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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待遇与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之改革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快乐阅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0 | |||||
本文《国民待遇与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之改革》关键词:法史学论文,免费论文 国民待遇与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之改革「关键词」国民待遇;税收优惠 我国应对内外资企业实行无差别性待遇,这是国民待遇制度的本质要求,它反对歧视性的次国民待遇,更不赞成对外资过度优惠的超国民待遇。税收待遇是外国人法律地位的重要构成部分。目前我国对涉外企业普遍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是一种超国民待遇,它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不利于我国外资立法的整体优化。故有必要根据无差别性的国民待遇制度的要求,对我国现行外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法的完善及与国际接轨。 (一)国民待遇制度对外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 国民待遇制度是关于外国人(包括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国的法律地位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涉及诸多领域,仅就投资领域而言,它要求本国政府给予外国投资者在投资财产、投资活动及有关的司法、行政救济制度等方面不低于本国投资者的待遇。国民待遇制度不仅体现在各国国内立法及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之中,而且亦为世界上迄今最大的一揽子多边贸易协定——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关贸总协定最后文本以其《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以下简称“TRIMS”)所明确规定。 [1] 应当承认,由于历史上所形成的国家之间经济势力极不平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国民待遇制度更多地体现了发达国家的利益,成为发达国家在资本输入国孜孜以求的目标。因此,发展中国家基于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民族产业的考虑,往往拒绝承认该项制度或者对其适用多有保留。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国内产业基础较薄弱、资金较缺乏、技术较落后,尚不具备与国外同行业同等或相当的竞争实力,如果随意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无疑将会妨碍民族产业发展,给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效应。故我国对国民待遇制度往往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除实行内外基本一致的司法、行政救济制度外,其他方面则实行泾渭分明的差别待遇。不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我国已开始依互惠对等的原则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如中美、中日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对此就作了规定。尽管比较原则,且多有限制,但毕竟是我国政府以国际条约的形式作出的明示承认。特别是在谋求恢复中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谈判过程中,我国政府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前提下,采取了一些较为灵活的政策,国民待遇制度也随之成为谈判的焦点。不难预料,国民待遇制度对我国以及我国的广大企业而言将不再是遥不可及的天外之物,它对我国外资领域的影响既迫切又深刻,其效果之巨将足以导致我国外资立法的结构和内容发生根本改变,并对内资企业立法提出严峻的挑战。这是我们不能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为此,我们须着力研究国民待遇制度的具体内容,充分利用其为发展中国家和市场经济转型国家提供的种种过渡措施,督促内资企业励精图治,增强竞争实力,同时逐步取消内外有别的各种立法和政策性规定,为最终在我国建立完全的国民待遇制度创造条件。 税收待遇是外国人法律地位制度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虽然从整体上看,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投资行为受到了诸多限制,尚不能完全享受与内资企业同等的待遇,但在税法领域中的待遇特别是税收优惠待遇则远远超过了内资企业,这就是所谓的“超国民待遇”。例如,1994年税制改革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虽同为33%,但是税前扣除项目、折旧速度以及减免税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以致于近年来涉外企业的所得税实际负担率一般不到10%,[2] 享受的税收优惠高达实征税款的2.3倍,约占按法定税率计算应征税款的70%。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约为28%,原有的各种优惠经过清理整顿后范围大为缩小,程度大为降低,相当于实征税款的17.86%,占按法定税率计算应征税款的15.15%。[3] 可见,涉外企业的实际税负普遍低于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 归纳起来,涉外企业依法所享受的种类繁多的税收优惠待遇总体上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税收优惠的主体广泛,只要是涉外企业,不论地区、行业、技术先进程度,都能享受到至少一种与自己相对应的优惠待遇;(2)地区性优惠多于产业性、技术性优惠,且多集中在沿海开放地区,内陆地区实际享受到的优惠非常有限;(3)税收优惠多门类、多层次、多环节,彼此之间缺乏合理规划,交叉重复的现象屡有发生,实际优惠少于法定优惠;(4)出口导向型的税收优惠一直作为重中之重被强调,技出口实绩享受不同程度税收优惠的现象比较普遍。 那么,应如何看待外资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与国民待遇制度的关系呢?我门认为,关键在于廓清国民待遇制度的本质涵义。其实,外资领域的国民待遇制度蕴含着两个不同层次的要求,它首先要求实现相对于内国企业的非歧视待遇,即外国投资者所享受的法律上的待遇不得低于内国企业;在此基础上的一个更高的要求是,实现相对于内国企业的无差别待遇,即内外资企业基本上实现地位平等、公平竞争。国民待遇制度所蕴含的非歧视性是学术界比较一致的观点,其精神在一些国家国内立法及诸多双边、多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均有充分体现,而对于国民待遇制度所蕴含的无差别性则很少有人专门论及,各国国内立法也鲜有体现。然而,从法理上说,非歧视性只是国民待遇制度的最起码和最基本的要求,而内外资企业的无差别待遇才是国民待遇制度的本质涵义,[4] 它反对歧视性的次国民待遇,更不赞成对外资过度优惠的超国民待遇,而主张内外资企业在市场准入、设立程序、税收负担、外汇平衡等各方面都基本保持一致。也就是说,使外国投资者在投资领域完全享受与内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不设置内外两套法律制度,真正实现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以此观之,外资享受优惠待遇虽然不与国民待遇制度的非歧视性相抵触,并且也受到外国投资者的普遍欢迎和格外重视,但它与无差别国民待遇制度的基本精神尚存差距。因此,今后仍将成为各国涉外税法改革和完善的对象。 无差别的国民待遇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国际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的产物。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是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前提,只有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才能最终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实现效益的最大化。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资源越来越跨越国境而在世界范围内流动,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金融正在将各个国家越来越紧密地 连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这就要求每个国家必须考虑市场机制在世界范围内发挥作用,任何超国民待遇的鼓励措施和次国民待遇的限制或禁止措施从理论上讲都是背离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的。 无差别的国民待遇在税法领域更有特殊的意义。税法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其最原始和最巨大的功能当然是保障税款的征收入库,从而依法完成国家预算。与此同时,它还通过增减各纳税主体的所得,起到调控国民经济有序运行的作用。税率的高低、征税环节的多寡、税前扣除的多少、折旧速度的快慢、税收优惠的程度均可以作为刺激各投资主体增减投资的信号。然而,税法不可能也不应该替代或超越价值规律去解决一切问题,它只能顺应市场要求,在尊重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促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从而达到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目的。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一向主张税收中性原则,即任何税法规定在聚集社会财富、满足公共开支的同时,尽量不干预或少干预企业和个人的资源配置,只有当市场失灵时才借助税法予以矫正。按照这个原则,对外国投资者一般不给予特殊的待遇,而是完全按内国企业的标准予以对待,既不歧视,也没有税收优惠,基本上实行的是无差别的税收待遇。 我国目前虽不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但市场经济是我国的改革目标,平等竞争、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市场经济价值观态同样应为我们所尊重。外国投资者要求放松市场准入限制,放弃当地成份要求、出口实绩要求以及贸易平衡要求等,固然与市场经济和国民待遇制度的基本要求相契合,但是内资企业,特别是为国家财政承担主要义务的国有企业,要求取消涉外企业在税收优惠方面的超国民待遇也无可厚非。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虽然承担了一些本应由国家负担的义务,如就业安排、医疗卫生、养老救济、子女教育等,但国家在许多方面也给予了其特殊的照顾。因此,在当时,给予外资以较特殊的税收优惠可以或多或少平衡二者的竞争起点。但现在国有企业成为完全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负担未见减轻,各种优惠、补贴却相继弃之而去,以致与涉外企业的差距日趋扩大,难以实现公平竞争。许多行业的一些国有企业相继被外资所购买、兼并、控股,基本上为外资所垄断,这将会极大地妨碍民族产业的发展。涉外企业在税收优惠方面超国民待遇的种种不合理性从中可略窥一斑。 实现税收优惠无差别的国民待遇的理论前提还在于如何评介税收优惠政策在吸引外资中所起的作用。一种意见认为税收优惠政策对外资起着主要的甚至是关键性的作用,没有优惠或优惠过少投资者就会望而却步;另一种意见主张税收优惠政策在吸引外资时仅起着次要的作用,影响外资的主要因素是东道国的政局稳定、市场规模和增长潜力、经济体制的类型以及投资的基础设施、法制环境等。[5]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诚然,对于投资者,税收优惠当然具有诱惑力,但投资的安全、盈利的前景和规模以及其它综合考虑更受投资者关 快乐阅读网《国民待遇与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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