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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营盖房“盖”出三个官司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 |||||
本文《联营盖房“盖”出三个官司》关键词:免费论文,论文 联营盖房“盖”出三个官司陈志宏没想到官司那么难打!更没想到打赢官司更难执行! 陈志宏打的官司本来很简单,欠债还钱似乎是天经地义,但这个官司打来打去,原来已判给他作为财产保全的房产,却又被同一家法院判给了另一个单位,令陈志宏啼笑皆非! 联营承包种下祸根 陈志宏是广东人,他本来与江苏省无锡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下称无锡二建)没有任何关系。但是,1994年10月,无锡二建与南希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后,陈志宏就与这个公司扯上了关系。 在合同里,无锡二建与南希公司约定:由无锡二建垫资,在海口市海甸岛海甸五西路修建南希科技苑B座公寓楼,待工程完成到一定程度后,再由南希公司支付无锡二建垫付的工程款。 为了获得这项工程,1994年11月,陈志宏与无锡二建签订了《联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陈志宏向无锡二建支付一定的管理费,挂靠在该公司名义下,全面承担和履行工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实行风险自担,自负盈亏。签下这个合同后,陈志宏满以为可以大赚一笔。但他没想到这种挂靠方式,为他惹来一身官司。 同年11月25日,陈志宏便带领施工队进场施工。但工程进行了一段时间后,陈志宏不能如数拿到南希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只好停工。而这时,陈志宏已先后为该工程垫资370多万元,这还不包括其他的损失费用。 讨一笔债打两场官司 多次讨债无果,陈志宏只好求助法律。但是,他不能直接起诉南希公司,因为承包合同是以无锡二建的名义签订的。为了这笔债,他不得不打两场官司:先以无锡二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南希公司,然后再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无锡二建,拿回自己的工程垫资款。 1997年,陈志宏以无锡二建的名义向海口市某法院起诉南希公司。1997年8月,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一是解除无锡二建与南希公司签订的合同;二是判令南希公司向无锡二建连本带息偿还垫付的工程款和其他损失费用,共计340多万元。 第一个官司打完,陈志宏舒了口气,毕竟官司赢了,他有希望拿回自己的垫资款了。紧接着,陈志宏又向该法院起诉无锡二建,要求该公司支付自己垫付的工程款、违约金,并偿付因此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都存在过错。为此,该院在陈志宏和无锡二建间进行法庭调解。1999年11月17日,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确认,陈志宏享有无锡二建对已付工程款的债权,并由陈志宏负责该债权的追索。 两个官司结束,陈志宏终于名正言顺地成为南希公司所欠债务的债权人。但是,南希公司并未按法院判决偿还工程款。随后,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南希科技苑A、B、C三幢项目73%的所有权,以保证南希公司能依法偿还债务。 又“杀”进第三个官司 陈志宏正等待着拿回自己垫付的工程款,不料,被查封的房产却被同一家法院判给了别人。 原来,南希科技苑是由海南某高校出地与南希公司合作开发的项目,由于南希公司未如约交付工程,该校也向同一家法院起诉了南希公司。该校请求,判决解除双方订立的合同,判令南希公司返还合作土地18余亩,并偿付违约金约1097万元。 1999年10月20日,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该校的诉讼请求,判令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归该高校享有,并由该高校继续开发该项目。2001年4月17日,此案在该院再审后,基本维持原审。 陈志宏着急了!作为南希科技苑的实际施工方和承建方,他垫付了大量的资金,但在这第三个官司中,陈志宏的合法权益却被忽视了! 2002年11月11日,陈志宏向监督机关提出申诉,他认为自己垫资承建南希科技苑B幢工程,应该享有优先受偿权。而该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通知他参加诉讼,使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因而他认为,另一案件的民事判决严重违法,请求予以撤销,并追加他为第三人进行再审。 但是,时至今日,陈志宏仍没得到答复,他想索回自己垫付的工程款也遥遥无期。陈志宏想不明白,同一家法院对同一个房产,为什么会作出如此迥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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