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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修订预算法的若干具体问题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快乐阅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0 | |||||
| 本文《论修订预算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关键词:法史学论文,免费论文 一种相对动态的权力制衡调适。它是非常符合预算立法控制监督的规律的。 [11]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5月修订第3版(增补本),第1252页。 [12] “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即赤字,。 [13] 关于预算调整的定义,笔者得益于中央财经大学马海涛教授文章的启示,在此深致谢意。参见马海涛:《修正<预算法>的“地方软肋”》,载于《法人》杂志2004年第5期,第36页~38页。 [14] 如2000年1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国发[2000]39号)就对特别项目支出的调减作出了以下规定:“中央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预算资金如有调减,有关部门要列明调减的原因、项目、数额,经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核,确需调减的,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15] 这是公共预算和“私人”预算的不同之处之一。“私人”预算是对自己收支的预算,是处分自身资财的行为,是权利,是风险而不是法律责任。此即法律的规则——权利与风险相伴,责任与义务共存。 [16] 因为从法律原理上讲,一个人只能也只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要求其对意志行为以外的因素产生的后果负责,而其又无故意或特别重大的过失,则显然是加重和强化了法律责任。另外,在集体决策中,这种故意或过失也很难量化到单个的个人以决定其责任。因此,除非要求集体总辞职,或要求个别过错非常明显的负有重大个人责任的人辞职,否则,责任追究是难于落实的。况且,集体总辞职在国外可行,在中国却不可行。 [17] 从实质意义讲,这些法律、法规都是广义预算法。 [18] 因为预算决策的重大问题多出现在资本性投资项目领域。 朱大旗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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