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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字体:
环境侵权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快乐阅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2    
本文《环境侵权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关键词:土地资源环境法论文,免费论文



  1 .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了判断不可抗力的原则标准,即“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来说,自然灾害等自然现象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此外如战争,社会动乱等社会现象也包括在内。由于不可抗力不受人的意志所支配,要人们对与其行为无关而无法控的事故的后果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完全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的单行法里也做了同样的规定。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确定不可抗力免责时有两个标准:1)必须完全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致害人才可以免责,倘若夹杂了其他人为的因素便不能免除致害人的责任;2)必须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否则仍要对损害以及扩大的损害进行赔偿。这两个标准必须同时具备,行为人才可以免责。

  2. 第三人过错,这是指由于排污人和受害人之外的人,因其故意或过失致使排污人排出的有毒物质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由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排污人的责任则被免除。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第二款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三款对此都有所规定。

  3 .受害人自我致害,指受害人由于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使排污人排出的有毒物质给受害人自己造成损害,排污人免予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例如,有下游的农民把工厂的排污口挖开引污水浇灌自己的农田造成污染损害,这是受害人自身责任引起的损害,排污的工厂不承担该损害的赔偿责任。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民法理论上还有一种免责事由,即自甘冒险,指行为人(受害人)原可预见损害结果的发生,又自愿甘冒损害发生的危险而损害结果又恰恰发生。这种情况最早出现在德国和英国的判例中,其基础法律关系是行为人和加害人有一种法律关系,同时该基础法律关系人必须遵守基础法律关系衍生的权利义务。笔者认为这一事由也应该引入环境侵权法的免责事由中。

  (三)赔偿支付的顺序

  传统的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具有优先性,即在传统的民事救济、国家赔偿救济、利益填补的赔偿救济三种救济手段并存的情况下,受害人应优先选择传统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因传统的民事救济方式具有独立性,其解决不因其他方式救济的启动而失效,并和其他救济方式相得益彰。国家赔偿救济由于限于职务责任,具有特定性,只有在符合条件时才能启动。而利益填补的赔偿救济,则应在受害人传统民事救济求偿不能或补偿不足且依国家赔偿又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才能启动。因为它只是对受害人在其他法律救济手段不能圆满维权这一前提下,对其权益作必要的补偿,其作用是对现有普通民事救济和国家赔偿制度的制度缺陷、空白地带等问题进行补充和完善。

  四 请求的方式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赔偿责任的追究有行政处理和诉讼解决两种方式。行政处理是指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环境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与诉讼相比,行政处理具有省时便捷的优势。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由于受害人往往人数众多,采用集团诉讼的方式有利于诉讼的进行。在日本就出现了因同一原因而造成生命伤害或致人身体伤残的多数原告请求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包括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在内的“抚慰金”为请求目标的请求形式,称为“包括请求”。同时,又以“包括请求”为基础,日本下级审判决承认了“一律请求”,即不考虑被害人的收入及死亡时间等因素,而承认一律请求同等数额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方式。以避免原告在集团诉讼后产生混乱,这种方式却可能产生一种新的不公平,即有的受害人损失大但获得的补偿少,而有的受害人损失小却得到了大于损失的赔偿。

  除了集团诉讼外还有一种新的诉讼模式,即公益诉讼制度,由检察官代表公益,行使公益诉讼的请求权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国家的权力保障受害人的权利。2000年3月正式生效的加拿大环境法便确立了私人损害借助环境民事诉讼、共有环境损害借助环境公益诉讼的双轨制,很好的解决了公益环境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尤其是公民公益诉讼环境诉讼可以有效的制约政府宥于局部经济利益持续不执行环境法的行为,以法院介入来推动环境外部性问题的解决。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的理论研究是以现有的立法理论为基础,不免会有所局限。有鉴于此,国外立法例中的利益填补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等都对我们的环境立法有很大的借鉴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环境侵权法在维护公民环境权方面的功能越来越重要。完善和发展环境侵权中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是切实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所必需的,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资料:

  [1]邱聪智 《公害法原理》 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版。

  [2]乔世明 著《环境损害与法律责任》 中国经济出版社 1999年版。

《环境侵权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一文由中国教育站www.cneduz.com摘录,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环境侵权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  [3]王明远 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4]杨立新主编《侵权法热点问题法律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5]杨立新 著 《侵权特别法通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6]王利明 杨立新 主编 《中国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赵国青 主编《外国环境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韩德培 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9]王保树 主编 《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10]尹田 主编 《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11]王曦 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注释:

  [1]邱聪智 《公害法原理》 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10—11页。

  [2]乔世明 著《环境损害与法律责任》 中国经济出版社 第33页。

  [3]同注2。

  [4]王保树 主编 《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第580页。

  [5] 杨立新主编《侵权法热点问题法律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225页。

  [6] 王明远 著《环

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第148页。

  [7] 王曦 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第90页。

  [8] 肖海军 著《环境侵权之公共赔偿救济制度的构建》 2001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论文集。

  [9] 王明远 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第161页。

  [10] 王利明 杨立新 主编 《中国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191页。

  [11] [日]淡路刚久 大气污染公害诉讼与停止行为论[J] 法律时报 2001 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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