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快乐阅读网 >> 论文库 >> 法律论文 >> 法史论文 >> 正文
论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下)        【字体:
论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快乐阅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0    
本文《论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下)》关键词:法史学论文,免费论文


系才能够统一起来、并行不悖。目前有的学者从“人的利益”出发认为,人类和环境法保护环境的目的只能是保护人的利益不能是保护环境,只能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不能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他们不仅在逻辑上犯了一个错误,而且暴露了其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在他们看来,保护人的利益与保护环境是两个水火不相容的命题,熊掌与鱼不能得兼。从语义学上分析,保护人与保护人的利益既有交叉也有区别;在环境保护法中常常将保护人与保护环境并列[35],这时可以将保护人理解为保护人本身(或人体健康),将保护环境理解为保护人的利益(或环境利益),显然“人的利益”不是指人本身而是指与人有利益关系的某物或某事;在环境资源法中,保护人的利益主要指保护人的环境利益,而环境或大自然就是人的利益即环境利益的载体或物质实体,所以说保护人的(环境)利益就是指保护与人有关的自然环境;正如说保护人的(房产)利益就是保护人的房产一样。某些学者坚持环境保护法只能保护人的利益,不能保护环境,与某些持男子大丈夫主义的丈夫的认识颇为类似。在夫妻关系中,大丈夫主义者认为,维护好的夫妻关系,只能是为了保护丈夫的利益,不能说是为了保护妻子的利益,他们不仅不知道妻子就是丈夫(夫妻)利益的实体或载体,而且存在着根深蒂固的把妻子仅仅当作丈夫的客体的思想。

  目前不少环境资源法已经确认环境资源的价值,例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声明,“发展和增进一般福利,创造和保持人类与自然得以在一种建设性的和谐中生存的各种条件,实现当代美国人及其了孙后代对于社会经济和其他方面的要求,这乃是联邦政府一如既往的政策”(第1节第1条)。这说明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利益关系。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实质上是对这种利益关系的正当化、法定化。正当化是一定利益关系的规范化,它有两种形态,一是道德化,一是合法化(法律化)。道德化是指通过一定的社会舆论对一定的利益关系形成社会共识,将利益关系内化为习惯性权利(应有权利)与应有义务关系。合法化是指通过国家中介的作用,将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产关系过程中形成的利益关系内化为明确的权利义务规则。如果没有正当化、规范化,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利益关系常常会处于一种冲突状态。当一个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可用的或良好的环境资源总是稀缺的,而人们对环境资源的需求和欲望又总是无止境的。这就形成了环境资源的有限性与人们对环境资源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这种总体上看属于人与自然的矛盾,有可能转化为人与人的矛盾,即转化为人们之间尖锐的、无休止的利益之争。只有通过规范划清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界限,才能克服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以及因此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正是因为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价值关系、利益关系,才为环境资源法采用经济政策、经济措施、市场机制、产权机制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根据和支持。

  4.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不是人与人的关系,也不是物与物的关系,更不是自然物、自然过程和自然规律

  本文之所以强调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不是人与人的关系,也不是物与物的关系,是因为有些人

心目中根本没有人与自然关系的概念,他们在谈论人与自然的关系时,总是习惯于用人与人关系或物与物关系的模式和特点去衡量人与自然的关系,或者将自然现象本身和自然过程等同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例如,有些人在反驳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时认为,“自然过程与物理、化学、生物过程,如台风、暴雨、生物的生长等等,不是、至少目前还不是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这些现象是按照自然规律发生、发展的,是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法律可以考虑到这些情况,把它们作为法律事实,要求人们遵守自然规律,利用它为社会谋福利,但它们不是、也不可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36];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因为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是没有意识、意志的自然物和自然现象,它们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以法律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段话本身是相当谨慎的,他仅仅说自然过程“不是、至少目前还不是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笔者可能比他更干脆,我想进一步强调指出,自然过程和自然现象“将来也不会成为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也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反对法律可以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主张的错误之处是,他们将自然过程或自然现象等同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自然过程和自然现象“不是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这一正确结论出发,得出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不是法律调整对象”的错误结论;他们将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等同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这模糊概念中,得出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不是法律调整对象”的错误结论。

  我们研究的法律调整对象是指人与人的关系或人与自然的关系,凡是关系都是指两个方面或数个方面的相互作用与影响,而不是仅仅指一个方面,“孤掌难鸣,一个巴掌拍不响”,单纯的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不但不等同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不能形成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有加入人后,才能形成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有人与自然这两个“巴掌”结合起来,才能拍出响声。诚然,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是没有意识、意志的自然物和自然现象,目前在大多数法律法规中也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我们切不可忘记,在人与自然关系中除了自然这一方外,还有人,人是有意识、有意志、有能力的另一方,人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正是因为有人的参与,环境资源法才具备了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和条件,环境资源法是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正如法律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去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道理一样。有些学者的用语比较混乱,他们一时说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与人的关系,一时又说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或人的行为[37];一时反对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一时又反对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在他们的逻辑中,人和人与人的关系是一个概念,自然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个意思。其实,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不能等同于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或自然规律,也不能等同于大自然中物与物的关系,更不是人与人的关系。由于大自然中物与物的关系(即非人物与非人物的关系),没有人的因素或人的参与,而法律的基本出发点或逻辑起点是人的行为,所以包括环境资源法在内的法律不能调整物与物的关系。而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都是有人参加的关系,因而都可以通过法律加以调整。当然,这两种关系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双方都是人,因而大量地表现为体现双方意志或意思的双向关系,只有少部分体现单方意志或意思的单向关系(例如,有法律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的人与虽有法律主体资格但无行为能力的婴儿、白痴之间的关系,由单方面的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由违法者或罪犯单方面行为所引起的违法关系或刑事关系等);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由于有一方是人而另一方是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所以大量地表现为体现单方意志即人的意志的单向关系,只有少部分体现双方意思的双向关系(现代科学证明,某些非人动物同样具有感情和意识,它们可以与人进行身体语言和声音交流)。有些学者以法律调整的关系必须有关系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单向关系为理由,否定法律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在用人与人关系的模式和特点去要求人与自然的关系,显然用错了地方;既然法律可以调整单方向的人与人的关系,为什么法律不能调整单方向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种类

  美国学者凯尔森(H.Kelsen, 1896~1973)认为,“法律规范调整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是时间上和空间上发生的,因此,法律规范是与时间有关的。它们是在某一时间和在某一空间(土地)上有效的。所以,我们说法律规范或法律秩序的属时和属地的效力范围”;他还认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的行为包括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因而法律规范又具有属人和属物的效力范围,“属物效力范围是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事项。规范不仅可以因地、或因时、或因规范所拘束的人的不同,而且因它所调整的事项而不同”[38] .这段话虽然不是直接讨论法律调整对象,而且他认为法律规范可以调整人的行为和事项,但却清楚地表明了法律调整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关系。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71年2月2日订于伊朗拉姆萨)是第一个明确承认人与自然关系重要性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序言申明:“承认人类同其环境的相互依存关系”。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1991年)第1条规定,“以保护自然资源和个人生活方式为目标、调整社会与自然的关系,是俄罗斯联邦环境立法的首要任务之一”。显然,调整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也就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该法将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环境保护法的首要任务,雄辩地说明了调整人与自然关系对于环境法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意义。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可以是对某种人与自然关系的确立、确认、鼓励、限制、改善和取消,也可以是用新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代替旧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种类,包括环境资源法所要求建立、鼓励、限制、改善、取消、替换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种类。分析综合有关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可以发现,当代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

系非常丰富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1.人与自然的时间关系

  它包括法律规定的眼前关系和将来关系。时间关系的表现,一是法律规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快乐阅读网《论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下)》


 
::发表评论::
 姓 名: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政治、黄色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快乐阅读网 www.zuowenw.com 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责任。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文章录入:无限朝阳    责任编辑:无限朝阳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耻感·罪感和底线伦理
    论自私(上)
    论自私(下)
    儒家的民本与人权
    从儒家立场对全球伦理与普遍…
    儒家伦理的双旋结构[上]
    儒家伦理的双旋结构[下]
    “伦理化”的汉语基督教与基…
    神学伦理学的当代意义——奥…
    全球化时代的「选民」和「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