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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加强环境法实施和执法能力建设的努力        【字体:
国外加强环境法实施和执法能力建设的努力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快乐阅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2    
本文《国外加强环境法实施和执法能力建设的努力》关键词:土地资源环境法论文,免费论文


公众的知情权,建立了环境信息对公众公开的法律制度,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奠定了基础。《美国清洁水法》(1972年)规定:联邦环保局必须吸收公众参与“对任何禁止排污的法律的完善、修订和执行”工作(第101条)。

  政府向公众报告环境资源信息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各种听证会、各种报告会(如新闻发布会)、各种报告书(如各种绿皮书、红皮书、蓝皮书)等。

  2.1.2企业报告环境资源信息

  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是新形势下环境法实施的必然要求,是调整政府环境行政管理人与管理相对人(企业)之间关系的不可替代的手段。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是政府环境行为、企业环境行为和公众环境行为之间的纽带。企业公开环境行为信息,有利于政府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企业建立新型的关系(合作关系、亲善关系),有助于加强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是否合法、守法的监督;它的实施为环境法的实施开辟了新的领域。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直接从事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报告环境信息的机制主要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情报、资料)报告制度;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情报、资料)申报登记制度;环境资源产品广告、说明书制度。

  为了保障公司提供环保报告,一些国家已经制定法规,将公司提供环保报告的自愿报告机制上升为公司提供环保报告的法律机制。例如,美国在《1980年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一般称为《超级基金法》)[5]、《有毒物质控制法》、《资源保护与恢复法》、《超级基金修正及再授权法》等法律中,已经规定企业环境报告制度。例如,国会于1986年年底通过了对超级基金法的修正,该修正法的第三章(TitleIIIoftheSuperfundamendments)创造了环境法的一次较大的扩展。该法中的“知情权”条款(Theright-to-knowprovisions)要求有关公司就排放的化学品设立一个数据库以便为公众提供信息,公开有关信息这种作法促使公司在公众要求之前自觉开始削减污染物。有关“知情权”的立法立即对私营生产产生(privatesectorconduct)了广泛的影响,就像《国家环境政策法》对联邦机关行为(federalagencybehavior)所产生的类似影响一样。

  据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环境管理中心的副教授AnsKolk提供的资料,环境管理中心联合会计公司KPMG在2000年的研究发现,在全球250所最大的公司中有35%出版了环保报告,“这个突出的转变只是这十年间的事情,在十年前,很难找到公司会向公众披露其环保表现的详细资料”。调查北美、欧洲等地公司环保报告的研究显示,北美和欧洲有50%的公司出版独立的环保报告,“这是因为股东、消费者、投资者、雇员、债权人、社会大众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愈来愈重视有关公司环保表现的资料,公司需要满足他们对这类资料的诉求。换言之,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愈来愈关注环保问题。”在香港,1997年只有10%的恒生指数上市公司(21所)有些环保资料发表,到1998年数目增至30所即14%.有越来越多的国际公司在签署合作协议前,要求对方提供公司的环保报告,先评估合作伙伴的环保表现。公司环保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的环保规划,环保目标,环保产品,环境成本,产品价格,资本(环保)投资,环境审计和评价,排污状况,废物管理等。许多专家认为,像财务报告一样,公司应该每年应该出版环保报告,让公司经理和

投资者综合全局,以便了解公司有没有污染破坏环境和潜在的风险。不少公司认为,编制环保报告对企业有利,向公众披露环保资料可以迫使公司注重本身的环保表现,从而减轻环境风险;环保报告给读者一个公司正在向环保目标努力的印象,有助于改善公司在公众和社会的环境形象,有利于招揽人才和吸收投资;环保报告是一种管理工具,便于公司采取有效的方法去处理外界人士的评价,有助于公司加强环境管理、赶上全球环境标准,可以促进公司检查其所有的业务细节,让管理阶层找出节省成本的地方甚至发现新的商机。调查表明,那些公布环境报告和环境资源计划的公司不公布的公司,他们的资本结构没有两样,但前者所赚取的利润明显高于后者;这与优质管理理论完全一致,因为公司越对社会和环境负责,越可显示公司管理素质优良。在美国,“道琼斯可持续类别指数”由“道琼斯全球指数”中最支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那一些公司组成,这些公司在各自待业中是最符合环保、经济和社会标准的公司。所有可持续类别指数的公司每年都要接受称为“公司可持续评估”的全面检查,公司环保报告是用作分析评估的重要文件。[6]

  2.1.3建立申报登记、标志、标识制度

  目前,不少国家通过立法已经建立环境方面的申报登记、标志、标识制度。由于产品、产地、排污口等会对环境产生影响,一些环境法律规定了标志、标识制度,包括产品标志、特定区域标志和排污口标志等各种标志、标识,目的是为了向公众显示有关人与自然关系的信息。最典型的是各种危险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的标识或标志,还有各种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和其他特定保护区的标志。环境标志在国外也称生态标签、绿色标志、环境选择等,经ISO组织统一称为环境标志。环境标志是一种张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和处置等过程中也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没有损害。1978年西德首先使用环境标志,称“蓝天使”(BlueAngel)计划。到1990年,德国已授予3600多种商品以环境标志。加拿大、日本、美国、法国、瑞士、芬兰、澳大利亚等国也已开始实施环境标志制度。美国农业部于2002年颁布了有机食品标签规定。根据该规定,凡是有机程度达到或超过95%的食品,都可以贴上一个专门的新标记;有机程度在70~95%之间的食品,虽不能享受贴专门标记的待遇,但可在标签上注明本产品“包含有机成分”。食品是否具备贴上有机食品标签的资格,需经美国农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认证。[7]有机食品标签的推行,使人们了解了在农业生产领域中人与自然关系的状况。实践证明,无论是环境标志还是食品标签,都向人们显示了人与自然的关系状况。

  2.1.4建立公众查询和获取环境资源信息的制度

  环境法是面向公众的法律,法律要实现其保护环境的任务,就必须让公众获得有关环境资源的信息;政府和企业有向公众公布环境信息的义务,公众有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又称信息权或知情权,即了解、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这既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的前提条件,又是公众参与权和民主程序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法律得以遵守和实施的前提。在环境民主的社会,公众有了解、被告知政府在做什么和为什么这样做的基本权利;公众要有意义地参与环境管理的进程,就必须知情。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明确提出,“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一个人都应能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有的关于环境的资料,包括关于在其社区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进程。”乌克兰共和国的《自然环境保护法》第9条规定:“公民有权依法定程序获得关于自然环境状况及其对居民健康的影响等方面的确实可靠的全部信息。”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1991年12月19日制定,1992年3月3日公布)的第二部分规定,公民有权要求获取有关环境的完整可靠信息。奥地利制定的《环境信息法》,从法律上保障了公民获取政府的环境信息和资料的权利即“知情权”。智利的环境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研究必须对公众公开,除非那些被认为是商业和工业秘密必须保留的信息;个人或公民组织可以对必须由国家环境委员会或地区委员会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意见;如果他们的意见未得到及时考虑,可以提起上诉。

  一些国家的实践证明,由知情权所确立的一套制度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机制。目前已经有法律规定,公民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查询并获取环境信息及人与自然关系状况的信息。依法保护和建立的环境资源信息库(包括各种环境资源图书馆、资料中心)、环境资源因特网等,为公民查询环境资源信息及人与自然关系状况的信息,提供了保障。网络与媒体革命,以及随后建立的数字地球和数字环保系统,为人们查询人与自然关系的资料提供了方便。当代因特网是21世纪最重要的民主工具,它的发展为公民知情权创造了条件。在互联网产生后,1996年美国国会制定了《电子化信息公开法》(ElectronicFreedomofInformationAct),要求各行政机关采用最新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向公众公开行政信息。到1999年底,美国已有8300万人与因特网联接。因特网使老百姓获得了权力,使政府和上流社会丧失了特权。有了因特网,老百姓可以设立个人网站与传媒巨头一争高下;任何一个人只要一按按健,就可以得到有关政府、社会和经济的信息。

  2.2通过公民诉讼促进环境法的实施

  当代环境法发展的重要实践之一是诉讼实践,发展环境诉讼是实施环境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自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诉讼一直在发展,70年代在工业发达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80年代末以来已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呈上升趋势。在美、日等国,构成环境法的大多数著名案例是在法院形成的。在美国,法院在实施环境法方面一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美国现代环境法发展的第三个十年即1980年至1990年,联邦法院越来越注意环境法的贯彻和实施。在缺乏环境专门成文法律的早期,美国法院特别是地方法院也可以处理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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