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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快乐阅读网 zuowenw.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1 | |||||
| 本文《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关键词:免费论文,毕业论文,论文 行事总有一定的目的,否则就叫“无的放矢”。民事诉讼也有其追求的目的,认识该目的应作为民事诉讼研究的出发点。换言之,“民事诉讼目的为何物”理应是民事诉讼研究者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当然,这也是基于学术程序上的最起码考虑。提出民事诉讼目的论,旨在使民事诉讼理论紧紧围绕着本学科的研究对象展开,同时向民事诉讼立法者、司法者提供行动指南,使其活动的开展以实现民事诉讼目的为中心。因此,将民事诉讼目的论当作本学科研究的基本内容,既有理论价值,又具实践意义。 一 民事诉讼制度的形成 民事诉讼制度并非天降之物。不问清其“来源”(谁造之物)则无法讲明其“去脉”(为何而造)。所以,探讨民事诉讼制度目的,必须先弄清民事诉讼制度从何而来。 1.原始社会的纠纷与解决 人类社会犹如一个大家庭,其成员难免各行其事,在不同世界观、价值观的支配下,相互之间发生意见对立、利益冲突的情形,这种情形就是纠纷。纠纷的出现使社会整体发生裂变。如果放任这种裂变,不追究其成因,也不采取相应措施,就将导致社会彻底崩裂。大家庭成员决不能容忍社会解体,使自己的既得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全部殆尽。所以,要避免社会解体,就必须解决纠纷。 原始社会虽然没有民事诉讼制度,却有解决其社会纠纷的独特方式。为了实现自我意识支配下的权益,人类凭借着自己天赋的物理力量解决利益之争,将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自然规律展现得淋漓尽致。这种自治型解决纠纷方式,被法史学称作“自力救济”[(1)]。 2.民事纠纷与解决 国家社会的出现打破了物竞天择的原始生活,原始社会状态下受自我意识支配的利益已开始被打上由国家意志支配的烙印。在国家社会里,社会关系被划分为公众的关系和私的关系。为了保障两种关系正常发展,国家设置了公权和私权的概念。而在原始社会里,根本就不存在上述界定。至此,私权观念的产生使纠纷有了性质上的区别,社会成员间因私权引起的纠纷被表述为私的纠纷或民事纠纷。 随着私有制、家庭的出现,引起民事纠纷的原因愈加多于原始社会。在不主动干涉私权原则下,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社会成员有支配自己私权的自由意志,不主动地介入这类纠纷的解决,并允许社会成员行使或放弃私权。这是因为,如果国家强制社会成员行使私权,则意味着私权已转变成自己的对立物(义务)。所以,在不主动干涉私权原则下,国家还容许社会成员自行解决相互间的民事纠纷。这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被称自律型解决方式。它与原始社会的“自力救助”有着性质上的区别:前者采用国家认可的方式(如和解、调解和准司法的仲裁等)进行,并且将适用范围限制为解决私权之争;后者以其任意选择的方式进行,适用于解决自我意识支配下的权益之争。 但是,由于相当部分的民事纠纷不能通过国家认可的自律型方式解决,任其发展就会引起冲突升级、社会影响面扩大,引起既定模式下的社会失序,乃至成为“改朝换代”的前奏。所以,国家就必须伸出自己有形的手来解决民事纠纷,并禁止在自己的统治下出现“自力救助”,以巩固政权和稳定社会秩序。 在国家判断出纠纷哪一方享有受国家认可和保护的私权之前,纠纷双方所争议的只是自我认为符合国家意志并应受国家保护的理想状态下的私权。当国家运用其权力对社会成员私权之争进行干涉、并作出判断之后,由于国家意志的最高权威性,这种判断就对全体社会成员产生了最高约束力。国家不容许任何社会成员对其判断作出背反,并动用国家强制力维持和实现这种判断。这种以国家名义设置的具有最高权威性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解决社会成员间因私权引起的民事纠纷制度,即是民事诉讼制度。 二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1、有关学说[(2)] 以国家名义设置的民事诉讼制度之目的究竟为何物,学术上尚未形成定论。其中代表性学说主要有:权利保护说、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和法的解决说。 权利保护说 该说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私人的权利。其理由是私人原本可以通过“自力救助”方式来保护和恢复自己权利,但国家出于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禁止社会成员以“自力救助”方式实现自己的权利。于是国家作为禁止“自力救助”的替代,承担了保护私权的任务,而社会成员则享有了国家保护其私权的请求权(诉权)。因此国家设置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权。 法秩序维持说 该说是在批判权利保护说基础上产生的。它认为,国家要禁止社会成员间采取“自力救济”,当然要赋于社会 快乐阅读网《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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