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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利率市场化的法律意蕴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快乐阅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0 | |||||
| 本文《论利率市场化的法律意蕴》关键词:法史学论文,免费论文 为的市场化 一般而言,确定一国利率水平的基础是社会平均资本利润率,换言之,是经济效率而非资金供求。当资金供求是建立在经济运行效率基础上并反映经济效率时,利率与平均利润率是重合的。否则,利率信号是失真的。也就是说,只有当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是市场化的,是以效率和效益为活动的标准与衡量的尺度时,这样的资金供求才反映着效率,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水平才体现了本质和形式的统一。(注:参见韩瑞、武传亮:《关于我国利率市场化的理论思考及改革设想》,载《经济师》2002年第3期。)因此,利率的市场化要求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市场化。 金融市场主体主要包括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金融企业主要是商业银行,非金融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这两者要实现行为的市场化都需要依法建立以产权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法人治理结构。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金融企业,必须是真正独立的产权主体,能够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有这样,商业银行才能在资金产权的交易中根据资金供求的情况,并考虑市场即时具体变动情况及风险等因素来自主确定利率。否则,如果贸然放开利率,商业银行为了吸收存款会不顾成本大幅度提高存款利率,在贷款时也会因缺乏风险意识造成大量呆、坏账,影响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利率能否很好地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非金融企业对利率变化的反应,其中主要是投资需求的利率弹性。归根结底,利率市场化是为了使利率能够调整总需求,调控宏观经济的运行,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为了货币政策的实施。而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是:货币政策变化→利率变化→总需求变化→产量变化。从中可以看出货币政策是否发挥作用主要取决于两点,一是货币政策和利率之间的联系,即货币需求的利率弹性;二是利率和总需求之间的联系,主要是投资需求的利率弹性。投资需求的利率弹性越大,货币政策乘数就越大,相应的宏观调控作用也就越强。1996年以来,国家连续八次调低利率,总体上看,对总需求的刺激作用并不明显,其主要原因就是资金需求的利率弹性较低。从目前来看,我国国有企业仍然存在较严重的“预算软约束”,资金需求弹性很小,总认为企业和银行都是国家的,从银行借来的钱可以不还,利率高低自然也就无所谓,千方百计地从银行套取贷款,存在极大的“道德风险”。可见,国有企业产权及经营机制方面的问题是影响利率市场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企业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明确、清晰的产权关系、利益机制和风险机制,具有责、权、利相互制约的经营机制,那么,企业对利率的变动当会具有相当的灵敏性和可调性,利率高低就将成为影响企业融资成本和利润预期的一个重要因素。反之,利率就不能作为一个经济变量,不能作为影响企业投资、融资的工具。 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按照国有银行商业化、国有企业法人化的要求,深化国有银行、国有企业的改革,打破国有资本垄断银行业的局面,积极推进国有银行、国有企业的股权重组、股份制改造,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利率市场化奠定坚实的微观经济主体基础。而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公司法》、《证券法》、《国有企业法》等一系列民商、经济法律制度。 五、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利率市场化既是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同时也是一个稳步推进改革、建立健全相应法制和利率形成机制的过程,是一个浩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利率市场化所涉法律问题很多,但总的法律意蕴可以归结为:在完善金融法制和市场主体依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及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依托金融市场形成利率,建构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间的间接调控关系、金融机构与客户间的平等自愿交易关系和金融机构相互间的平等有序竞争关系。 我国的现实状况与之相比,在各个方面都不同程度上存在差距,利率市场化的各项措施也多以国务院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规定”等形式实施。因而,要真正实现利率的市场化就必须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制建设,以高层次法律的形式将已经取得的成果巩固下来,并对以后的利率市场化进程提供权威性的指导与保障,而不能停留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甚至更低的非规范性文件的层级上。这也是对我国立法水平的一次重大考验。 朱大旗 沈小旭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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