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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下)        【字体:
论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快乐阅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0    
本文《论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下)》关键词:法史学论文,免费论文


资源法过分重视和强调人与自然的利用关系,是人的功利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在作怪;环境资源法应该重视和强调人与自然的平等关系、友好关系。其实,无论是人与人的关系还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一种利益关系、利用关系,即互相依靠、利用、促进的互利关系。现行许多法律所调整的人与人的关系也是一种人与人的相互利用关系,如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买卖关系、行政关系等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用关系;人与人之间相互利用,并不与人与人之间的友好关系、平等关系完全对立,人与人之间相互利用的关系可以是平等的、友好的互惠关系。既然法律所调整的人与人的关系大都是一种利用关系,环境资源法出现大量人与自然的利用关系是不足为怪的,人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关系也可以是一种互惠而平等的关系。例如,人为了享受和利用高质量的生活、休息环境而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从而建立起人与自然的友好、和谐关系。

  6.人与自然之间带有感情色彩的身份关系

  目前,环境资源法体现、规定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带有感情色彩的身份关系不多,但有迹象表明这方面的关系正在发展。《世界自然宪章》(1982年10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承认其他有机体的内在价值,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应尊重大自然,不得损害大自然的基本过程”。印度宪法第四部分第51条A款规定每个印度公民都有义务“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包括森林、湖泊、河流和野生动植物,并对有生命的东西怀有怜悯”。日本在1993年11月公布的《环境基本法》强调“现代以及未来的人类享受健全而又富饶的环境恩泽的同时,必须妥善地维护人类生存发展基础的环境,直至将来”。《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1993年6月)在第2条(基本理念)中也强调“使现在的国民能够享受环境的恩泽,同时让后代能够继承”。在环境基本法中使用“环境恩泽”这种富于人类感情色彩的语言,可以认为间接体现了人与自然之间具有感情色彩的身份关系。在实体法律方面,某些国家的法律已含有非人生命体的权利的规定。在美国,所有的州都有保护动物的立法,其中伊利诺斯州的《人道地照料动物的法律》(1973,Humane Care for Animals Act)是反对残酷对待动物的典型立法。该法要求动物的所有者为他的每个动物提供:足量的、质量好的、适合卫生的食物和水;充分的庇护场所和保护,使其免受恶劣天气之害;人道的照料和待遇。该法还禁止“任何人和所有者不得打、残酷对待、折磨、超载、过度劳作或用其他方式虐待任何动物”。意大利政府曾制定一项关于家养动物的法律,该法规定了动物的“权利和义务”,承认它们的“生活权利”,所有家养动物都受国家保护,那些虐待、遗弃家养动物的行为将受到谴责,所有家犬必须在6个月内登记注册、领取身份证,“以确保人和动物和睦相处以及保护公共卫生与环境”[43].澳大利亚有专门的禁止野蛮对待动物法。在诉讼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在一些国家,动物与人一样获得司法待遇

。例如,美国在1973年制定的《濒危物种法》中规定任何人都可以针对物种的侵害而提起诉讼;法院基于此种诉讼还作出了胜诉的判决,其中包括以物种作为共同原告表示的诉讼;从1974年~1979年间,美国还开展了以列举河流、沼泽、海岸、树木名为原告的诉讼。[44]目前美国各地都有为动物打官司的律师和为动物当律师的专业律师组织,纽约州、德州与密西根州的律师协会成立了专门研究动物权利的委员会。国际法学家亚历山大–基斯(Alexandre Kiss,1925~)教授[45]在其《国际环境法》一书中发人深思地写道:“人们能够在法律上保护整个生物圈吗?如果人们愿意实现这种保护,最适合的法律手段是赋予生物圈以相当于法律人格的法律地位。”[46]

  7.人与自然的其他关系

  除了上述几种关系外,可以从不同角度对环境资源法中体现、规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作其他分类。例如:人与自然的管理关系,即人是环境资源的管理者,环境资源是人的管理对象;人与自然的代理关系,即人是环境资源的代理人,环境资源是被代表对象;人与自然的直接接触关系,如环境资源法调整的人地关系(人对土地的直接作用)、人水关系(人对水体的直接作用)、人气关系(人对大气的直接作用)、人物关系(人对野生动植物的直接作用);人与自然的间接作用关系,如环境资源法间接调整的人工建筑物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人与自然的隐性关系,包括因污染物积累、复合和偶然性、不确定性而产生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一条环境资源法律条文只体现、规定一种人与自然的关系。有时,在某个环境资源法的同一条文中,可以同时规定几种人与自然的关系,例如《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4月22日颁布施行)第17条规定:“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必须注重保持庐山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这里体现了人工建筑物与自然环境即人与自然的地域关系、高度关系、大小关系、形态关系和色彩关系。随着对环境资源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研究的深入,人们还会总结归纳出其他类型的关系。

  (三)调整的概念与含义

  所谓调整,一般指为了达到特定目的、通过特定手段(包括工具、方法、措施、途径等)去影响、改变、协调特定对象(包括特定状态、关系、事项、工作和秩序等)。

  所谓法律调整,是指通过法律制定和实施,去影响、改变、协调(包括建立、产生、确认、赋与、作用、控制、改进、改善、消灭等)特定对象(包括特定状态、关系、事项、工作和秩序等)。因此,法律调整是从法的运作方面描述法的实现、法在生活中如何起作用的一个范畴。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是指根据环境资源工作特别是环境保护活动的需要,按照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即法律规定的各种行为规则、措施和制度,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所施加的影响、改变和协调。简言之,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是指根据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和需要,通过环境资源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人与自然关系所施加的影响和作用。法律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包括确认、限制、改变、禁止、鼓励、提倡某种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具有如下性质:第一,它是人类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方式、方法和手段,人类可以通过工程技术手段、物质工具设备、自我适应回避、环境道德等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通过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是其中的一种;第二,它是人类社会通过法律这种工具、手段进行的调整,属于法律调整范畴;第三,它是一种带有目的、结果并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保障性的调整;第四,它是环境资源法的一种作用或功能,是一种动态的过程。

  所谓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包括如下含义:

  1.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并没有否定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环境资源法既能够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即环境资源法能够同时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本文之所以专门论述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因为:第一,法律能够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在中国法学界已经形成共识,而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则在法学界尚存在不同看法或争议;第二,环境资源法的直接、主要目的和功能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的产生、发展和健全主要是由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衡和恶化,而为了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必须相应地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因此,我们论证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没有否定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而是突出了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作用和功能。

  2.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主要途径是规范人的环境行为。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的调整是一个动词,调整本身是一种特殊的人的行为或活动,被调整的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行为实施者即行为主体是人。影响、决定、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力量有两个方面,一是自然力即大自然的活动,二是人力即人的行为。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去实现,即通过控制人的行为去影响、改进、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因为:第一,自然力中的许多活动(如火山、地震、海潮、风暴等)是包括环境资源法在内的人力所无法决定和改变的,环境资源法只能遵循、适应这些自然活动,而无法改变、控制这些自然活动;第二,在自然力相对不变或平衡的情况下,与自然力相比,人力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影响要大得多,环境资源法主要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抓住了主要矛盾;第三,随着人类社会的进化和人的能力的增强,人力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影响越来越大,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现代,通过控制人的行为能够很好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我们说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指环境资源法能够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没有否定自然力能够影响、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是突出了环境资源法控制人的行为的作用和功能。

  3.只能通过环境资源法的制定和实施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环境资源法的调整是指法的作用、功能和运行机制。环境资源立法主要解决其具有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可能性问题,即解决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体现、规定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

只要法律法规规定或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意味着环境资源法有了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可能性或潜力;环境资源法的实施解决其实际调整作用问题,即解决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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