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您现在的位置: 快乐阅读网 >> 职业资格考试 >> 教师资格考试 >> 教师资格考试政策法规 >> 正文 |
|
|||||
| 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快乐阅读网 zuowenw.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8 | |||||
| 本文
《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关键词:教师资格考试 为依法建设和管理教师队伍,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指导思想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促进教师队伍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严格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形成多渠道的教师培养体系,拓展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途径;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高质量的教师队伍。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造师资条件。 二、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不再适用于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三、教师资格的性质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方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取得教师资格者,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担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可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聘任后,方为教师,具有教师的义务和权利。 四、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均可按《教师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品德 (1)热爱教育事业,愿意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3.教育教学能力 (1)教育教学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能力,教学方案的设计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运用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管理学生的能力等。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五、教师资格认定的权限 1.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下设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地(州、市)、县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人组成;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高等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相关专业的教授组成。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若干学科评议小组,学科评议小组一般为3至5人。通过组织面试(答辩)、试讲等形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并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任何单位、部门、学校均无权认定教师资格。 2.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委托经批准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任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拟认定教 [1] [2] 下一页 师资格的人员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4.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委托实施本科教育的高等学校认定。 5.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部门,负责处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工作和日常事务。 六、教师资格的申请 1.申请人每次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条例》中规定的一种教师资格。原则上同一申请人在一年内不能申请两种以上教师资格。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暂不受理其他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2.因学校调整、合并和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具备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应依照法定程序及时申请认定与其新的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并提前将本地受理申请教师资格的时间等具体事项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公布。 4.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5.应届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七、关于收费问题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报经省财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文章录入:无限朝阳 责任编辑:无限朝阳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初中语文:《〈世说新语〉三… 初中语文:《始得西山宴游记… 初中语文:《谎言掩盖不住血… 初中语文:《〈枫桥夜泊〉新… 初中语文:《“病从口入”与… 《应有格物致知精神》教学设… 《在声音的世界里》教学设计 《数字杂说》教学设计 《黔之驴》教案设计 《绝唱》教案设计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