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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字体: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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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偿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部门、企业、公司、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含连同地面建筑物)转让或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所获收入,按规定向财政缴纳的价款。

  第四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归省人民政府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所有。

  第五条  土地出让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财政部门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六条  土地出让金按以下规定缴纳:

  (一)土地管理部门以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成交金额全部作为出让金上缴财政部门;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应按规定与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合同,并按照前款的规定缴纳出让金,(三)通过行政划拨或财政部门出资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经批准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的,应向财政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要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并将调增的出让金上缴财政。

  第七条  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其中土地出让金的40%上缴省级财政,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地县分成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条  土地出让金作为专项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出让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在次月五日前,将收到的土地出让金上缴同级财政部门,逾期不缴的除令其补缴外,每逾一天,收取滞纳金1一3‰。

  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行政或财政出资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收入20一50%的罚款。

  第十二条  破产的国营企业拥有的行政划拔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出认,出让金主要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和再就业培训。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其增值额除缴纳土地增值税外,其余额按以下规定上缴财政:

  (一)全额预算单位上缴70%;

  (二)差额预算单位上缴60%;

  (三)自收自支单位上缴50%;

  第十四条  外国投咨者为获取土地使用权所付土地出让金,须用外汇文付;港、澳、台商一般应用外汇支付,如确有困难也可用人民币结算。外汇结算根据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换算人民币。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转让价格由物价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财政部门应为检举揭发者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失效日期】1997.11.04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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