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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商事法(四)|司法|资格认证        【字体: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商事法(四)|司法|资格认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快乐阅读网 zuowenw.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8    

本文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商事法(四)|司法|资格认证》关键词:复习,试题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4.蓝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

  答案:不能。离婚协议约定的是由王某补偿其25万元现金,王某将股权抵偿给蓝某的实质是股权的对外转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对外出让股权应经过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董事会无权批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考点:股权转让

  详解:《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5.川南公司因被判处罚金所造成的140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应由宋某、李某、王某、周某等4人承担。公司的损失源于公司犯罪被判处的罚金,宋某等人担任执行董事、监事、经理职务时违法是导致这一损失的直接原因,故该损失应由宋某等4人承担。

  考点:公司高管人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详解:《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论:每年卷四都会有一道公司法的题,本年仍不例外,此题难度不算太大,虽涉及条文较多,但都属于常考、易考考点,考生如果在复习时对往年考题给与了充分关注,则很容易得分。

  (2006年)

  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 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

  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问题:

  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

  5.B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6.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追索?他们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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