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快乐阅读网 >> 论文库 >> 法律论文 >> 法史论文 >> 正文
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        【字体:
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快乐阅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0    
本文《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关键词:法史学论文,免费论文


此种社会-文化转型,艰险备至,充满惊涛骇浪,真正是“历史三峡”。 11 而其历程,至少以一、两个世纪为单位计算。在此长程革命中,社会组织方式与人世生活方式悉予打碎、变组、搭架子再来。以政治革命和武装争斗为表,生活常常于旦夕之间剧变,无以凝聚成一定形制,还未来得及细看,它已经又变了,无法构成规则赖以立基的事实。12而欲在此基础之上搭建规则,当然只能是一厢情愿的奢望。所谓计划赶不上变化,实在是事情本身如此,非人力所能控制,况乎法制。这一切,均源于事实与规则的互动,吴公岂能不知,又岂会没有切肤之感受。事实上,在一篇“微言大义”式的短论中,吴氏曾写下了这样一段话:

  询及“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是毫无意义的。律师亦将为此类问题所困扰。每一法律均统制一定的事件,或一类的情事。不论它是真实的,或是拟制假定的事实,均构成法律的一面……问题常是:什么是此时此地或彼时彼地,关于此一案情或彼一案情的法律?

  所有的法律均与事实相关。法律与事实共存亡,法律并非产生于事实发生之前。谈法律而不言事实,诚属荒唐!13

  当时中国法律领域的许多事,恰恰就属于这类毫无事实基础,“诚属荒唐”,但又不允许俟诸来日从容为之者,真正是“不得不然”。14因而,整个二十世纪,至少在前半叶,中华文坛星斗甚繁,而法学大家为零,不全是什么“传统”使然或者当政者“重视”不“重视”的问题,更不是中国人天生就笨,而实在是面对时代课题,法律法学无以措手足也!法律人因而无以展长才、施抱负,只能做点零打碎敲的杂什,譬如,上上者做个诸方势力夹缝中各种“立宪”的秘书班子,下焉者起草个“镇压”什么或者“戡乱”什么的狗屁条例的笔杆子。此情此景,此时此刻,你能指望宁波吴公以一身而敌一时代,单单成就伟大法学吗!时不我用,也时不我待,逼迫到头,以回避换进取,藉由糟蹋身子而保全心灵,自然是法意阑珊,兴味阑珊,十里洋场上,大喝花酒去也。

  而说到底,吴氏的中年皈依牵扯到法律之为法律的根本性质问题。简言之,凡通常所谓法者,既是一种规则体系,同时必为一种意义体系。15其为一种意义体系,在于蕴涵了特定人文类型人民的基本情感和价值追求,反映了他们对于美好生活的理想与憧憬,足以成为他们信仰的表达和寄托所在。就是说,法律应当反映法律体系所置身其中的特定人文类型的道德理念、人生理想和价值标准,将该人文类型的是非之心换形为法律的奖惩规则。这样的法律源于居民的活法,说明了居民的说法,最后才落实为立法,因而才会为居民引为生活的矩绳,产生信赖乃至信仰,从而,获得其合法性。用吴氏自己的话来说,法律的“感知”和法律的“概念”原本就是一个统一体的不同形面,所有能触动最外在的实在的东西,当然能够并且应当在我们感情的最内在处激起涟漪,从而,法律不过是我们可藉之抵达真理的一个部分,法律由此而“成为偶像”。16 一般情形

下,人世生活但求安全与安宁,公平与正义,法律应当以此为目的为灵魂。但凡能够提供安全与安宁的法制,便是良好的规则体系,而具备法律之为法律必因其具有法的效力这一基本前提;但凡满足了公平与正义要求的法制,便是值得信托的意义体系,而适成良法,有可能“成为偶像”。而何谓公平与正义,则需诉诸特定人文类型,以该特定人文类型中一般居民的人生与人心为皈依。迄止“约翰·吴”洗手不干变成“若望·吴”,他曾经有过兴味盎然之时,“中外报刊”对于他的判决的“良好评价”,使他感到中国的司法不仅正在“霍姆斯化”,而且,他还“正在用自己的法学观点塑造中国法律。”17对于一个早熟的、具有浩然理想的法哲学家来说,还有什么比这更加鼓舞人心的呢!但是,随着介入渐深,他所遭逢的法律,剔除字面涵义不论,最好的是一党之法,最差的乃是借法律之名而行毁法之实。而他费神既巨、祈望亦切的“吴氏宪草”,终只是书生具文,敌不过盒子炮。在此情形下,法学公民的吴经熊的法律热情焉能持久!倘若吴公只是一介刀笔师爷或仅治部门法的专家型学者,并无价值追问或尚无需进行价值追问,那么,他当然也就无需面对这一苦恼;或者,倘若吴公属于闻一多式的血脉贲张、拍案而起型人物,或能尽抒胸臆,管他后果不后果,而免于低吟徘徊之苦;或如钱端升,出入于用世与避世之间,张弛不惊,善为调治,也行。但是,吴先生是个温文善良的书生。观其著述,念其行止,可以看出,他的心灵敏感而多愁,诗人气息浓郁,忧时伤世,而生活上则似乎甚至不脱江南士子的趣味和习性,恰是深蕴实践理性与实用智慧的法律法学所当避者。18 1936年或者1937年,他写下的一则札记,可以看作是作者对于自己这种心境与情怀的正面省思:

  我当法官时,常认真地履行我的职责,实际上我也是如此做的。但在我心某处,潜伏着这么一种意识:我只是在人生的舞台上扮演着一个法官的角色。每当我判一个人死刑,都秘密地向他的灵魂祈求,要它原谅我这么做,我判他的刑只是因为这是我的角色,而非因为这是我的意愿。我觉得像彼拉多(Pilate)一样,并且希望洗干净我的手,免得沾上人的血,尽管他也许有罪。唯有完人才够资格向罪人扔石头,但完人是没有的。19

  这样子履行法曹职责,哪怕按新闻用语惊呼为什么“所罗门王”,其内心的煎熬也是可想而知的。因此,如果世道太平,吴公或按部就班,以他的天分、勤勉和人脉,继续书生事业,成就一家之言。可他生逢乱世,时不予我,只能将一腔忧思,转而为虔信的热忱,在此世与彼世间流连辗转。皈依前夕,吴氏写道, “身为我这一代的中国人,就是成为一个非常困惑的人”;事后在回忆录中他复自述,“我年近四十,却仍未获得我可无保留地信奉的真理,真是觉得不幸之至”, 20 凡此可为法律和法学不足以慰藉心灵的直接证据。而一旦找到认为“可无保留地信奉的真理”,其世俗生活层面的“专业兴趣”随即迁转,也就极其自然。实际上,当真诚的学者发生如此“专业兴趣”的转移之时,常常也就是遭逢难言隐痛之际。距吴经熊皈依整整二十年之后,“八百年前是一家”的另一位吴教授恩裕先生,时任教北京政法学院,鉴于形势,“兴趣”也发生了变化,从治西方政治、法律学术转到了“红学研究”。正如以明治乱、知兴亡为职志的史家陈寅恪,晚年二十载,从陈端生到柳如是,如其所述,“著书唯剩颂红妆”,其实,或内在或外在,都有其难言之隐痛,不得已而为之。如此这般,以法律为业,可后者却难堪理想和信仰之寄托,“吾心怅然,无所为归”,自然是法意阑珊,兴味阑珊,十里洋场上,大喝花酒去也!再进一步,把视野扩大,前后左右上下环顾着看,当能看出,这里还涉及到一个更为尖锐的难题,即法律移植背景下法学公民精神领域“两个世界”的紧张与冲突。对于两个世界洞悉愈明,涉入愈深,这种紧张和冲突愈甚。我们知道,整个一部百年中国法制史,某种意义上,也就是西法东渐的历史。西方规则东来,意味着此种规则的知识和意义一来俱来,意味着其背后的情感和信仰因素同样要挥戈登岸。但是,规则、知识和意义均立基于一定的事实,即植根于特定人文类型的生活及其传统之中。事实不存在或一时尚不成形制,则规则难以立身,知识变不成力量,意义的“失落”同样不可避免。反过来,从当事者的法律公民的角度来说,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是一个运用法律知识,将自己所体认的价值和情感、理想与信仰,贯彻于规则或者借助规则表达出来的实践过程。当其时,如果规则西来,自己受的教育也是西式的,因而表达的上述种种同样是西式的,那么,难免会出现规则与当下的事实之风马牛,你所讲述的价值和理想与当下的人生和人心根本无涉这样的危局,如此,你这位法官或者律师,立法者或者教书匠,能不痛感灵魂被撕裂了吗?能不四顾苍茫、忧思如焚吗?甚至于,深感无知而无趣,无力也更无意义吗?!而且,从根本上来说,这一切所显现出来的西来规则及其意义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否具有普适功用的问题,在他们看来,不止是法律问题,更且关涉到藉以“救国拯民”、济世安邦之道的正误问题,用什么东西来“救国救民”才最为有效最为有力的问题,一个不容回避的“中国向何处去?”的问题。——用终生提倡白话文的适之先生的话来说,“兹事体大”呀!当日的中国,如上所述,事实不成形制,规则的世界是一个“时代的错位”的所在,意义的世界是一个“时间的丛集”所在,21因而,在当日中国的法律领域,事实与规则脱节,规则的知识和意义与中国的场景脱节甚至冲突的尴尬,乃是眼面前的事实,活生生的具象,无时无刻不在上演的街头活报剧。“大上海”的租界里,这一问题也许不突出,或者不十分突出,可一到“立法院”,面对的是支离破碎、“错位”与“丛集”的全中国,这样的事实则是无可回避的生活本身;英文语境下纯粹形上的运思时可能不突出,或者不十分突出,可落笔中文,表意工具顿时将意义世界联翩带出,意义世界又鬼使神差般地提醒作者它本源于生活世界,而这个生活世界,如前所言,乃是“支离破碎的全中国”,于是,这样的事实便是生活本身,纵然想逃避亦逃避不得。今天往回看,事后诸葛亮,我们可以说这一尴尬存在于整个社会-文化转型期内,再自然不过,纵然起五大法学家于九泉,延萨维尼、施塔姆勒“指导立法

”,聘卡多佐、霍姆斯来“改革司法”,让韩非子、长孙无忌、沈家本、董必武、张君劢、江平等等一齐组成“法工委”,可只要火候不到,他们也莫奈之何,还不是叹几口气,跺几下脚,顶多最后拍桌子打板凳了事。——不是他们没本事,实在是形势比人强啊!最好的办法,就是不要着急,尽人事,听天命,按部就班,随着社会-文化转型渐行渐远,其间的紧张自然烟消云散。但是,身处过程之中,作为当事人的诸公,就算明了这一长程性质,却也难免东西、新旧两个世界之间的现实举措之困,精神煎熬之苦。要是不急不躁,那就成神仙了。前文曾谓,吴公在心中已然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快乐阅读网《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


 
::发表评论::
 姓 名: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政治、黄色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快乐阅读网 www.zuowenw.com 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责任。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文章录入:无限朝阳    责任编辑:无限朝阳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耻感·罪感和底线伦理
    论自私(上)
    论自私(下)
    儒家的民本与人权
    从儒家立场对全球伦理与普遍…
    儒家伦理的双旋结构[上]
    儒家伦理的双旋结构[下]
    “伦理化”的汉语基督教与基…
    神学伦理学的当代意义——奥…
    全球化时代的「选民」和「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