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快乐阅读网 >> 论文库 >> 法律论文 >> 法史论文 >> 正文
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        【字体:
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快乐阅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0    
本文《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关键词:法史学论文,免费论文


关于法律的概念两相调和,有关法律的经验和理性相得益彰,对于利益的追求和正义的实现原本就是同一个过程,而自然法和实在法更可以简化为本源与流变、目的与手段的和谐关系。但是,最为吊诡的是,这一切内在的预设却源自一个更为内在也更为外在的预设。正是这一最为内在也最为外在的预设,使得吴氏的那个超验的法律理念王国,毋宁只是创作者本人的一个预期而已。而一旦外在的预设受到摇撼,则预期骤将陨灭。这里,不是预期主导预设,而是预设对预期予取予夺。吴经熊说“天人交感的宇宙观”是传统中国的法律哲学观念,在此观念下,“口口声声说是人法天,的的确确是却是天法人,至少也是人法法天的人!”35转用此意,又何尝不能说,不是世界固有的统一性和确定性,包括法律世界固有的统一性和确定性决定了人们对于这种统一性和确定性的认识和追求,而是这种认识和追求赋予世界以这种“固有的”品质,至少,拟制了这种追求以这种品质。那么,这一“更为内在也更为外在的预设”是什么呢?在前述那篇“霍姆斯大法官先生的法哲学”中,吴经熊曾经写过这样一句饶富哲理的话,“思想的最为内在的统一性却依赖于这一最为外在的假设”,这一最为外在的“假设”原来不是别的,乃是区别于物之具象(things-in-themselves)的“物自身”(thin-in-Itself),含蕴于万有之中的活生生的原理原则,一切经验的可能性,包括法律的活生生的原理原则和诸般的外在形式之所以由来的统一体。36——而这,吴经熊像一切形上学家一样,清楚地明白它是一种“最为外在的假设”,可要是没有这外在的预设,内在的圆融自洽却可能顷刻间土崩瓦解,世界不过是一团纷纭乱象。对于外在的统一性的假定越是坚定,内在的统一性也就越发真实。原来,意义不仅可能是固有的,同时,更是自己赋予的。吴氏经由“微观”的建构赋予“内在”以统一性,而 “宏观”的“外在”总是时刻提醒自己的主人这所谓的统一性根本就不存在。他那濡染自“教科书”的法律和法学王国的内在的统一性,在教科书所以产生的现实王国里本属真理,至少是自然法意义上的真理,而一旦离开这一特定的现实王国,便立刻脆弱兮兮,随着“外在”统一性这一物之具象的形灭,“内在”统一性这一 “物自身”随即神散。——晚年的吴经熊甫回台湾,就念念不忘教诲法科学子法律的“真善美”

的统一性,布道式的宣谕展示了自另一王国俯瞰法律王国时的理性的从容,恰说明了这是形灭与神散之后的精神的不迫。而作为前提的事实依然是,法律王国里的那个预设形灭了,神散了。

  以一则例子来看。吴氏早年曾著有“法律之多元论”一文,大意谓在法律发生论和本体论意义上,西洋有多元和一元两种观点。大凡主张“在法律宇宙中的一切现象,都可以归到一个本源,或以一个原则来说明一切法律宇宙中的现象,这就叫做法律之一元论。”37 在吴氏看来,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法律的唯物史观,都是一元论的法律观。与此相对,他的“很好的朋友”霍姆斯、庞德和卡多佐,其法律哲学均主多元论,虽然他们对此并未明谕。如后所述,吴氏自青年而至晚年发表“正义之探讨”,一直主张公道或正义乃是法的本质、法的目的和法的功用。换句话说,也就是“法即公道”、“公道由法”和“公道即法”。由此观之,他似乎属于自己所指称的自然法的法律的一元论者。而由此处所引“斯丹木拉(施塔姆勒)之法律哲学及其批评者”一文结语处的这三个短语来看,这些乃分别属于“法之应用”目下萨维尼、施塔姆勒和耶林三人的分别主张。由此,他又似乎兼容法律的多元论思想。38 或者,他根本就无清晰的法律发生论和本体论思考,至少,并无表诸文字的思考。不过,从前述有关“物自身”与“物具象”的分梳来看,吴氏显然指认殊象本源、万流归宗的,而追求“至一”的存在和精神。“至一”是事物最为内在的本质,何尝又不是最为外在的预设?则多元还是一元,同样摆不脱一个内在理路与外在理路的纠结,而终至“剪不断,理还乱”!

  总而言之,正因为身处这重重包抄之中,吴经熊要调和的既有灵与肉、此岸与彼岸的问题,也有东方和西方、理想与现实、规则与事实、经验与理性等等的难题。“理性的生命在于克服障碍”,39 可这些障碍是无论如何也克服不了的。虽然吴氏喟言“有超世的怀抱,方能成济世的伟业。”40 可一旦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他所要救济的也就并非一定是经由法律而生活的“伟业”了。统一、和谐而又独断、纷扰的超验信仰世界,无需这些俗世的追问,万事都有个最终的解释,岂不更堪安顿身心,彰显超越,拟制“至一”!

  第四节 “中国的”法学与法学家

  作为中国近代学术、思想史上的一宗经典个案,吴经熊及其中年皈依,其精神遗产耐人寻味,值得挖掘。可能,有待品评的,远远多于已然展示的。对于今日的法科学子来说,吴经熊身处那段暗淡、苍茫的岁月之中,似乎是遥远历史深处的一个亮点。实际上,抛开吴氏汉译《圣经》的贡献,法学界人士一般都将吴经熊的成长史当作二十世纪东西文明大潮激荡中蕴育的感人法学个例,也将吴公视为中国法学的杰出典型,一个值得骄傲的代表人物。读史叩门,抚卷扪心,不少人惋惜,倘若吴氏继续自己的法学家生涯,那将会为汉语文明奉献出多少法律智慧啊!

  的确,吴氏墓木已拱,而其人其学在吾国法学史上的“定位”,却仍然有待省视,远非退处遥远历史深处之际。今日我们在此平章先贤,为的是接续学思,滋养当下,因而,首先是要厘清他们所处的时代境况,而后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庶得平允之论,从而也才可能谈到将历史延长。在“中国旧法制底哲学的基础”一文中,吴氏论及中国法律传统的诸般难题,感慨“原来关于此类问题,其答案绝对不能在法制以内去找,要在法制以外转念头。”41此刻论及吴氏个人的 “历史地位”,亦正须往历史长时段视野中“转念头”。简而言之,整个二十世纪均为中国社会-文化转型这一“长程革命”的一大核心时段。前半叶目睹了以国共两党为主的“路线斗争”,即在解决“中国问题”与“人生问题”上两种不同理路的文化、政治与军事较量。42 此后的三十来年间,神州大地上演的是获胜“路线”主导的以亿万人民为主体的悲壮试验。迄此活剧大幕拉开之时,滥觞自清末变法改制后渐次形成的主流中国法学传统,当时中国社会自沈家本以降集三代人的努力而获得的,可能也是唯一可得的法制成果,于旦夕间尽遭唾弃,一切另起炉灶。如此一直到二十世纪的最后二十年,“拨乱反正”,一切再回头重来,于是有建设法制话题的重提。吴氏那一辈的中国法学公民,恰与此时代相始终,载浮载沉,坠洇落溷,叠遭变革。虽说各有自己的人生轨迹,但与吴氏主动放弃“神圣的职业”不同,不论腾达庙堂还是夙处江湖,这辈人中的绝大多数,随着这股时代大潮,中年以降,多半不幸。高压政策下所学尽弃不说,一些人甚至惨遭非命。43 当其时,与吴经熊同辈的法律从业者,时值壮年,正为“出成果”的年月,遭此转折,顿失维系。借用储安平“多少”与“有无”的名说,则此刻法律和法学已从 “边缘”走向作废,现代汉语文明法律智慧的发育就此延搁,“中国法学家”的养成,既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在此总体背景下,吴氏自青年而晚年,一直标举正义为法与法学的最高准则,伸言“法律以争讼为发源地,以公道为依归处”,44“法学是一个神圣的职业”,45 等等。但是,吴氏在此“神圣的职业”上似乎倍感痛苦,从业中缀,一去不返。中年以后更飘流海外,苟全性命于乱世,更谈不上静心研修法学。而终其一生,并无系统法学著作,亦无成型家说。所谓法律的“三度论”,文虽隽永,命意却概属老生常谈;而以“真”“善”“美”励志后学,固为心声,却属常论。而且,仅就吴氏这一学术个案而言,甚为吊诡的是,以笔者的阅读经验来看,今日捧读吴氏遗著,首先让人感慨莫名的,除开其所用语言本身即多为英文不论,论理念论范式,亦无一不是英美派的西方的,很难当得上一个“中国法学”的代表人物的头衔。一方面,我们固然可以说,既然中国的现代法律法学均引自西洋,曩初时刻,也只能是 “英美派的西方的”,因而,有吴氏现象,并不足为怪。事实上,隐其姓名,瞒称作者乃英美某国人氏,也不会遭致太大疑问。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务须明白,也就因此,称吴先生为“中国的”法学家固然正确,可此“中国的”三字,我们要明白,仅具ethnic 意义,而非作为中国法律智慧的发言人,不是作为中国文化有机组成部分的中国法学的申说者,向世界文明贡献其独特的规则之治与生存之道。毋宁,其不过乃十九世纪以还,在诸多后发被殖民国家都曾出现过的那种文化“同化”现象中,其归化程度较高

的一员。也就是说,学习“英美派的西方的”成员中正心诚意,模仿得最象的。这正如西南联大校友中有两位诺奖得主,他们全心全意为美国人民服务,三心二意为中国人民服务,可大家切莫怪罪人家,也毫无理由怪罪人家,因为,他们是“美籍华人”,真正的“美国的”科学家,只是ethnic 意义上的“中国人”,你怎么能够要求人家身在曹营心在汉,怀持“第二种忠诚”呢!只有黄仁宇这样的倔犟心灵,虽国藉归化,而心灵耽溺于黄河青山,字纸间流淌着不熄的中国心思,因而才会境遇甚惨,其学亦不为当世所识。人文学者与科技家之不同,差别若此。话题收回来,如果说科学和科学家例子也许尚不可比拟,那么,1938年12月18日,吴氏皈依罗马天主教,不过将此予以具象。因此,虽然吴氏的《法律哲学研究》中亦有诸如“中国旧法制底哲学的基础”、“唐以前法律思想底发展”等文,可那更像是一个“汉学家”的手笔,如笔者之后人今日捧读,略迹原情,叹其雅洁而有情,惜其本“分析”的理路去触摸先祖心思之简陋,实也就怪而不怪了。

  事实上,此种“中国人像美国人一样说话”的情形并不止于法学界。胡适之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快乐阅读网《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


 
::发表评论::
 姓 名: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政治、黄色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快乐阅读网 www.zuowenw.com 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责任。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文章录入:无限朝阳    责任编辑:无限朝阳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耻感·罪感和底线伦理
    论自私(上)
    论自私(下)
    儒家的民本与人权
    从儒家立场对全球伦理与普遍…
    儒家伦理的双旋结构[上]
    儒家伦理的双旋结构[下]
    “伦理化”的汉语基督教与基…
    神学伦理学的当代意义——奥…
    全球化时代的「选民」和「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