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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绿色社会责任        【字体:
公司的绿色社会责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快乐阅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2    
本文《公司的绿色社会责任》关键词:土地资源环境法论文,免费论文


公司的绿色社会责任

  一、引言

  环境问题是指因为自然变化或者人类活动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恶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产业活动与人类其他活动造成超过自然界净化能力的污染物质与能源进入环境,以及为发展经济而过度利用生态资源所造成生态环境恶化,是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环境问题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相互协调的问题。

  现代环境问题则是伴随着工业化与现代化进程产生的。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人类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能力空前增强,对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急剧增长,由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严峻的环境问题。当今世界五大问题:人口、资源、能源、粮食和环境,实质都是生态失衡问题。现代环境问题引发了诸如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生态破坏等全球性的环境危机。

  20世纪60年代以来,面对人类生存环境的不断恶化,环境保护运动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兴起,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成为各国人民的共识。国际领域内环保浪潮的兴起、国内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积极干预和公众环境意识的逐步提高,促使环境保护成为社会个体维护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自觉行动。公司企业也开始将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纳入企业的经营决策之中,寻求自身发展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致性。

  事物的发展总是具有两面性:公司遵守严格的环境标准、从事环境公益事业,短期内无疑会增加经营成本以致降低企业的竞争力。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是以营利为宗旨,最大限度追求股东利益的社会组织。于是,“现代社会中的企业,基于企业内部收益计算,把最大限度地获取收益作为自己的活动目标。事业者从未考虑过企业活动波及到企业外的影响即社会费用(social cost)的问题。……企业在这种价值观之下当然不会考虑对大气污染、水质污染等的环境消耗支付代偿的问题,因而对向不产生收益的公害防止措施的投资及开发公害防治技术毫不热心就是很自然的了。”[1]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漠视环境利益、任意排放污染物和掠夺性开发资源的现象,多数都是由公司企业所实施的。我国大陆地区的大量环境违法案件中,企事业单位向陆域、海域和大气空间排放有毒害物质酿成的恶性环境事故屡见不鲜,公司的行为成为造成环境危害的主要来源。

  保持并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以实现公司的营利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否必然会以牺牲环境利益为代价?换言之,现代社会中营利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答案就蕴含于公司的绿色社会责任之中。所谓公司的绿色社会责任,是指现代社会的公司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应当考虑增进股东利益以外的环境公益。公司的绿色社会责任源于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而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增进包括环境公益在内的其它利益正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为此,理解公司的绿色社会责任,需要从考察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一般依据入手。

  二、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

  (一)概念诠释

  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表述:

  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以外的其他所有利益。[2]

  公司在谋取自身及其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出发,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会义务。[3]

  公司的社会责任从广义上讲,是指公司应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相关利益群体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一定的责任,即维护公司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当地住民的利益以及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环保利益等。[4]

  公司社会责任本位其要旨不外在于:在现代社会中,公司不应仅仅作为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工具,而应视为最大限度顾及和实现包括股东在内的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组织体系或制度安排;公司的权利来源于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委托,而非只是植根于股东的授予;公司的所有者应对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而不限于惟对股东负责。[5]

  美国法律研究院关于公司治理的原则、分析与建议中的相关规定最具合理性,“商业公司从事商业行为,应以提升公司利润与股东利得为目标。惟有下述情形之一者,则不问公司利润与股东利得是否因此提升:

  (a)应与自然人在同一程度内,受法律约束而为行为;

  (b)得考虑一般认为系适当之伦理因素,以从事负责任之营业行为;

  (c)得为公众福祉、人道主义、教育与慈善之目的,捐献合理数目之公司资源。“[6]

  现代公司以营利为宗旨,但是营利与社会责任并非必定发生冲突,冲突并非必定不可调和,公司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 应当考虑增进股东利益以外的其他社会公益。

  (二)国外的理论与实践

  公司的社会责任一词来源于美国。早在20世纪30年代,哈佛大学法学院多德教授针对美国大萧条时期的种种社会问题指出:“公司对雇员、消费者和公众负有社会责任,尽管这些社会责任未必见诸法律而成为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应当成为公司管理人遵守的职业道德。”[7]  20世纪70年代,公司社会责任的观点以体现“社会正义”的章程修改的形式表现出来。20世纪80年代,则集中体现在公司对所谓非股东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责任的问题。

  美国公司法律实践对此也有一个发展过程。最初法院认为董事的义务就是给公司赚钱,后来这一领域的判例大多采取一种实用主义态度,凡有利于股东之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可以对抗股东的异议,是看该行为是否有利于维护股东的利益,特别是长远利益。著名史密斯公司诉巴楼一案中,法院认为:现代条件要求公司认识到、并且履行其作为经营所在地社区的一员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私人责任。[8]

  自1983年底,美国宾州首创以制定法的方式,特别授权公司董事决策时得考虑股东以外之团体利益,截至1990年,总计有25州(含宾州)订定有类似法律。[9]

  欧洲学者主要从公司经营管理结构入手,注重劳动者的保护。以德国为代表的欧陆国家,尽管并不经常使用“公司的社会责任”一词,但具有实质性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如职工参与制度,目的在于协调股东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劳资冲突。

  日本在1956年也指出了企业的社会

责任问题,把承担社会责任视为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认为如果一个企业仍像过去那样,只追求企业的个别利益而无视企业个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发展,则会影响国民经济的繁荣和稳定。[10]

  2000年6月27日举行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跨国公司的指导方针(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旨在保障这些公司的运营与当地政府的政策相协调,巩固他们与当地社会之间的相互信任,以改善对外投资,增进跨国公司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11]

  (三)我国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具有自身特色: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与国有企业功能错位,企业承担了本来应该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而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自主地追求自身利益,这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大阻碍。因此,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管理科学、权责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然而,当公司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以后,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必定要面对如何处理追求利润、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与社会整体利益协调的问题,也即公司社会责任的问题。从企业改革的历程来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公司发展的否定之否定的前进道路。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来指导实践,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四)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一般依据

  公司承担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社会责任并非偶然,而有着深刻的理论与现实依据。

  传统的公司法强调尊重股东私人财产权,要求有效地贯彻公司的营利性目标以确保股东运用公司组织追求利益最大化,这种理念建立在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基础之上。

  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理论认为:市场竞争会使社会个体有效利用资产以维持自身的存续与发展;优胜劣汰的淘汰机制会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人们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自发的促成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市场机制并非是万能的,对诸如宏观经济稳定、总量平衡、垄断、提供公共产品等一系列问题无能为力。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经济集中与垄断,导致社会经济关系发生深刻变革。单纯的市场调节并不能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国家开始介入经济生活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同时对经济生活进行调节,社会个体注重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协调,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也是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经济基础。

  法学领域中个人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过渡,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法学依据。

  民法作为传统的私法部门,其发展经历了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的转变。权利本位是指权利成为法律的中心观念,集中体现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己责任即过失责任等私法原则。权利本位立法,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了巨大贡献,促成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劳资对立,贫富悬殊,垄断等。[12]如今民法已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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