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您现在的位置: 快乐阅读网 >> 论文库 >> 法律论文 >> 法史论文 >> 正文 | ||
|
|||||
| 罗尔斯的国际正义论与战争的正当性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快乐阅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0 | |||||
| 本文《罗尔斯的国际正义论与战争的正当性》关键词:法史学论文,免费论文 ;法外国家;及低度发展、负担沉重的社会。这些范畴相当于韦伯所谓的“理念型”,而根据罗尔斯所下的定义,只有“法外国家”会侵害人权和/或对外侵略。笔者认为,罗尔斯的理念型与现实世界有段相当的距离,而其中特别值得商榷的就是“法外国家”此一概念的适当性。 罗尔斯之所以决定从一套抽象的分类方式出发,显然是基于一些特殊的理论需要。由于他希望万民法成为西方政府“外交政策”之指导原则,所以决定藉由一套分类方式来区辨西方政府应该容忍和不应该容忍的对象。51当然,他十分了解、并且时而指出理念型与现实世界之间的落差,但无论如何,他的理念型隐含着一种把各人民、社会或政体“本质化”的倾向,而极容易导致误解。例如,按照他的定义,自由民主政权不但不会互相侵略,也不会侵略非自由民主政权;但我们都知道,在现实世界里,自由民主政权的侵略行径比比皆是。拿破仑时代的法国虽称不上自由民主,但却是当时内政最为进步、也最具侵略野心的国家。52自一九四五年以来,美国对七十多个国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军事干预;在这些军事行动之中,究竟哪些算是侵略或许见仁见智,但美国政府的外交政策显然与罗尔斯笔下的理念型相距甚远。 即因如此,罗尔斯的万民法可以说是隐含着对美国及西方霸权主义的强烈批判。在一个重要的段落里,他谴责美国侵略弱小国家、颠覆其民主政府或运动之行径;他认为这些行径美其名是为了国家安全,但实则是出之于“寡占和寡头之利益”。53由此观之,他的理念型显然不是为了美化、而是为了转化美国政府的外交政策而提出的,但他以理念型为主轴的论述方式却有一些明显的问题。例如,当美国对外侵略时,是否马上从自由民主变成了对外侵略的“法外国家”?又如,当天安门事件发生时,中国是否马上从合宜的非自由民主(或仁慈的绝对主义)变成了侵害最基本人权的“法外国家”?由于在罗尔斯抽象的分类架构里,只有“法外国家”会侵害人权和/或对外侵略,所以这些问题是他所无法回避的。 依笔者之见,纯就“战争的正当性”问题而言,罗尔斯所提出的几项正义原则其实完全不必仰赖前述之理念型。这些原则包括:诸民有互不干预之义务;诸民有自卫的权利,但除自卫外,没有以任何其它理由鼓动战争之权利;诸民应维护人权;战争中的行为应遵守某些特定规范。根据这些原则及其诠释,我们可以更直接了当地说:无论发动侵略战争的是谁,只要是侵略战争就是不正当的;无论侵害人权的是谁,都无法免于来自外界的干预;无论是谁,在战争中的行为都必须遵守某些特定规范,等等。(打个比方:如果杀人放火有罪,则无论杀人放火的是姓张还是姓陈,通通都有罪。)这种表述方式的好处在于:第一,不必假设自由民主政权不会对外侵略;第二,不必假设合宜的非自由民主政权永远不会侵害人权;第三,不必假设对外侵略和/或侵害人权的国家,就一定具有“法外国家”一词所暗示的邪恶本质。 罗尔斯表示,自由民主社会应与合宜的非自由民主社会合作,设法使法外国家变成国际良民,也就是使其转变成自由民主或合宜的非自由民主政体。但这是否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外界都可以正当地以军事行 动促成法外国家之“政体改变”(regime change)?照罗尔斯的陈述,此一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战争乃是不得已的最后手段,而非解决问题的优先手段;但当“极严重”的对外侵略和/或侵害人权情事发生、而非军事的干预手段却已无法奏效时,国际社会则可以正当地以军事行动促成法外国家之政体改变。然而,什么样的情况才称得上是极严重的?纳粹德国是罗尔斯所举出的唯一案例,但诚如他所指出的,这显然是一个非常极端的特例。其实,他大可以把“法外国家”一词保留给纳粹之流,而不必把对外侵略和/ 或侵害人权的国家全都定义成是“法外国家”。 值得强调的是,“法外国家”一词及其背后的“邪恶”概念,乃是“圣战”(holy war)而非正义之战思想传统下的产物。凡是被贴上这类卷标(法外国家、流氓国家、邪恶帝国、邪恶轴心国、撒旦、希特勒)的国家及其领袖,即被视为是邪恶的化身,彷佛有某种挥之不去的邪恶本质。在今日世界,这套十分危险的圣战语言又开始泛滥,而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绝大多数所谓法外国家的“邪恶”本质其实都是被刻意杜撰出来的。不难了解的是,诸如“法外国家”、“邪恶国家”、“流氓国家”等名词,极容易遭到误用与滥用 - 以下是几个浅例。 2002 年6月1日,布什总统在西点军校首度提出了一套以“预防性战争”(preventive war)为基调的国家安全策略,并表示这是为了因应恐怖主义而产生的一套策略,其目的在于保障二十一世纪美国人民及国土之安全。被点名为“邪恶轴心”的伊拉克、北韩与伊朗等三国,则是美国政府公开宣称必须优先“预防”的对象。54 在正义之战的思想传统里,所谓的“预防性战争”乃是毫无正当性可言的:“我预言你未来会对我不利,所以先攻击你”,从来不被认为是发动战争的正当理由。尽管罗尔斯并未讨论预防性战争,但他的立场可以说是至为明确的:预防性战争是不正当的,而不应被国际社会所容许。然而,主张“预防性战争有理”的论者最经常使用的说词就是:所欲预防的对象具有“邪恶”的本质,因此必须先下手为强。 如前所述,罗尔斯认为只有当“法外国家”的邪恶本质展露无疑时(即当“极严重”的对外侵略和/或侵害人权情事发生、而非军事的干预手段却已无法奏效时),国际社会才可以正当地以军事手段促成其政体改变。然而,在日常语言之中,“法外国家”、“邪恶国家”、“流氓国家”等名词所直接暗示的就是:面对此类邪恶势力,人人得而诛之,以军事行动促其“政体改变”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正当的。 “法外国家”等名词不仅易被误用,还经常被选择性地误用。令人好奇的是,如果“预防性战争”的主要目的在于打击与恐怖组织挂钩、或纵容恐怖组织的“法外国家”,则伊拉克和北韩似乎不该在美国的首选名单之列,而理应先把矛头指向沙特阿拉伯。而如果“预防性战争”的主要目的在于打击那些尝试发展、并且(可能)扩散大规模毁灭性武器(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的“法外国家”,则巴基斯坦理应成为首要的打击对象,因为已有证据显示巴基斯坦的核武专家不仅与基地组织有所联系,亦是北韩核武技术的重要来源。由此观之,“预防性战争”策略在其攻击对象(“法外国家”)的选择上,并没有固定的判准可循,而夹杂着许多特殊的主观因素。不愿意屈从于美国意志的政权,无论其是否真的拥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或是否尝试把这类武器转手恐怖组织,也无论其对外侵略和/或侵害人权的行径是否比其它国家来得严重,似乎都有可能被美国认定成是具有“邪恶”本质而必须先下手为强的“法外国家”。55 综上,“法外国家”乃是一个十分不恰当的、属于圣战士的、极易被滥用与误用的名词。对此,罗尔斯似乎知之甚详,但却仍选择使用“法外国家”一词,这不免让人深感遗憾。 七、结语 本文探讨了罗尔斯关于“战争的正当性”的思考,除分析他的基本论点外,亦指出其一些不足与缺失。在人道干预问题上,罗尔斯的思考仍有些不足之处,而他的“法外国家”概念亦十分值得商榷。这是本文对罗氏思想所提出的两项主要批评。 相对于许多其它自由主义者而言,罗尔斯为战争设置了较高的正当性门槛。批评罗尔斯最力的普世自由主义者们,至今仍未对“战争的正当性”形成一致看法,但从他们的某些相关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倾向于认为罗尔斯为战争设置了较高或过高的门槛,因此较不利于普世人权的推展,亦不合乎民族国家逐渐式微之时代趋势。某些论者认为,罗尔斯在战争问题上过于保守,所采取的是一种向“主权”而非“人权”倾斜的立场。此种说法暗示着,为了最基本人权乃至于普世人权的推展,国际社会应当放宽战争的正当性判准,以便以更多的军事行动来对付、惩罚、改造那些侵害人权的国家或政体。56然而,正如人道干预相关问题(如“选择性正义”)的复杂性所显示的,更频繁的(选择性)军事行动不仅无助于世界的稳定与和平,亦未见得有利于人权与正义的普遍实现。就战争问题而言,所谓罗尔斯“向主权而非人权倾斜”、坚持“主权高于人权”云云,因此是有欠深思熟虑的一种偏颇说法。罗尔斯主张,只要最基本人权在一国境内受到了侵害,就无法免于来自外界的干预,但干预的手段有许多种,军事行动应被视为是不得已的最后选项。把此一立场解读成“主权高于人权”,并暗示罗尔斯在任何情况下都“反对干涉他国内政”,很显然是一种严重的曲解。 时至今日,不少论者认为罗尔斯在战争问题上的立场了无新意、过份保守,而只不过是新瓶装旧酒,并未超越二次战后国际法的传统论述。但回顾冷战时代,在美苏两大阵营的对峙下,二次战后国际法所欲建立的国际和平与人权体制,充其量不过是白纸黑字而已。冷战的结束,重新点燃了建立国际和平与人权体制的希望,但美国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的逐渐抬头,却又使得相关的努力陷入了困局。在此脉络下,罗尔斯看似传统的战争与和平思考,非但并不保守,反倒称得上具有基进的批判意涵,直指当前美国的军事外交政策对国际正义与和平的诸多危害。 由此观之,无论罗尔斯是否不当地轻忽了全球经济正义课题,是否过度诠释了所谓互不干预的义务,或是否只不过是重新诠释了二次战后国际法的基本精神,他关于“战争的正当性”的思考仍不失其重要的参照价值。 注释: 1.标题。本文初稿曾宣读于政治与社会哲学评 论社和国立中正大学哲学系所主办之“罗尔斯纪念研讨会”(2003年10月3日)。作者感谢两位匿名审查者细心审阅本文并提供宝贵的修正意见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快乐阅读网《罗尔斯的国际正义论与战争的正当性》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文章录入:无限朝阳 责任编辑:无限朝阳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耻感·罪感和底线伦理 论自私(上) 论自私(下) 儒家的民本与人权 从儒家立场对全球伦理与普遍… 儒家伦理的双旋结构[上] 儒家伦理的双旋结构[下] “伦理化”的汉语基督教与基… 神学伦理学的当代意义——奥… 全球化时代的「选民」和「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