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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利率市场化的法律意蕴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快乐阅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0 | |||||
| 本文《论利率市场化的法律意蕴》关键词:法史学论文,免费论文 。 又次,利率市场化对于促进我国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将产生重要影响。体现在:(1)有利于落实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自主权;(2)有利于商业银行推出新的金融工具、产品和服务,促进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3)有利于商业银行科学确定经营成本和制定价格,合理配置资金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有利于促使商业银行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切实实施审慎经营,强化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5)有利于商业银行优化客户结构,提供优质服务。 最后,现行体制下政府直接定价成本太高是利率市场化的反面动因。按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利率水平是由人民银行制定,经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全国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注: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5条、《商业银行法》第31条、第38条及1999年3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这种利率生成体制程序复杂、时间长、决策滞后,加上信息不可能完全准确及时地传递,决策失误不可避免。而且随着金融服务品种的不断增多,我国利率管理规定空前繁杂,利率监管部门要将相当大的精力投入到对各种计结息规定的解释、落实和查处工作中。即令如此,利率违规现象仍屡禁不止,地下金融、体外资金融通一直大量存在。堵不如疏,根本出路在于推进利率市场化,使利率水平达到其合理区间,一以真实反映金融产品的价格,一以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二、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历史进程与现状 如前所述,早在1993年岁末,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即首先提出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设想。此后10年间,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得到了稳步推进。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九五”时期深化利率改革的方案》初步提出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路。1996年6月,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实行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自主确定拆借利率。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启动,并放开了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1998年3月,改革再贴现利率及贴现利率的生成机制,放开了贴现和转贴现利率,同年9月还放开了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化发行利率,将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由10%扩大到20%,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扩大到 50%.1999年9月,成功实现国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招标发行,10月对保险公司3000万元以上、5年以上的大额定期存款实行协议利率,并逐步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权,允许县以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最高可上浮30%,将对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最高可上浮30%的规定扩大到所有中型企业;简化贷款利率种类(特别是取消了大部分优惠贷款利率、完善了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体系),同年人民银行还颁布了《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首次从部门规章的角度明确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利率制定权,包括中央银行负责制定中央银行利率,各金融机构依据央行规定制定货币市场利率及贷款浮动利率等。2000年9月,改革外汇利率管理体制,放开了外币贷款利率;对3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2002年3月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纳入人民银行现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同年年初,我国首先在八个县农村信用社进行了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由50%扩大到100%,存款利率最高可上浮50%,2002年9月份,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注:参见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分析小 组:《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之路》,载《国际金融报》2003年2月25日第八版。)2003年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覆盖到全国各省市继续进行试点。 从上可知,我国目前的利率市场化水平和程度同改革之初相比已经有了明显的提高,充分反映了我国的利率制度正在努力从管制性利率制度谨慎地走向市场化利率制度这样一种趋势。按照2003年人民银行确定的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注:参见2003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02年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资料来源于http: //www.nugoo.com2003—02—21牛股财经。)的总体思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控引导市场利率,使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正确处理好利率市场化改革与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本、外币利率政策的协调关系,逐步淡化利率政策承担的财政职能。 目前,我国货币市场利率和外币贷存款利率已基本上完全放开;本币贷款利率已经允许在一定范围内浮动,但浮动幅度很小;本币存款利率基本上还处于未放开状态。而现今我国金融仍以间接金融为主、存贷款业务仍然是我国商业银行最主要的业务,存贷款利差是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其中,存款利率作为整个利率体系的核心,关系到整个社会的货币供应和支付清算秩序,牵涉到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个中经济利益关系也最为敏感和复杂。贷款利率的改革也极为重要,因为我国非金融企业部门的融资绝大部分是贷款融资,(注:根据《2002年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的统计,我国非金融企业部门(包括住户、企业和政府部门)的融资方式主要有贷款、股票、国债和企业债四种,而在2002年非金融企业部门24233亿元的融资总额中,贷款融资就达19228亿元,占融资总额的79.4%,此说明间接融资在我国的融资比重非常之大,也说明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任务艰巨而又意义重大。)故其承载着实现利率市场化目标的重要责任。通过贷款利率的市场化,一方面,对于银行来说,可以根据贷款企业具体情况,调整利率水平,有效规避风险;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优秀的企业可以以较低的利率水平获得贷款支持,最终达到合理、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的目的。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是我国目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已进入最后的攻坚阶段,利率市场化关键是要实现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 三、利率市场化意味着三类主体基本关系的重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其各项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变革必然都需要法律的配合,必须在法律设定的框架内有序进行。利率市场化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必须由法律先行,在法律的配合保障和引导下进行。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对社会关系的保护与调整往往是通过将社会主体已经具有的社会权利和承担的社会义务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或者根据对社会发展的预期预先为社会主体设定法律权利和义务,使得既存的或者是将要产生的社会关第受到法律的调整而上升为法律关系来实现的。根据利率市场化含义及其内容,笔者认为实现利率市场化反映在法律领域,最主要的是法律应对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以及金融机构相互之间三种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设置,也即三类基本法律关系的构建。 (一)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关系的重构 利率市场化是对利率形成机制的改革,因此,利率管理当局(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是极其关键的。因为这决定着利率到底由谁决定,是中央银行全权负责,还是完全由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抑或是二者兼而有之,从而影响到利率市场化的程度。 从“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的理念出发,应该说利率市场化首先意味着在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界定上,金融机构对各类金融产品应享有对绝大多数利率的决定权,而央行则无权干预金融机构合法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也即对这种权利负有消极的保证义务。 其中尤需强调的是,确保商业银行对存贷款的定价权是利率市场化也是金融市场化的核心内容。这是因为价格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普通商业的价格机制影响的只是一个市场的局部均衡,而金融市场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其价格机制将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从微观层面看,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企业,定价权是其基本的权利。没有定价权的企业,其经营成效是其自身所无法控制的外生变量,改善经营也就无从谈起;对商业银行而言,其利率风险管理技术就成为无本之木,更为重要的是,计划利率将始终是国有银行缺乏生机和效率的最佳借口,也是其难以商业化、实现“四自方针”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重要原因。而从金融调控的角度看,随着经济周期由计划周期向市场周期转变,商业银行作为货币政策传导的最重要主体之一,其行为具有越来越强的不可控性,只有在利率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快乐阅读网《论利率市场化的法律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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