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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 |||||
| 作者:网联 文章来源:zuowenw.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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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6年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关键词:美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条款和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艺术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央民族大学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第三条 办校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 第四条 学校教育部代码:10052 第五条 中央民族大学是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国家重点大学,下设有美术、舞蹈、音乐三个艺术学院,主要培养本科、研究生等高级艺术人才。 第六条 艺术类各专业学制四年,文理兼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中央民族大学设立由校长、主管校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并设立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招生过程监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中央民族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中央民族大学普通本科、艺术类本科、民族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招生工作在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校招生办公室组织各艺术学院实施专业报名、考试及录取工作,校招生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
第三章 考试 第九条 凡报考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文化考试准考证,然后回生源地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注:部分省级招办要求考生还必须参加省内统一专业测试并合格,方能被我校录取。)
第四章 录取 第十条 录取由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各专业的基本录取原则:要求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在考生高考成绩(含数学)达到生源省的艺术类相关录取线的前提下,由我校确定文化录取线,并按专业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优惠政策:专业综合成绩前三名者,可适当降低文化课要求(最多不超过20分);对文化课成绩过省线但未达我校录取线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可降10分;其中,双少考生(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降15分;人口较少民族(人口十万以下)考生可降20分。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以上降分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对考生报考的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我校只提供英语教学,请考生酌情填报。
第五章 入学待遇 第十四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在校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品学兼优者可享受奖学金待遇。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被录取后保留军籍,在校期间的待遇由选送单位负责供给,毕业后由选送单位安排工作。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组织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高考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并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七条 学费标准按当年北京市物价局审批标准执行。
附 则 第十八条 报名考试具体信息以当年艺术类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68932902传真:010-6893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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