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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四季度金融政策与市场动态        【字体:
2003年四季度金融政策与市场动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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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四季度金融政策与市场动态

 

2003年四季度,有关金融方面的立法及金融法律条文的修改有条不紊,金融改革稳步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决定,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1月下旬以来,国务院先后批准了8个省(市)的农信社改革实施方案;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调降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实施。

  

此外,四季度内,《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继出台,省级银监局相继挂牌组建,银监会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扩大银行业的对外开放;证券发行上市制度改革取得突破,发审委改组,保荐制登台亮相,监管部门正式受理券商发债申请,QFII投资规模进一步扩大;中国人保、中国人寿相继在香港H股市场挂牌交易。

  

一、货币政策及其实施

1.          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
11月份,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充分发挥利率机制调控作用,贷款利率逐步过渡到下限管理。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充分发挥利率机制调控作用,将是人民银行今后着力开展的五项工作之一。我国将进一步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逐步过渡到取消贷款利率上限,对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存款利率将在条件成熟时实行上限管理,允许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向下浮动。

  

同时,要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稳步推进人民币可兑换进程,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此外,人民银行还将完善经济金融运行趋势监测指标体系,增强货币政策的前瞻性和科学性;建立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努力建立健全与财政部及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政策协调合作机制,提高货币政策调控效力。加快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主要是采取多种措施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充实资本金,通过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为上市创造条件。

  

12月10日,央行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下限保持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不变。以一年期贷款为例,现行基准利率为5.31%,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后,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可在4.78%-9.03%的区间内按市场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政策性银行贷款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贷款利率不上浮。

  

2.          调降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

  

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3年12月21日起,将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由1.89%下调至1.62%。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仍为1.89%。

  

3.          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提出要积极推进三市场协调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2003年第四季度例会在研究下一步货币政策取向和措施时提出,要着力调整信贷结构,控制信贷资金流向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行业,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扩大消费、增加就业方面的贷款支持。积极推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协调发展。  

  

会议认为,应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的基本稳定,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会议深入分析了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和物价变动情况,认为要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调控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

  

4.          资本项目限制将放松

  

12月初,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称,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客观需要,可有选择、分步骤放宽对跨境资本交易活动的限制,将那些对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有积极作用、与之相伴的消极影响可控的资本项目挑选出来,先行试点,逐步扩大。

  

近中期我国将在完善经常项目管理、进一步满足经常项目用汇需求基础上,放松条件已成熟的资本项目限制。主要内容包括: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国内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有条件地批准部分外资跨国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资金调往境外运作,支持中资跨国公司补充其海外公司资本金或运营资金;允许合法移居国外的公民和非居民个人按规定汇出其在境内合法拥有的资产;有选择地引进国际金融机构在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探索引入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外进行证券投资等等。郭树清说,推出这些措施后,就实现了人民币资本项目基本可兑换;之后,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实现人民币完全可兑换。

  

5.          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和完善了现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并推出了一些新的措施。《通知》的实施,明确解决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过程中新出现的问题,为下一步扩大试点、深化改革奠定了基础,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增强境外投资发展后劲,推动“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深入贯彻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02年10月1日起,先后批准了浙江、江苏、上海、山东、广东、福建、北京、天津、四川、黑龙江、重庆、广西、湖北、海南等14个省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整体看来,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虽然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试点地区推行了较为宽松的购汇政策,但企业购汇并没有大幅增长。

  

6.          中国人民银行与印度尼西亚银行签署双边货币互换协议

  

2003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与印度尼西亚银行(印尼中央银行)行长阿卜杜拉在北京签署了中国人民银行与印度尼西亚银行双边货币互换协议。根据此项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可在必要时向印度尼西亚银行提供最多达10亿美元的信贷资金,作为其接受国际金融机构援助资金的补充,以支持印度尼西亚解决国际收支困难和维护金融稳定。

  

        双边货币互换协议的签署是中国与印度尼西亚两国央行在东盟加中、日、韩合作框架下落实《清迈倡议》的具体行动,体现了我国推动东亚地区货币金融合作持续发展、增强本地区金融稳定,以及进一步巩固中国与印度尼西亚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的努力。

该协议是中国人民银行继与泰国、日本、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5国的中央银行分别签署双边货币互换协议之后,签署的第6份协议。迄今为止,中国人民银行在《清迈倡议》下签署的货币互换协议总额已达105亿美元。

  

二、银行监管与市场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

  

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决定,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这次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所遵循的原则是从法律上分清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职责,为这两个机构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为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留下空间。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是统计、调控货币供应量。货币供应量由现钞和商业银行的存款组成,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主要是调整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与金融监管既有相对独立的一面,又有难以分割的联系。为此,在两法修改中最大限度地划分了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职责,同时也一再强调了双方之间的协调和信息共享,以尽可能地提高货币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和监管的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机构不必要的负担。

  

(二)8省市农信社改革实施方案获国务院批准

  

10月下旬以来,8个省(市)陆续上报了农信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要求,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对8省(市)实施方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11月下旬以来,国务院先后批准了8省(市)实施方案。

  

国务院批准的8省(市)农信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均按照国务院15号文件要求,对此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重点内容作了具体规划,就管理体制、产权制度、政策扶持以及经营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管理体制改革方面,8省(市)实施方案都明确提出由省级政府承担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责任,并提出了具体落实的工作措施。除重庆、江苏已建立省级联社外,其余6省均选择省级联社作为省级政府管理本省农村信用社的载体,通过建立省联社实现指导本地区农村信用社加强自律性管理。

  

产权制度改革方面,按照“科学合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自由”的要求,8省(市)实施方案对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措施。在制度选择上,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各地结合实际选择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继续规范完善合作制等多种制度形式,并积极推行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大力吸收各类经济主体和自然人入股。初步匡算,2004年,8省(市)将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30家左右,有30%以上的县(市)将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目前,各地正在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辖内信用社增资扩股的计划,经过2-3年的努力,在政策扶持的基础上,通过增资扩股,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将达到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

  

政策扶持方面,国家除给予8省(市)部分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利息贴补,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外,对8省(市)农村信用社将给予380亿元资金扶持(包括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和专项借款),以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转换经营机制,逐步走上良性循环轨道。与此同时,各地方政府也结合实际提出了资金支持、资产置换、清收不良资产、打击逃废债等扶持措施,从而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中发展。

  

经营机制方面,8省(市)方案按照国务院明确的“花钱买机制”的要求,在国家和地方政策扶持的基础上,都提出要结合产权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促进信用社形成“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具体措施上提出,加快以竞争上岗、末位淘汰、绩效挂钩、奖罚并举等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步伐,从而形成决策、管理、监督相互制衡,激励和约束相互结合的新的经营机制。

  

在支农服务方面,8省(市)方案明确提出,通过改革,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农村信用社的支农服务,提升支农服务水平。无论采取何种产权形式,都要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并都结合实际,提出简化贷款手续、增加信贷投入、扩大贷款面等相应支农要求。

  

(三)银行业不良贷款“双降”

  

中国银监会统计,按照“一逾两呆”口径,截至2003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不良贷款余额2.4万亿元,比年初下降1574亿元;不良贷款率15.19%,比年初减少4.69个百分点。

  

经测算,本次不良贷款余额下降对不良贷款比例下降的贡献率提高到21%。从类别上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59万亿元,比年初下降131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6.86%,比年初减少4.71个百分点;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540亿元,比年初下降77亿元,不良贷款率为6.50%,比年初减少3.03个百分点;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993亿元,比年初下降58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2.85%,比年初减少4.87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为5049亿元,比年初下降8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29.72%,比年初减少7.5个百分点。

  

银监会表示,2004年将重点抓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及推广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的考核,全面实施和加强贷款风险分类监管系统,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密切关注风险集中度和新的风险点,确保不良贷款比例和余额的持续“双下降”。

  

(四)《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台,汽车金融公司获准筹建

  

10月3日,中国银监会公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出台的《办法》是从2001年下半年开始起草,并在去年10月8日公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办法》主要从汽车金融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在出资人方面,《办法》规定凡是在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均可依照一定条件发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在经营范围上,《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不仅仅可以吸纳到股东单位3个月期限以上的存款,而且可以提供信贷,甚至可以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并且还可以到金融机构借款。

  

11月12日,《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台。《细则》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进入实际操作阶段。细则规定汽车金融机构发放汽车贷款的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基础上,可上下浮动10%—30%。并规定,新设立汽车金融公司要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不同阶段,银监会将在受理筹建申请后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书面决定。拟设公司筹建工作结束后,还要向当地银监局提交开业申请,银监会又将在受理开业申请后3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开业的书面决定。

  

12月初,中国银监会先后受理三家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市场准入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查。经上海、北京银监局初审并报中国银监会审核,申请符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12月末,中国银监会批准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和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进行筹建。这是《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颁布后,首批获准筹建的汽车金融公司。

  

三家汽车金融公司获准筹建后,将于2004年上半年完成筹建工作,获准开业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届时,我国金融组织体系中,将增加一类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

  

(五)省级银监局相继挂牌组建,银监会组建国际咨询委员会  

  

10月10日,北京银监局挂牌成立,其主要监管范围包括辖内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此后,银监会按照行政区划设置派出机构,相继在全国31个省、区、市和大连、青岛、厦门、深圳、宁波5个计划单列市设银监局,在地、市设银监分局,在部分县、市设监管办事处。

  

11月份,中国银监会甄选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组成首届国际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基本完成。6位在金融监管领域享有国际盛誉的权威人士被确定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届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这些人士均在制定银行业国际标准的国际金融机构或组织及发达经济体的金融监管机构中长期担任过高层职务,在金融监管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很高的国际知名度。

  

银监会首届国际咨询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1月21日至22日在北京召开。会议主要讨论国有银行的改革发展和监管、巴塞尔核心原则自我评估情况及资本市场等方面的问题。

  

(六)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次级债可纳入金融机构附属资本

  

1.          规范农村金融机构

  

为保护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金融机构的行为,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这两项新规,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银行则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这两类农村金融机构可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业务。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方面,农村商业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执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80%,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2.          规范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10月1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的主要宗旨是从市场准入、内控机制和风险监管等方面对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提供一般监管原则和基本管理规范。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是指交易产品价格由其他一种或多种基础金融资产或指数决定的交易,包括远期、期货、互换和期权交易及其他具有衍生工具特征的交易。《办法》指出,银监会是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监管机关,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经银监会审批,接受银监会的监督检查;非金融机构和未经批准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金融机构从事的即期以外的外汇买卖,视同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守《办法》规定。

  

3.          商业银行有权单方停止支付集团客户尚未使用贷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0月29日颁布实施《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根据《指引》的有关规定,集团客户出现六种情形,商业银行有权单方停止支付集团客户尚未使用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这六种情形是: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

  

4.          中国工商银行发布我国第一个票据价格指数

  

11月7日,中国工商银行正式对外发布由其编制的“工银票据价格指数”。这是迄今为止我国编制的第一个票据价格指数。工商银行每周授权其直属票据专营机构——票据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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