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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尔斯的国际正义论与战争的正当性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快乐阅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0 | |||||
| 本文《罗尔斯的国际正义论与战争的正当性》关键词:法史学论文,免费论文 立场或许称得上是“向和平而非战争倾斜”,但“和平”与“人权”之关系却未必是零和的。对罗氏来说,人权的普获尊重乃是万民法 的主要目标之一,但频繁的军事行动及其所助长的暴力文化却未见得有利于此一目标之达成。令人遗憾的是,尽管罗氏拒绝接受“主权高于人权”之立场,却仍有不少论者为他冠上如此之罪名,而这显然是出之于一些误解。如前所述,罗氏认为当人权在一国境内受到侵害时,即使该国并未对外侵略,亦无法免除来自外界的各种干预;倘若罗氏果真抱持“主权高于人权”之见,则根本不可能提出这些主张。 然而,究竟何种情况才算是“极严重”或“太过份”的?尽管罗尔斯条列出了多项不容侵害的最基本人权,但在侵害这些人权的各种情事中,却似乎仍有轻重之别。在现实世界里,发动人道干预的最主要说词和理由是:去制止铁证如山的种族灭绝(genocide)和集体大屠杀行径。38但就算我们把人道干预的正当理由局限于此,却也还是必须面对屠杀“程度”的认定问题。诸如纳粹屠杀数百万犹太人、卢旺达境内近百万人遭屠杀等情事,毫无疑问是极为严重的人道灾难。然而,大多数种族灭绝或集体屠杀情事的死亡人数,并未达到以十万或甚至百万计之规模。我们因此可以追问:究竟多少的死亡数字,或什么样的发展趋势,才算是到了“极严重”或“太过份”的地步?其认定标准是什么?又该由谁来认定?对此,罗尔斯的理论并未能提供具体答案。 在今日西方自由主义思潮内部,罗尔斯乃是极少数认真思考世界和平的论者之一,而相较于绝大多数自由主义者来说,他确实为战争设置了较高的正当性门槛。然而,他关于“战争的正当性”思考却仍有些明显的不足与缺失。在下一节里,笔者将以九九年北约对科索沃的人道干预为例,进一步评析罗氏思想的现实意涵,并指出其不足之处。 五、人道干预的理论与实际 就在《万民法》问世的那一年,以美国为首的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对南斯拉夫进行了为期近二个多月的大规模轰炸。当时,欧美各国主要媒体及大多数知识分子对此军事行动表示欢迎,而他们所持的基本理由是:国际社会不应该坐视米洛塞维奇政权及塞尔维亚民兵对科索沃境内阿尔巴尼亚人所进行之“种族灭绝”行径。较不为人所知的是,当时约有一百一十多个国家对北约的军事行动表示反对。39由于北约国家预知无法获得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所以决定不问安理会的意见,而径自对南斯拉夫动武。时至今日,此项军事行动的合法性仍备受争议,其正当性亦广受质疑。40 而我们可以追问: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及原则究竟有何现实意涵?又是否有助于厘清科索沃战争所引起的政治与道德争议? 在罗尔斯式的国际社会里,北约的单边(unilateral)军事行动可以说是不会出现,而这是因为,罗尔斯假设自由民主与合宜的非自由民主政权已对国际正义原则达成了共识,并在此基础上通力合作。但我们都知道,在不尽理想的现实世界里,就算各方已对基本原则形成了共识,也不见得就会对某项具体行动达成一致看法。由于北约未取得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即径自对南斯拉夫动武,所以该项行动被许多国家指责为不合法的侵略行径。按联合国宪章的相关规定,军事行动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合法:(1)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恢复和平;(2)受到武力攻击时的自卫和集体自卫。由于北约各国并未受到来自南斯拉夫的武力攻击,亦未取得联合国安理会恢复和平之授权,所以其军事行动明显违反了宪章之规定。但另一方面,许多西方论者指出,在不完美的现实世界里,不合法的军事行动未必是不正当的,例如:当纳粹屠杀德国境内的犹太人时,对其进行军事干预不仅是正当的,或甚至是一项道德义务 - 无论其是否合乎当时的国际法。41 对此“法律vs.道德”之争议,罗尔斯并未表达任何明确看法。如果米洛塞维奇政权果真可以与纳粹相比拟,那么罗尔斯毫无疑问会支持北约的单边军事行动。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在北约轰炸前,科索沃的死亡数字估计约在两、三千人左右,而非十万、百万之谱。当这种规模的人道灾难发生时,吾人究竟该选择“法律”还是“道德”?选择法律又必然是不道德的吗?42万民法的终极关怀是世界的永续和平,而在科索沃事件上,究竟哪种选项才有助于罗尔斯式和平之实现?从罗尔斯所提供的理论资源里,我们无法确知他会采取哪种立场,但一个合理的判断是,他应该会主张以非军事的干预手段化解科索沃的人道危机。 按照罗尔斯的陈述,战争必须视为是不得已的最后手段。换句话说,战争的发动者必须负起说明“非军事手段已无
罗尔斯的国际正义论与战争的正当性根据罗尔斯对比例原则的诠释,造成大规模平民死伤的战争手段唯有在“极度危急”的状态下,才有可能是正当的。虽然他所举的例子是自卫战争而非人道干预,但对他来说,比例原则同样适用于后者。按此原则,若战争的目的在于维护人权、终止人道灾难,那就不该采取任何明知与此目的不成比例的战争手段。不少论者在北约轰炸之前即已指出,轰炸手段除了会造成大规模平民死伤外,亦将激化塞尔维亚人与阿尔巴尼亚人之间的冲突,而带来更多不必要的死伤。如果北约行动的目的真在于挽救人命,为何又要采取激化冲突、造成更多死伤的战争手段?在轰炸前,因族群冲突而死亡的人数是两、三千上下,而轰炸则直接或间接造成了约一万人次的死亡,并制造出八十万流离失所的难民。44这些数字显示,北约的战争手段不仅违反了所谓的比例原则,在很大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是明知故犯。45除非北约能够说明轰炸前的科索沃局势已近于“极度危急”,否则从罗尔斯的角度观之,北约的轰炸行动可谓是非常严重的错误。 此外,如笔者在第三节里所指出的,“战争手段之正当性”与“战争目的之正当性”这两项课题其实是很难分割的。当战争手段严重违反了比例原则时,此类手段所透露出的讯息是:所宣称的战争目的(如人道干预)已不纯正,而夹杂着许多其它质素。更进一步来看,如果战争发动者在拟定战争计画之时,就已经决定采取明知会违反比例原则的战争手段,则其所宣称的 战争目的不仅从一开始就不纯正,看起来甚至像是欺瞒大众的堂皇借口。这是科索沃战争所引发的另一项重要争议。由于北约的轰炸行动乃是战前所拟定的战争手段,所以不仅涉及“战争手段”的正当性问题,亦令外界对于“战争目的”及其正当性产生怀疑。造成约一万人次死亡、八十万流离失所难民的轰炸行动,真的是出之于“人道”关怀吗?从人道的角度出发,难道真的没有比军事行动更为人道的有效干预手段吗?如果情况真的已经严重到了非采取军事行动不可的地步,那么,若以死伤人数作为判准,则直接派遣地面部队显然要比先轰炸两个月来得人道许多。轰炸战术固然可以把北约军队的死伤数字降到最低,却是以科索沃境内更大规模的死伤人数为代价;这不免让人怀疑,北约的“人道”动机究竟有多纯正、有多强? 更具争议性的是所谓的“选择性正义” (selective justice)问题。如果张三谋杀了一人,李四谋杀了一百人,而以警察自居的王五却决定严办张三、放纵李四,那么,王五究竟是不是在伸张正义?根据联合国的一份评估报告,只要派遣两千五百名受过基本训练的军人,即可以挽回卢旺达的八十万条人命;但或许是因为卢旺达的所在位置不对,无涉任何重要的地缘政治或经济利益,所以西方国家对其境内的种族灭绝情事几可说是不闻不问。46而在土耳其和印尼,数以万计的库德族人和东帝汶人遭到屠杀,亦未见北约国家去伸张人权与正义,反见其持续贩卖武器给土耳其和印尼政府。47由此观之,北约对南斯拉夫所采取的军事行动毫无疑问是一种选择性正义,而值得追问的是:国际社会应容许选择性正义吗?选择性正义真能算是一种正义吗?有些论者认可选择性正义,而他们的基本理由是:在不完美的现实世界里,单纯以维护人权为目的之军事行动几乎是不可得的;唯当人道动机与私利相结合时,人道干预行动才有可能发生。48 照此逻辑,尽管王五基于私利而严办张三、放纵李四(选择性正义),但至少没有同时放纵张三和李四(毫无正义)。不过,也有许多论者认为,选择性正义意味着以伸张正义之名行谋取私利之实,而长远来看,此类行径乃是威胁世界和平的一大乱源,极不利于人权与正义的普遍实现。49罗尔斯可能会采取哪一种立场,我们无从确知,而只能根据他的思考进路加以推断。依笔者之见,罗尔斯当不至于反对联合国授权对卢旺达进行人道干预,但却很可能会对西方国家所从事的“选择性人道干预”(如轰炸南斯拉夫但卖武器给土耳其和印尼政府)持强烈保留或反对意见。无论如何,在人道干预所引发的诸多争论当中,“选择性正义”乃是最具争议性的课题之一,亟待进一步厘清。50 持平而论,罗尔斯已为人道干预提供了一些重要的道德判准。他强调,提出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实践,而从以上的讨论中,我们亦不难看出,他所提供的原则的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涵。但观诸现实世界里的人道干预案例(如科索沃战争)及其相关争议,他的思考似乎仍有些不足之处。 六、法外国家与政体改变 在罗尔斯式的国际社会里,同时并存着五大类国内社会,分别是:自由民主社会;合宜的非自由民主社会;仁慈的绝对主义社会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快乐阅读网《罗尔斯的国际正义论与战争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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