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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良知        【字体:
论法官的良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快乐阅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1    
本文《论法官的良知》关键词:司法制度论文,免费论文


论法官的良知

  在开始这个话题讨论之前,应有必要给“良知”下一个定义。但对于什么是良知,“你不问我,我还知道;你问我,我还真的不知道。”因为它在某种程度上应属一个只能意会不可言传的概念,不同的人对它会有不同的解释。历史上不知有多少哲人智者给它下过不计其数的定义,但结果都近于徒劳,至今它还对该领域的研究者们充满了诱惑和迷惑。我这里不愿武断地给它下一个定义,因为任何一种定义仅能代表一家之言,而且本人确实也没有功力来给它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更何况极度确定性的定义对一个概念来说并非总是好事,有时反会破坏确定性本身,诚如“锋刃太利反会伤手”一样。在本文中,良知与良心互用,为同一概念,大体上包含有孔子的“仁而爱人”、孟子的“恻隐之心”、“不忍之心”、佛教中的“大慈大悲”、基督教中的“平等”、“博爱”、“仁慈”等内容。

  (一)法官为什么需要良知?

  众所周知,从法律的特征来讲,借用列宁对理论的比喻,我们可以说,法律是灰色的,只有司法实践之树常青。因为法律本身仅仅是一种死物,如同一架机器,完全由使用人来操纵。由于社会生活纷纭复杂,各种新类型的案件层出不穷,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也完全没有必要包罗万象,法律滞后于社会现实乃常有之事。在很多时候,法律可能会缺位,可能会有缺陷。但是,“法律有时入睡,但绝不死亡”,①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绝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裁判,因为罗马法时代即已确立了“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法律判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法律的精神来判决”的原则,那么,对于什么是法律的精神,主要取决于法官心中的自然法理念及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取决于法官的良知。

  另外,由于法律概念的抽象与概括及法律语言的歧义等众多不确定因素作用的原因,不同的人对同样的法律甚至可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理解,于是产生了“虽然法院并不造法,但在法院对其接受的成文规定作出解释之前,并不存在现实的法律”的理论。法官如何去解释法律,涉及到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问题。而法官如何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则对法官的良知提出了要求。因此,对于那些明显违背自然与理性的恶法,法官应大胆地拒绝服从并拒绝在判决中援引。而对于那些有缺陷的法律,法官应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符合法律精神的解释而使它变得没有缺陷以达到实现正义的目标。那种认为法官的作用就机械地执行法律,“把所有基于人民的决议和法律的东西都是正义的这种想法是最愚蠢的”。②再从司法的功能角度来讲,现代司法的作用是定纷止争,它不仅仅是私人争执的公断人,而且还是行政权力乃至立法权力的“宪法裁决人”。它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公共福祉的最终保障。司法判决的意义重大,不仅个案正义通过个案的判决来体现,而且整个社会的正义通过整个司法审判制度来体现,人民理解、尊重、热爱、信仰法律的习惯也是从对司法判决的信服中产生。因此,司法判决绝不应是冷冰冰的,而应在体现真的价值的同时,还要体现善和美的价值,体现人性的光芒与理性的光辉及社会的关怀,以使人民亲近而自觉接受。对于那种枉法做出的不合法的判决、以及机械地运用法律条文做出没有逻辑和心证过程的虽合法但却“不讲理”的判决、或者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做出的荒诞的、不近人情的、强辞夺理的判决绝不会使人民从中对法律产生出任何信任感。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在我们的社会里却经常会发生那种诸如对“处女嫖娼案”的受害者,法院判决国家只赔偿几元钱;女大学生在某外资商场惨遭该商场工作人员脱衣搜身的侮辱愤而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商场赔偿其精神损失20万元,二审却改判为1万元;以及某医院父子医生两人出于义愤带记者暗访,揭露了本医院药房不给药而直接给“开药人”现金回扣的损公肥私的黑幕。医院乘机报复,以其两人在上班期间擅离岗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名将两人除名。两人不服诉诸法院,要求予以变更,一审法院竟认为两人行为确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而判决维持医院对两人做出的除名决定!这样的案例实在是太多了!试想一下,想让老百姓从以上的这些判决中产生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的信任,那不是在痴人说梦吗?因此,任何社会都必须培养正直无私、清正廉洁、富有正义感和同情心、有良知的司法者,如果没有高素质的司法者,法律将仅仅成为一种摆设,成为装点“法治社会”、烘托“天下太平”的道具而已,所谓的司法公正也将仅仅是海市蜃楼的幻影已。

  (二)良知对法官的要求首先,法官自身应信仰法律和坚守法律。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③这里指的是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如果作为裁决者的法官自己不信仰法律,任何要求公众信仰法律的想法都是荒谬的。19世纪美国著名的米勒法官曾经说过在西方法治社会中人们所熟知的一句话,“任何人都不得凌架于法律之上,所有政府官员都是法律的仆人,都有义务服从法律。”那么,对于法官来说,法官应该是法律最忠实的仆人,除了善良地运用法律进行裁决外,没有任何别的任务。如果连作为“法律的保管人”的法官都不遵守法律,任何要求人民守法的论调都是“只准州官放火,不让百姓点灯”的强盗逻辑。对此,培根曾说过:“世上的一切苦难之中,最大的苦难无过于枉法”,因为“一次不公正的裁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④其次,法官应格守职业操守,做到公正、中立、平等地对待案件的每一方当事人。如果法官对一方当事人心怀偏私,那么对可怜的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只有向隅而泣或只能求助于上帝和偶然的命运安排了。

  再次,法官应慎用和正确地适用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一柄双刃剑,它可能在保护正义的同时极容易伤害正义,甚至如果被心术不正的人滥用将成为其作恶的工具。因此,任何法官都必须慎用。故严格法治主义者主张“绝对的法律至上或法律统治,而排除恣意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将法官变成一台自动售货机,输入事实,将法律对号入座然后吐出判决。但这种完全排除自由裁量权的理论仅仅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在司法实践中根本无法实行。事实上,

几乎所有案件的判决都或多或少地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时,应怀着一颗“赤子之心”,怀着对社会弱者的关怀、对自然法理念及公平、正义精神的追求,怀着伦理学者万俊人先生所向往的那种“住在神的近处”的情感以及类似但丁理想中美丽善良的少女贝阿特丽切的引导、歌德心中的那种“永恒女神的指引”和虔诚的教徒灵魂深处的那种“神灵的启示”,服从法律和自己的良心做出合法又合乎人性的合理判决。

  (三)法官的良知从何处来?

  首先,法官的良知从他的学问中产生。因为《卡布斯教诲录》告诉我们,“高贵有赖于才智”。不过,这里所说的学问同文凭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绝不是指那种经过一两年“函授”或行业内短期的培训取得的那种“大专学历”(想要那种本本表现的所谓“学历”,不管在中国哪个城市,满街的柱子上都涂有“办证”的传呼号码,花一百元钱也许就能买上一两个);也不是指单纯的法律条文的记讼,它指的是南怀瑾老先生在《论语别裁》中所述谆谆阐述的那种学问,⑤对法官来说,是指在广泛涉猎人类历史上所有优秀文化的基础上产生的对法律精神的深刻的理解。担当起培养未来司法者的任务主要由各大学法院承担,因此,大学法学院除了对学生进行授业、解惑外,更应注重对学生的传道。如果一个人在法学院时代不能激发出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以及为法律而献身的理想,让他走上社会后再去培养对法律的忠诚和产生这些理想及信念,几乎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但是,中国目前法学教育的现状却实在令人堪忧。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增多,法学一夜之间从无人问津地地位上升为人人趋之若骛极尽风光的显学。于是许多大学不管具不具备师资、图书、设备等软硬件条件的都纷纷上马,往往三五个人七八条枪就敢扯起法律系甚至法学院至少也是法律专业的大旗,在利益的趋动下,电大、夜大、函大、自学考试等也一哄而上来分法学教育一杯羹,法学教育出现前所未有的“繁荣”与混乱的局面。半个多世纪前,杨荫杭先生批评当时中国教育现状时曾指出,“欧美学生以考入法科为最难,而中国则最易,凡不学凿空之徒皆趋之。……法学精深,本不易学,而中国法学,诸事苟且,文凭贱如粪土,学士多如苍蝇”。贺卫方先生严肃地指出:该批评到今天仍然没有完全失去其针对性。⑥念及此,本人如锋芒在背,“战战粟粟,汗出如浆”。孙笑侠等学者曾论及法学院设立的标准,意见极为忠肯,但孙教授等也仅仅是一介书生而已,虽有其识但苦无其位及其时。不像当初蔡元培先生主持北大期间,一身兼备识、位、时诸条件,故在蔡先生手中才诞生了真正文化意义上的北京大学。但这种情况在近代中国诚少之又少,诚为历史之机缘,为中国近代教育之大幸!为中华民族之大幸!故希望今日“学而优则仕”的学者诸君们能勇猛精进,勇敢地担当起历史的责任,为中国的教育多做点贡献,若如此,生民幸矣!但令人痛心的是,目前,在利益的趋动下及在时髦潮流的吸引下,整个中国的高等教育界都正在忙于搞轰轰烈烈的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的近乎疯狂的非理性的高校合并、扩招的大跃进运动,又有谁能耐下性子去倾呼几个学者微弱却真诚的呼声?中国的法学教育长此以往,其恶果可能不仅仅是不可避免地出现那种从供求关系的价值规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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