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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的审查对象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快乐阅读网 zuowenw.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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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的审查对象》关键词:免费论文,毕业论文,论文 关键词 检察机关 行政诉讼 检察监督 审查对象 摘 要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检察监督原则是界分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权的基本依据。检察机关要承担起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责,必须对行政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大致包括四个方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的合法性;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法院行政审判行为的合法性;其他当事人尤其是行政诉讼被告诉讼行为的合法性。从发挥国家监督的效用的角度考虑,有必要把行政审判程序、行政检察程序与追究违法行政责任的程序衔接起来。 中图分类号D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043200209-0017-04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实践中,有人过分看重“权”字,认为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裁量权,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然而,根据公法理论,任何公权力都具有两面性——既是权力也是职责。据此,检察机关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全面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为发现和纠正违法的行政诉讼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既然是“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的审查程度就应当是合法性审查,而不包括合理性审查。可以说,全面把握行政案件的审查对象是检察机关适当履行行政检察职责的前提。 与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确定刑事案件的审查对象、民事诉讼中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确定民事案件的审查对象一样,行政案件的审查对象是根据行政诉讼规则派生出来的。三种诉讼的任务各不相同,其诉讼规则也不尽相同,决定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司法机关的审查对象各不相同,检察机关在审查行政案件的实践中,切忌套用刑事或民事案件的审查对象。而且,检察机关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决定了检察机关审查行政案件的对象与法院审查行政案件的对象也不相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检察监督的对象,即“行政诉讼活动”,实际上是指所有行政诉讼行为,既包括法院的行政审判行为,也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具体地说,检察机关审查行政案件的对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裁判的合法性 除检察监督原则之外,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检察还有一条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实践中,抗诉是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方式,行政裁判的合法性也因此成为检察机关审查的主要对象。由于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仅仅对生效行政裁判行使抗诉权,检察机关通常只受理、审查不服生效行政裁判的申诉。至于尚未生效的行政裁判是否应当作为检察机关的审查对象,虽然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但现实必要性和理论根据都显不足。当前,检察机关应以生效行政裁判的合法性作为主要的审查对象。 从理论上讲,检察机关全面履行监督职责的前提是审查生效行政裁判的全部,而不能有所遗漏。而法院的相应义务是每作出一个裁判就要把案卷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但是,如果环顾一下相关制度,就会发现,法律机制对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追求,就像人们追求真理一样,只能接近而永远不可能到达。法律应当普遍适用于所有的人,这是法律的内在要求,然而,再庞大的国家机器也做不到将所有公民、法人的全部行为都置于其视野之内。同样,依法行政原则也要求所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国家同样没有能力让所有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活动处于监督机关乃至公众的监督之下。正因为如此,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都只能是“不告不理”的监督机制。同样,检察机关对行政裁判合法性进行监督的实际范围,应受制于诉讼经济原则。检察监督只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既然检察机关要做到审查全部生效行政裁判是不可能实现的,那么,检察机关应以哪些生效行政裁判作为审查对象,也就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受理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在这一规定当中,国家机关被拟定为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化身,它代表了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人之外的所有人来判断行政裁判是否侵害了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是否严重践踏了法制。问题是,它的判断标准是它自己的,而不是大众的,也不是其他利益主体的。众所周知,任何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由人来行使的,不同的公职人员,虽然其智力、品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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