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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罗马法        【字体:
我与罗马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快乐阅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0    
本文《我与罗马法》关键词:法史学论文,免费论文


士(曾任北洋政府司法总长)为此作序,后交中华书席列大大学用书出版。但因抗日战争爆发未能出书。解放后,中华书局转为出版中国古籍图书,罗马法已不在它的出版范围之列。路式导对此书稿极其珍视,曾设法在海外出版,没有成功。

  我授课的习惯是先印发讲义,另撰写提要,讲授中遇到同学提问,均按条文回答。我不喜欢学生死记硬背,每次考试都要出一两道比较灵活的问题。如:对每一种罗马法制度都结合当时的罗马的情况与近代的情况进行比较、分析,请同学回答。在讲到“时效”和“共同海损”时,常常深入地阐明罗马法的优越性和世界性。

  当时,东吴大学在上海办了法学院,讲授罗马法的是丘汉平先生。丘是美国留学生,学的是英美法系(罗马法属大陆法),丘在讲授罗马法的同时并著书,颇有声望。我在讲义中提到丘先生的观点,并在课堂上与同学们商讨。丘先生获悉后便在《东吴法学杂志》第9卷第2期上刊登了《罗马法上几个问题商榷之一》一文,对我们的观点提出质疑。我于 1936年 11月在《中华法学杂志》新编第1卷第3号上发表题目与丘相同的《罗马法上几个问题商榷之一

》一文,予以答辩。文中对每一个问题都引用了3.4位西方学者的原著予以辩驳。丘先生后来再没有继续争论。我抽时间通读了丘先生的专著《罗马法》上、下两册后,写出《(罗马法)书评》一文,于1937年3月4日刊登在《大公报》上。

  中央大学法律系主任赵志远看了我撰写的罗马法讲义和发表的罗马法文章后,对我十分赏识,邀请我到他们学校任教,讲授罗马法等课程,我欣然应邀。后因抗日战争范围扩大,学校纷纷内迁,中央大学决定西迁重庆。我因弟弟患伤寒病,卧床在家,便回溧阳照顾。待弟弟病故办完丧事后,失去了随中央大学一同内迁重庆的机会,而我一人又很难单独赴渝。此时,朋友李寿雍(英国留学生)时任湖南大学文学院院长,他分别致电溧阳和上海两处邀我去长沙,到湖南大学执教。

  1937年秋,我到达湖南长按,在湖南大学政治系讲授民法概要、经济系讲授商法。1938年春,湖大遭受日机袭击。是年夏,湖大由长沙西迁辰溪。辰溪是湘西的一个小县,偏僻且交通不便,经济文化都很落后,但仍受日机追踪轰炸,也很不安全。加之该校当时无法律系,我在此呆了两年后就产生了换个环境的念头。

  1940年春,中央大学法律系主任赵志远先生来函要我履约回中大执教。同时,云南大学的宋玉生,广西大学的徐涛也邀我去执教。这时,第三战区司令顾祝同在筹建江苏大学,校址设在武夷山。筹办者以为桑排服务为由,邀我任教。加之当时重庆常常受日机轰炸也木安全,我便于9月中旬到达武表牲和武夷山为我国八大名山之一,山水秀丽,是南宋理学大师朱景讲学的地方,战时在此办学,实不可多得。由于国民党内部派系斗争,教育部部长陈立夫藉口在战区前线办大学不安全,不予批准。但顾以抢救流亡青年作为理由,聘了教师,招来了学生,造成了办校的既成事实。当时,三战区辖苏、浙、皖、赣、闽五省。5省中,苏、皖两省无高等学校,因取名“苏皖临时政治学院”,设文,法两科,课程均按正规大学本科1年级设置。招收的流亡学生,多是滞留战区的高中毕业青年,经考试合格录取。首批招入200余人。他们深感流亡失学之苦,入学后都能勤奋学习。因学校初办,当时只有大学1年级,老师的课都很少,每人只上1门。我讲授的是民法概要(我在湖南大学讲民法时讲义是油印的,此时已为铅印),每周3课时,余下的时间则看书、娱乐、游山玩水。此时,我阅读了陈朝壁新著《罗马法原理》(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发现其主要内容是翻译比国高年级同学整理我们老师第柏里埃的上下两册讲义而成的。

  武夷山是山区,无日机光顾,师生们的学习、生活条件都较好。大家都希望学院能继续办下去,教师们商议决定:办一个能证明我们学院实力的刊物。教务长范任(鲁汶大学哲学博士)指定我带头写一篇有关罗马法的文章。邹文海教授则写了《现代政治思想的性质及其问题》一文,其他教授也各异所长撰写论文。我论文的题目是《罗马法上几个问题的研究》以苏皖政治学院季刊》1941年7月)。文中主要针对当时国内罗马法学界:黄右昌、陈允、应时、丘汉平、陈朝壁等学者关于人格变更、罗马法诺成买卖中出卖人之义务、融通物与非融通物等问题的论述,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与他们商榷,意图引起争鸣,把我国的罗马法研究引向深入,提高到新的水平。在战时,各学术刊物大多停刊,这一季刊的出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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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罗马法

教育界和学术界引起了极大的关注,显示了苏皖政治学院较高的学术水平,抵制了教育部陈立夫等人战区不准办大学的言谈,为苏皖政治学院的生存和发展注入了活力。

  1942年春,日寇进犯浙东,武夷山已非安全之地,学院不得不准备内迁。我应邀去了福建长汀的厦门大学。长汀物质生活比较艰苦,学校图书很少,书店更无专业书籍。我便电告徐铸在桂林选购了一批法律图书,托运来校。其中包括丘汉平先生所著《罗马法》;陈朝壁先生所著《罗马法原理》,解决了开课的问题。按当时的规定,专任教授要开3门课;系主任要求教授两门课;院长虽行政事务繁忙,也要教授一门课。我任系主任则讲授罗马法和民法总论。

  我讲课的最大缺点是,不会讲普通话,一口溧阳乡音,过去讲课都是先印发讲义,当时长汀没有这样的条件。我上的第一课是:我们为什么要学罗马法?古代中华是泱泱大国,中华法系曾是邻邦的楷模,为何近代反跟在维新后的日本后面学习罗马法?我讲得很起劲,但我的乡音却无法使学生们完全听懂,板书也无多大帮助。恰好班上有两位由武夷山转学到厦门大学法律系的学生,袁德成(规定居加拿大)和张福平(中共地下党员,解放后不幸英年早逝),在他们的帮助下解决了问题。

  第一年,我重点讲了“占有”和“用益物权”。第二年详细讲了罗马法的各种契约,并与现代民法相比较。特别指出罗马法的诺成买卖,只转移要式移转物的占有,而非所有权的问题,以辨明是非。

  是年春,丘汉平先位因公从上海赴重庆,途经长汀,我邀请丘先生为法律系助学生做了一次演讲。秋季,陈朝壁先生应聘来厦门大学任教。这样,当时中国南方3位主要研究罗马法的学者先后于厦大相会了,亦为幸事。

  抗战胜利后,我又回到了上海,在暨南大学和上海法政学院继续讲授罗马法。由于罗马法浩如烟海,而教学课时有限,所以,讲课内容的取舍就有了很大的灵活性。我在这个学校详细地讲授罗马法的这一部份,而在那个学校详细地讲授罗马法的另一部份。在同一个学校,今年讲的重点和去年讲的重点也各不相同。这样,就便于我更全面、系统、深入地研究罗马法。

  五、重执教鞭

  解放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全国除保留少数政法院校外,法律系一律停办。我离沪改行,历经风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迎来了法学界的春风,使我焕发了青春。我在离别罗马法对年后,重操旧业。1979年后,我相继应邀在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安徽大学和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讲学,在全国率先恢复试讲罗马法,并铅印提要,后经扩充整理为《罗马法提要》(法律出版社1988年出版)。同时,参加了新中国第1部《法学词典》和《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的编辑工作,发表了“罗马《十H表法》译评”(《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1983年第3期)等。

  1980年,司法部高等院校法学教材编辑部的负责人王纸灿同志指定我

与在厦门大学任教的学长陈朝壁二人合作编写统编教材《罗马法人接受任务后,出于种种原因,我与陈彼此之间并未联系、合作编写。后来,陈兄不幸谢世于厦门。为此,陈兄的学生曾函商于我,请我修改陈著的《罗马法原理》一书。我与陈兄出于同一师门,相交多年,互知较深。在罗马法的诸多学术上观点上早有歧见{如 Capitis denunution(人格变更),陈著称“人格减等”,我称“人格变更”等},觉得不便修改,就婉言谢辞了。而后,教材编写部又委托谢邦宇同志负责编写罗马法教材,邀我担任主编,我认为:我刚谢辞了厦门方面的邀请,实不宜自行挂帅,另起炉灶,坚不同意。但表示愿参加此项工作,撰写部分章节。1983年,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出版)出版了。该书作者3人,周枏、吴文翰(兰州大学罗马法教授)和谢邦宇,将我的名字放在首位。其实,该书的真正主编是谢邦宇同志。

  1983年,受国家司法部委托,安徽大学举办了罗马法师资进修班。全国多所兄弟院校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来校学习。学习班由我任主讲,肖淑惠老师负责录音。在讲授中,我和同学们一起,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对罗马法作了比较全面、系统、深入地探讨,遇到疑难问题,就查对资料,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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