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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揭、保险与抵押债权证券化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快乐阅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0 | |||||
本文《按揭、保险与抵押债权证券化》关键词:法史学论文,免费论文 按揭、保险与抵押债权证券化论文提要:鉴于目前我国收入与商品价格的差异按揭发展迅速,由于按揭还款时间长、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如何控制各方风险已迫在眉捷,本文通过参考国外保险介入按揭的做法及抵押债权特点,就中国保险业介入及抵押债权证券化提出相关意见,与各位探讨。 国际公认只有居民家庭的年收入与房价之比为1:6左右时,住房的有效需求才能形成。但在我国,两者之比大约为1:20甚至1:30,普通工薪阶层仅依靠储蓄,只能望楼兴叹。抵押贷款这一被誉为十九世纪房地产金融中的蒸汽机,在当今世界上也越来越成为发展中国家推动本国房地产金融发展所备受关注和欢迎的工具。目前,我国的不少城市都开办了住房按揭业务随着业务量和影响面的扩大,"按揭" 在实践中亦暴露出不少法律问题,且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按揭仍存在不足之处。本文将着重论述保险业介入我国按揭及抵押债权证券化的可能性。 一、按揭 (一)按揭的起源及定义 所谓"按揭",译为英文即mortgage.在现代英美等国,mortgage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第一,泛指各种类型的物的担保,从这一意义上来看,质押、留置、财产负担以及按揭担保皆属mortgage的范围。第二,作为物的担保的一种类型,而与质押、留置、财产负担等物的担保形式相并列,它是指通过设定人对与特定财产有关的权利的移转,而担保特定债权的担保形式。本文讨论的mortgage是指后一种意义上的Mortgage.亦有学者认为,"按揭 "一词是从我国香港传至大陆的,它是英语中"mortgage"的广东话谐音。笔者较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对按揭的定义,多见学理解释。近代意义上的按揭,在英美法中主要是指房地产等的不动产抵押。美国传统词典解释为“抵押给予债权人临时的、有条件的财产抵押,以此作为履行责任或偿还债务的保证”。 香港李宗锷法官在《香港房地产法》(注一)中指出,"按揭(mortgage)是属主、业主或归属主将其物业转让予按揭受益人作为还款保证的法律行为效果,经过这样的转让,按揭受益人成为属主、业主或归属主。还款后,按揭受益人将属主权、业主权或归属主权转让予原按揭人".李曙峰亦在《抵押与担保》(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出版)一书中指出,"根据1899年Santley. V. Wilde一案,简单说,按揭 (mortgage) 就是转让物业权益保证偿还债务。房地产按揭就是房地产按揭人把其对房地产的业权转让(convey)给债权人,以作为偿还债务或履行责任的保证,一旦所保证的债务或责任得到偿还或解除后,债权人应把房地产的一切权益再转让给按揭人。" 中国大陆的按揭,指不能或不愿一次性支付房款的购房人将其与房产商之房地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抵押于按揭银行,或将其因与房产商之买卖合同而取得的房地产抵押于按揭银行,按揭银行将一定数额的款项贷给购房人并以购房人名义将款项交由房产商所有的行为之总称。中国大陆的按揭,必须有银行介入,并且按揭银行介入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房地产交易的完成。(注二) (二)中国大陆按揭的法律特征及涉及法律关系 现阶段,中国大陆的按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一般有四个,即: 1、按揭人(购房人)因购房和房产商产生的房屋买卖关系; 2、按揭人因支付购房款向银行贷款而产生的借贷关系; 3、按揭人(抵押人)将所购房屋作为按约向银行(抵押权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担保所产生的抵押关系; 4、房产商为保证按揭人清偿贷款与银行产生的保证关系。 在一些做法中,按揭法律关系并包括按揭人按银行指定的险种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而产生的保险关系,及当按揭人不能按约定向银行偿付本息,则由房产商按原房价的一定比例回购按揭房屋所产生的房屋回购关系。 可以看出,按揭包括购房人、房产商及按揭银行三方主体。按揭银行既是借贷关系中的贷款人,又是保证关系中的被保证人。房产商既是按揭人的保证人,又是房屋回购关系中的回购人。 二、住房按揭与保险 (一)住房按揭风险分析 按揭风险可能源于房产商的欺诈行为,或房产商经营不善,无法按期交楼,及交楼质量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导致的购买人要求解除合同,甚至购房人因失业、残疾或主观原因无法按期偿还借款等因素。且贷款银行多为专业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门,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储蓄存款,基本上属于短期资金来源,而住房按揭贷款期限一般较长,五至三十年不等,金融机构因此存在着银行以短期资金负担长期贷款的风险,即流动性风险。由于我国房地产按揭起步较晚,楼市缺乏稳定性且抵押物评估及楼宇拍卖等方面存在不足。 以上原因致使银行在减少付款首期和延长贷款期限方面裹足不前,严重影响了购房人的积极性,不利于推动房地产业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西方保险业介入住房按揭的经验 在西方发达国家,保险公司(机构)是房地产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主体,它包括官方的保险机构和私人的保险公司,前者实际上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后者则经营商业性保险业务,它们在房地产保险市场上,主要开展三个方面的业务:一是为房地产业办理财产保险;二是为抵押的房地产办理抵押保险;三是为房地产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办理贷款保险。 美国既有官方的保险机构,也有私人保险公司,共同构成按揭保险,房地产保险业高度发达。作为官方的保险机构有联邦住宅管理局和退伍军人管理局,前者承包经其认可的任何私人金融机构向居民发放的住宅抵押贷款,借款人出现违约时,由联邦住宅管理局承担保险责任;后者专门为退伍军人从金融机构获得住宅抵押贷款提供保证或保险。除此以外的其他抵押贷款,一般由私人保险公司(如美国抵押贷款公司)提供保险。 加拿大1945年颁布了《国家住宅法案》,据此成立了加拿大抵押贷款和建房公司。该公司为官方保险机构,制定了金融机构发放住宅抵押贷款的一些具体规定,并对符合规定的住宅抵押贷款提供保险。在借款人最终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该公司负责赔偿损失。 澳大利亚根据国会通过的《住房贷款保险法》,1965年成立了住房贷款保险公司,作为购房居民在存款不足的情况下引导放款商发放住宅贷款的手段。由于有了贷款保险公司的保险,放款商就可以在没有任何风险的情况下按照惯例的借款价值比率发放贷款。日本"人寿保险金融系统"作为住宅贷款担保系统为住宅抵押贷款提供担保。英国住宅抵押贷款主要由保险公司作保,通过保险公 司保险的住宅抵押贷款要占所有住宅抵押贷款的80%以上。(注三) 由于保险公司的参与介入,推进了这些国家住宅金融市场的发展,为居民住宅消费提供了政策上的便利,并鼓励和刺激了住宅消费,促进了房地产住宅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房地产保险现状及解决方案 目前,我国房地产保险品种几乎仅限于抵押住房保险,这是购房者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一种保险,抵押的住房在火灾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中所遭受的保险责任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这实际是购房者花钱保障银行的利益,公众对这种单一品种的房地产保险反映冷淡,不少消费者认为住房作为一种不动产不可能丢失,所以,其风险很小,且银行是受益者,要投保也该由银行来支付保费,个人没有投保的必要。这种由险种单一而引致对房地产保险的片面认识严重地制约了对房地产保险的需求。(注五) 近期商品房按揭保证保险已逐步替代抵押住房保险,并为越来越多的银行所接受。商品房按揭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人承担商业信用中的信用风险的一类新型财产保险业务。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债务人或买方信用的保险属于信用保险;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由保险人担保 快乐阅读网《按揭、保险与抵押债权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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