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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快乐阅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0 | |||||
| 本文《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关键词:法史学论文,免费论文 揭橥未来的中国必为“一个中西联姻的婴儿”,说明他对于此一社会-文化转型是堪具理性的了解的,对于自己即将面对的劳责,也是清晰而凛然的。但是,如前所述,他的纸上的法理终是英文写就,而要兑换为当下法制的智慧,相距更是何止万里,说的就是身处过程之中的当事人必然会有这种苦痛。不易不易,极难极难;明知不当急,还是急死人;尽管心急火燎紧赶慢赶,而事情却可能反而更糟,“治丝愈紊”。而既然法律法学的目的和功用旨在料理、规范人事,服务、造福人世,讲究一个将事情办成办妥的事功追求,而事情总是办不成办不妥,因而无法“发挥自己的作用”,更不用提成为中国的孟德斯鸠了,而吴先生又是那样一个温文善良、敏感多愁的知识分子,于是乎,“两个世界”的沟壑及其紧张,遂益形突出,越发加剧,其势汹涌,一发不可收拾,招架不住,终致精神危机。——真正的精神危机,可不是人人都有的哟!可能,人处困境,左冲右突,无以解脱之际,喝喝花酒也能暂时忘忧,聊可慰藉。这不,“且把浮名,换了浅斟低唱;风流事,平生畅,青春都一晌”。实际上,不含教训意味在内的所谓“堕落”,此为导火线之一。然而,对于像吴经熊这样一位真诚君子,一个纷纷乱世中不堪“堕落”的善良知识分子,花酒只如鸦片,疗痛一时,终不能安顿心灵,正像执业律师赚得了白花花的银子却难掩心灵的困惑。知识的洞见无以消弭眼前的困惑、现实的人生时时受到良知的感召却又难以自拔,理性之不能安顿感性,此时此刻,东西南北,一并发作,万箭穿心。——这是吴先生作为法学家的失败处,却是吴经熊作为一个活生生的性灵的超拔处。怎么办?他翻译的《圣咏集》中的诗句,也许可以用来描述他此刻的心境与情境: 醒来,我的灵魂啊 醒来,诗歌和竖琴 我将唤醒黎明 十七年前,他因惊异于“美国的上主是全能的美元”,目睹周遭美国同学“用最不敬的方式以基督之名骂人”的堕落气氛而放弃皈依,22 此刻,在“两个世界”之间纠结的他,终于选择了或许能将自己的现世生活与精神生活两相统一的灵修之路,迎来了自己的精神“黎明”。在半百之年撰述、讲叙自己灵修心路的《超越东西方》中,吴氏写到,“道”之一字,意味着不可用词句来表达的终极实在,一切事物和美德的不可分别、不可言喻的来源,“它是朴素,它是至一”。23 而他的“心智面貌的主要特征”,如其自述,“乃是谐调彼此矛盾的东西的持久倾向……通过谐调,人就超越于不谐调的世界之上。”24至此,似乎,藉由放弃,放弃最具现世性的法律和法学,他获得了精神世界的“至一”。——可能,这是一种更为勇敢的面对;至此,似乎,藉由“至一”,他“超越了东西方”,这一不谐调的现实世界,而获得了精神的安宁。 实际上,早在1923年2月5日,当霍姆斯读到了那篇发表于《密执安大学法律评论》上的“霍姆斯大法官先生的法哲学”之后,即致信年轻的吴经熊,其中有这样的句子: 我欣赏你对法律表示出来的狂喜。我只是害怕当你潜入到生活的(艰苦)活动中时,这种兴奋会变得黯淡了。但是,假如你像我所希望的,也像你的信所显示的那样,胸中燃着一把火,它就会幸存并且改变生活。25 老法官一生专与麻烦打交道,判案无数,阅世多矣,深谙对于理想本身或者对于一个胸怀理想者的考验,“就是看他在困境中对于生活是否还抱有美好的希望,因为人在春风得意之时,难免要高谈阔论。”26 故而,老人看到孺子可教的同时,对于法律的道路上之前路迢迢、歧支纷出、危机四伏,也不能不说,即便言之含蓄,点到即止,甚至可能说了白说。回国前夕,吴经熊给霍姆斯写了一封情感真挚、充满离愁别意的长信,其中有“我在沉重的使命前发抖了”27这样的句子。时光流逝,上述两方之言均不幸成谶。吴经熊“对法律的狂喜”在残酷的现实碾压下瞬息即逝,而那一把火,虽幸留存,却终于燃向了灵修。——灵魂在上,法律法学云乎哉! 第三节 思想的最为内在的统一性却依赖于最为外在的假设 折磨吴经熊的“两个世界”是一张由多重的互动关系编织而
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我的全部哲学都可视为调和霍姆斯和施塔姆勒法律思想的努力,调和感知与概念、生成与已成、内容与形式、利益论与正义论、经验与理性。28 塔姆勒的学说辗转于理性追思,在逻辑谨严的古典哲学式论辩中,重在揭示法之所以为法,但据说因“极端抽象和晦涩”,而为论者诟病。29 霍姆斯则被视为实用主义的大师,以重在解决案件争讼而达成公正为中心,自司法过程当事者的视角,讲述法之如何为法。二人的追求自然有别,思路和方法确乎不同,风格亦且迥异。由“调和”的“努力”可见,吴氏心目中的法律图景是一个统一的规则体,统一的意义体。用吴氏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法律的感知”与“法律的概念”不过是法律的一物之两面,“前者不过是被感知到的法律,后者不过是被构思出的法律。”30 以如此设想的一个统一体来涵容如此捍格不投的对立两极,调和其间的种种实际存在和可能存在的矛盾,尝试者多有,甚至出现了所谓的“综合学派”,但成功与否,正可用“非不为也,实不能也”这句老话作结。吴公于此,虽学有大志,不也如飞蛾扑火,自取灭亡吗?!而留在心中的,便只有 一幅破碎的景象:“至一”的获得,于是只能超出法律始望求得。“天下事往往因理想太高其结果适得其反”,31这句话原是青年吴经熊嘲笑“儒家的简单头脑”不解“微妙的真理”时说的,相当轻狂。此时此刻,倘若“儒家”以此回敬,不知德生公将作何应?又能答什么?! 其次,从法学之外的宏观立论,这张网上还至少清晰地织下了这样三对互动关系,即纸面上的法律规则与当日中国社会的实际状况;实在法及其实践与吴氏心目中理想的法律和当日中国行动中的法;中国的人生和人心与移植而来的西方法意和人心。这三组关系,可以说任何一组均牵一发而动全身,其产生其来有自、钩深致远,其解决亦同样遗大投艰,举一隅而三反。纸面上的法律规则与当日中国的社会现实在许多问题上之捍格不投自不待言,欲借助立法而强行改变现实以达成事实与规则的一致,如“吴氏宪草”希望藉由立宪而实现权力制衡、民主政制,也同样非一蹴而就,实际上终敌不过国、共两党的盒子炮。于是,从面像上看,其结局不免还是规则与事实脱节。在论及当时颁行的“新民法典”与中国“民族性”时,吴氏大处着眼,泛泛指称西洋的最新立法及其背后的社会思潮越来越接近中土。他说: 我们试就新民法从第1条到1225条仔细研究一遍,再和德意志民法及瑞士民法和债编逐条对校一下,倒有百分之九十五是有来历的,不是照帐誊录,便是改头换面。这样讲来,立法院的工作好像全无价值了,好像把民族的个性全然埋没了!殊不知……俗言说得好,无巧不成事,刚好泰西最新法律思想和立法趋势,和中国原有的民族心理适相吻合,简直是天衣无缝!32 基于学者著述当以别出心裁、不落俗套“为名贵”,立法则不问渊源所自,只要看“是否适合我们民族性”这一基本态度,吴氏认为采纳以瑞士民法典为最新立法例的“新民法”,恰恰就是在“发挥我们的民族性”。33但是,吴经熊未曾明言,因而不知他是否顾及,问题在于,“民法”是市民生活的百科全书,实际情形正如王泽鉴教授在纪念该法典颁行五十周年的讲座中慨言,法律文化的差异,必然影响继受法的适用,“移植的外国法需要在安定之政治社会中,经数十年之长期调整适应,始能落地生根”。34 因此,吴氏对于“新民法”所反映的事实与规则脱节的情形视而不见,可能并不完全是专业知识的囿限,因而见不及此,虽说民法是一门高度专业化的学术,即使习法之人若吴经熊,倘无专门研究,也是难置一喙。而更可能是早已了然,而曲为沟通,以为“中西联姻”的苦心孤诣呢!而前提则是,他对于这种种“脱节”,心里是再清楚不过的了。再就吴氏心中的理想之法与现实之法的关系来看,不惟当日中国,普天之下任何一种类型的人世生活中,二者的脱节或者冲突均为常态,而构成法律世界中的一个永恒矛盾。通常的情形是,理想之法总是标立一个高悬的应然法制状态,正如实在之法道出的乃是此种应然法制状态落实于生活之后实际长成的模样。正是这一永恒矛盾,迫使实在法将理想之法的理想含咏于内,将理想之法所描述的应然推陈于外,而推动所谓法制的进步,助益公平正义的实现,促进现实人生的改善。但是,这所谓的“推动”、“助益”和“促进”,不仅需要长程努力的奋斗,同时并是一个为了高尚目的而不得不世俗的活动,琐碎、冗杂而难见高尚和激情的日常“业务”。而且,在遭逢剧烈社会-文化转型的当日中国,法律的理想与现实的差别委实太大,难免不叫人对于理想之应然的兴奋“变得黯淡”乃至“湮灭”。何况,这理想之 “应然”的摹本本来可能就是吴氏自“教科书”中取材于具备成熟法制的教科书的诞生地,遂又牵扯到现实烛照之下东、西方“两个世界”的阴差阳错,已然作为应然的“西方”与不得不面对的呈现为实然的中国的恩恩怨怨。第三,就吴氏思想的“内在”来看,立论伊始,他已先自构建了一个和谐的法律理念世界,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这是一个极具超验色彩的思想王国。在这个王国里,对于法律的感知和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快乐阅读网《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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