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快乐阅读网 >> 论文库 >> 法律论文 >> 法史论文 >> 正文
我与罗马法        【字体:
我与罗马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快乐阅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0    
本文《我与罗马法》关键词:法史学论文,免费论文


商榷,予以解决。当时,安徽大学历史系世界史研究室主攻罗马史的青年教师房宪同志也来听课,并对我的教学提出了有益的意见。后来,房老师因脑病不幸英年早逝,使我失去了一位有力的帮手,实为憾事。在授课的过程中我突发痛风病,左脚拇指关节红肿并伴有剧烈疼痛,不能行走,整夜难眠,多次就医,未能明确诊断和有效治疗,一时迁延难酬。为了使进修班不致中断而按计划进行,我忍着疼痛,带病上课。其间,为了治病,我老伴黄友瑜在人地生疏、语言不通的情况下,和邻居李宛文同志一起不辞劳喜地天天四处借板车,请同学推我去医院打针治疗。我的学生王源扩背我去三楼就医,上上下下十分辛苦。他们也为进修班能继续进行作出了贡献。同时,安徽大学的孙陶林校长先后两次来家中看望我,亲切感人,还亲笔写了介绍信,为我以后去上海就医提供了诸多方便。在校领导的关心和大家的有力支持下,我克服了重重困难,终于完成了罗马法学习班的教学任务。往事如烟,但铭心难忘。后来,吉林大学龙斯荣老师、西南政法学院张和光老师等回校后都开展了罗马法教研工作。张和光老师还曾去台湾进行了罗马法学术交流。龙斯荣老师撰写了专著《罗马法要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年12月出版)。

  为了使罗马法这一世界性的宝贵文化遗产在我国重放光彩,为我所用,在罗马法培训班结束时,经同学们倡议,将我讲课的录盲和笔记,分工整理出书,期能抛砖引玉。1987年,安徽大学将该稿报经审批,列入中国国家教委1988-1992年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定名为《罗马法原论》。为了加速本稿的整理工作,成立了由当时法律系主任汪汉卿、民法教研室主任刘书岐(1988年后由金天星同志接任)、教师史际春、王源扩等同志和我参加的5人小组,对工作作了调整和具体部署:由陈炯同志负责整理“总编”;肖淑惠同志负责整理“人法”;刘书岐同志负责整理“物权”;龙斯荣同志负责整理“债的发生、保全和移转”;王源扩同志负责整理“诉讼法”。并由史际春同志进行全面加工,最后由我修改定稿。在汪汉卿同志的大力支持下,本书得以顺利地于1994年6月由商务印书馆出版;1996年4月第2次印刷;2001年2月第3次印刷。由于校对的原因,第1次印刷的书中缺漏错讹,时有所见。后由商务印书馆的陈森编审费时4个月,悉心校定,更正错漏6itU多处。因此,第2次印刷本的质量明显提高。第2次印刷后,朱学山教授不顾年迈体弱长期持续不断地仔细搜索,又发现了76处错讹。但第3次印刷时因没能和我联系,仍采用了第2次印刷的版本,使朱老找出的错处未能纠正。我因年老力衰,已无力捉笔,不能自审,甚是遗憾。1994年,在北京召开的“罗马法。中国法。中国民法的法典化”的国际研讨会上,《罗马法原论》被赠送给各国罗马法专家进行交流,得到了专家们的好评。陈森编审撰写《周著<罗马法原论>评介=(《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3、4期),朱学山教授撰写《(罗马法原论>给我们的启迪)(《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1期)等文都对《罗马法原论》给予肯定。但也有些学者提出了一些质疑和不同看法,就我目前所了解到的有:认为《罗马法原论》中“没有阐述消费借贷与代理关系”。实际上,该书(第1、2次印刷本)第620页就对此作了叙述,以后,在第673页又进一步地作了阐明。其次,有的认为《罗马法原论》在述及“所有权”的定义时不包括“占有”是不可思议的。事实是,在古罗马时期“占有”和“所有”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占有”是现存的事实,无论其是否合法。“所有”是保护争执的权利人的,无论所有人是否占有其物。当占有人与所有人发生争执时,裁判官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秩序,首先会作出:无论占有是否合法,都首先保护现占有人,而所有人不得反抗的决定。以后,当合法所有人与非法占有人诉讼时,裁判官在查明原委后,再判非法占有人将其非法占有物交给合法所有人。因此,在早期的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的国家的民法典中,其所有权的定义均不包括“占有”一词。再者,对于《十二表法》第3表第8条中的“hOSte”一词,是译成“外国人”好些?还是译成为“叛徒”好些?我认为还是译成“叛徒”较妥当,其理由已在前文中叙及。以上3点仅供同仁们参考。

  我退休后撰写了《<十二表法>中“私犯”规定的研究=(《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1992年第1期);参加了《民商法词典》的编写,任副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出版)。还担任《法学大辞典》顾问、副主编、罗马法分科主编(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出版)和《英汉法律词典》审定人,并撰写有关罗马法词条(北京外文出版社200年出版)

  六、我的期望

  罗马法自《十二表法》到《国法大全》,经过千余年的发展,形成了世界上最完备的一部法制史,其中的许多经验、教训,值得人们吸取和借鉴。同时,它又是私法的基础,对后世各国的民商法曾经无例外地产生并将继续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被恩格斯誉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①一些西方学者则称之为“世界普通法”。我国现今已加入世界

贸易组织,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习国际上行之有效的传统做法,逐步与国际市场经济接轨。因此,研究“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罗马法,实具有理论和现实的意义。

  社会已进入了ZI世纪的新千年,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给研究罗马法开辟了新的天地,我们当年的状况是无法与此相比的。现在,北方有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研究中心;南方有厦门大学罗马法研究所,都有得力的学术带头人。还定期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经常派人到国外研究交流,也请外国专家来国内讲学。信息时代的到来,可用高科技手段在互联网上,很便捷地查到罗马法的各种资料,有力地推动着罗马法研究的不断深入。希望有志于罗马法研究的同仁们继续努力,深入研究,一定会结出丰硕的成果。

  我年老,视力、听力都严重衰退,力不从心。此文多赖徐国栋教授的策划和督促以及家人:老伴黄友瑜、子周一渲、女周莉华、周芝华和服务员孙秋娥合力凑成。不当之处,敬请同仁不吝指正。

  2002年5月95岁周枏于安徽大学完稿

上一页  [1] [2] 

《我与罗马法》一文由中国教育站www.cneduz.com摘录,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上一页  [1] [2] [3] [4] 

  快乐阅读网《我与罗马法》


 
::发表评论::
 姓 名: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政治、黄色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快乐阅读网 www.zuowenw.com 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责任。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文章录入:无限朝阳    责任编辑:无限朝阳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耻感·罪感和底线伦理
    论自私(上)
    论自私(下)
    儒家的民本与人权
    从儒家立场对全球伦理与普遍…
    儒家伦理的双旋结构[上]
    儒家伦理的双旋结构[下]
    “伦理化”的汉语基督教与基…
    神学伦理学的当代意义——奥…
    全球化时代的「选民」和「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