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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商事法(四)|司法|资格认证        【字体: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商事法(四)|司法|资格认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快乐阅读网 zuowenw.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8    

本文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商事法(四)|司法|资格认证》关键词:复习,试题
 

  评论:每年卷四都会有一道公司法的题,本年仍不例外,此题难度不算太大,虽涉及条文较多,但都属于常考、易考考点,考生如果在复习时对往年考题给与了充分关注,则很容易得分。

  (2005年)

  四、(本题15分)

  案情: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问题:

  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有效。理由:股东出资即取得股权,其出资的资金来源不影响股权的取得

  或者答:(1)股东取得股权仅以出资为条件;(2)根据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出资不得退回(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资取得的股权因资金来源违法而无效,必然导致出资返还,影响公司资本充实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3)在股东以非法挪用的资金出资的情况下,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可以收缴其股权用于偿还被挪用资金,但此时只涉及股权转让问题,而不是股权无效。均可得分。

  考点:取得股权的条件

  详解:《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2.川南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不合法。公司财务负责人不能担任监事,也不能担任监事会主席。

  考点:公司管理机构,重点在监事会

  详解:《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四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3.川南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无效。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该抉议应在股东会上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川南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主席虽代表公司2/3以上的表决权,但不能就增资事项作决议,故该决议无效。基于无效决议而实施的增资行为也应归于无效。

  考点:公司增资

  详解:《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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