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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快乐阅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0 | |||||
| 本文《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关键词:法史学论文,免费论文 先生年纪轻轻即以《中国哲学史》名世,可我们要知道,正如金岳霖所言,此书给人的感觉就像“一个研究中国思想的美国人”写的。同样的情形,亦可从冯友兰氏《中国哲学史》中看到,所以陈寅恪先生才会在表扬此书“取材谨严,持论精确”之后,正是从“今此书作者,取西洋哲学观念,以阐明紫阳之学,宜其成系统而多新解”这一点,竭陈“凡著中国古代哲学史者,其对于古人之学说,应具了解之同情,方可下笔”,否则,“其言论愈有条理统系,则去古人学说之真相愈远”之理。46郭沫若氏《中国古代社会研究》,陶希圣氏《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等等,多少亦均为此种“其言论愈有条理统系,则去古人学说之真相愈远”之例。近二十年间出版的众多中国法制史教材和论著等等,以庸俗历史唯物论解释中国史上的法制,虽更不足论矣,但由此反映出的民族心智仍然被缚于十九世纪或者二十世纪初年西方某一种学说这一情形,却确乎更加令人触目惊心。吴经熊说霍姆斯看上去比他更像东方人,“尽管我不能说我比他更像西方人”,47 然而,他的确是我们这个多难民族之树上幸运结下的果子,却难以算得上汉语文明法律智慧的代言人。真正的汉语文明法律智慧,当是源于中国这方水土人生与人心的法律之道,一种经由法律来组织生活的生存之道,并且是以优美精确的汉语表达的意义系统。也就因此,真正汉语文明法律智慧的代表,尚需待中华文明社会-文化转型尘埃落定方能蕴育,俟第五代法学家以降,汉语文明法律公民“以法律为业”,劳心劳力,不懈奋斗,始望于成。吴公那时节,只能在心中憧憬、笔下描绘这一光景,却万难先于事实,早将她们奉献于世。因而,在此情形下,接续前面刚才的话头,二十世纪中叶以后法学自边缘走向作废,已经使得他们无法“代言”,不可能“代言”。而即便允许,如刻下所述,他们如何“代言”?又有什么能让他们足以去“代言”的呢?! 读者诸君,社会-文化转型之初,模仿乃至于一定程度的“归化”,都是不可避免的,经由模仿和“归化”,汲取他文明资质,而增益己文明,已有的事实表明,也是一条必由之路。率先模仿者,一定意义上,堪比第一个尝葡萄的,因而,这也是一条充满荆棘之途。沈家本一辈法学先贤是这样的人,吴经熊这一辈,基本上还是这样的人。他们的足迹连缀成行,构成现代汉语文明法律智慧的一线命脉,不绝如缕,以迄于今,其声渐大,其枝渐茁。他们不是失败者,而是成功者,只不过置身现代汉语文明法律智慧的接力长跑,统归于鸦片战争后160年来的社会-文化转型过程之中,各阶段的成功有其限度而已。就此而言,我们又不妨说,吴经熊不是别的,正是现代中国的法学公民,汉语文明法律智慧的杰出代表,我们这些“汉语文明”法学后辈应当引为骄傲、奉为楷模、大张大鸣的法学先贤!五分之一人类将近两个世纪创造新生活的奋斗,现有的任何一种人文类型的生存经验都无法圆满解释,也不可能完全应付,而须当事者前赴后继,求索创新,从自家过日子的摸索中,提炼新的生存之道,包括新的法律之道。真正中国的法律智慧和法律公民,将会并且只能在此过程中发育滋长。俟此生存之道和法律之道渐次成型之际,别开新局、光华照世之时,汉语文明及其法律智慧始以自己的独特经验嘉惠人类,也就是中国的法学和法学家自然而然“产生国际影响”之时。而起点,至少是起点之一,不管你乐意不乐意,意识到没意识到,正是吴经熊,正是吴经熊们。——毕竟,正如吴经熊先生自己所言:“一个伟大灵魂在世界舞台上的出现,会迫使后人去研究他。”48 「注释」 ① 详钱端升:“我的自述”,收见《钱端升学术论著自选集》(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页696以下。 ② 转引自「美」安守廉、沈远远著,季美君译:“‘法律是我的神明’:吴经熊及法律与信仰在中国现代化中的作用”,载《湘江法律评论》(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卷2,页207. 在十多年后写作的著名的《唐诗四季》中,作者也有一段文字,表达了同样的情感: 唐朝衰亡后,千年以来中国在啜泣下生存着,直到现在她方才觉得灵魂深处的鼓舞,好像新春的蓬勃!严冬延搁已久,“春天还会远吗?” 倘是祖国的将来还有一个黄金时代的话(我深信不疑),愿她的光比唐朝更灿烂,更辉煌。……想到那时候的盛况,情不自禁的神往。 详吴经熊著、徐诚斌译:《唐诗四季》(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页8. ③ 同上揭《湘江法律评论》,页218,222. ④ 卡多佐在《法律的成长》中即引用“约翰·吴博士”那篇“霍姆斯大法官先生的法哲学”一文,以为释解。详「美」卡多佐著,董炯、彭冰译:《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页26-7.吴文(Juristic Philosophy of Mr. Justice Holmes)载《密执安大学法律评论》(1923)第21卷,页523以下。 ⑤ 详吴经熊著、周伟驰译:《超越东西方》(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页335.以下凡引自该书,只注明书名和页码。 ⑥ 例如,一岁零三个月的女儿兰仙连续高烧,吴氏却坦然说“给她施洗会治好她的而无需医生。”而且,他真的不请医生。详《超越东 西方》,页306. ⑦ 这是赖百嘉(Paul M. A. Linebarger)教授对于吴经熊的评语,详《超越东西方》,页369. ⑧ 今日似乎多有以“老板”称谓的,动辄“我老板”或者“我和老板”如何如何,让人听了直起鸡皮疙瘩。笔者知道的一个“老板”,著名同性恋人士,以喜爱 Asian rice 而闻名校园。他那位华裔学生,也以喜爱说“我和老板”而同样闻名校园,可见这话是不能随便说的。 ⑨ 例如,陆鼎揆译庞德The Scope and Purpose of the 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征序于吴,理由便是“你从庞德来,应知庞德事”。而老同学吴德生也不客气,征引所撰The Juristic Philosophy of Roscoe Pound (“罗斯科·庞德的法哲学”)一文,告谓“庞氏念了那篇批评,颇引我为知己。所以把庞氏学说陈述一下,倒是容易的事情”。详「美」罗斯科·庞德著、陆鼎揆译:《社会法理学论略》(上海:商务印书馆,1926),“吴序” ⑩ 梁漱溟:“1978年政协会议期间讨论宪法时的发言”,收见《梁漱溟全集》(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第7卷,页457:“毛主席对于法律做如是观”,同前,页429-30. 11 唐德刚:“走出历史三峡需时两百年”,载《明报》月刊(香港)1999年6月号,页14—6;《晚清七十年》(长沙:岳麓书社,2000),页518以下。 12 颇具戏剧性而实为此缩影的是,据老辈讲述,抗战之前和之后两段,笔者家乡的庐江至巢湖一带,以一河为隔,而分处国、共两界,常呈拉锯状态。今日河之北姓 “共”,河之南姓“国”,明日可能恰恰相反。如此往复。双方各有规制,强令奉行。百姓多昧,无以措手足,不堪其苦。例如,一方要求叫“同志”,一方习常呼 “老总”或者“保长”,也有要求叫“同志”的。乡民习以大爷大叔或者大哥大姐等伦理关系相称。据说,许多乡民来不及“换脑筋”,而将“同志”错当“老总”,却又呼“老总”为“同志”,以致挨叱或者挨打。至于1950年代以后三、四十年间反反复复,迄无定准,一切均失去了可预测性,以致人人自危,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近年来,这种不可预测性,随着“改革的深入”,也在“深入”,因而有为了防范不测,而求“私产入宪”的讨论。小而言之,即以农民进城务工、卖菜为例,亦深受此苦。以首善之地的北京来看,调查指出:“有的经营场地一阵被取消,一阵又不管,自发经营,像是半地下。”犹有甚者,整体说来,“进城的流动就业人员,随时有被抓走、遣送的可能,就业也就处在半合法的不稳定状态。”应当说,这是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国社会-文化转型时段“不稳定状态”的缩影。以上参详崔传义:“适应农民进城,调整城乡关系——对进京农民工及其子女就业就学和居住问题的调查”,收见李培林主编:《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页161以下。 13 吴经熊:“法律的三度论”,收见刁荣华主编:《中国法学论著选集》(台北:汉林出版社,1976),页2,3-4. 14 参详许章润:“法律:民族精神与现代性”,载《中外法学》(北京)2001年第6期。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15 有关于此,参详许章润:“法意:人生与人心”,见拙集《说法活法立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序言”。 16 《超越东西方》,页107,136. 17 《超越东西方》,页129. 18 《超越东西方》中的几则叙述,对于吴氏的知识趣味和智性状态有极佳说明。1930年春季学期,吴氏在哈佛研修,自述与约瑟夫·毕尔相处融洽,但却感到精神不振,心灵一片空白,从其叙述可知,后者“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快乐阅读网《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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