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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罗马法        【字体:
我与罗马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快乐阅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0    
本文《我与罗马法》关键词:法史学论文,免费论文


行,极其严格。考试成绩分为:最优等、优等、及格、不及格4个等级。一般能回答出基本理论者为及格;对学说观点能通晓无误,对答如流者为优等;对老师提出的一般不为人注意的小问题,或课堂上老师没有讲而在指定参考书上或新近出版的杂志上才有的新观点,能回答正确并发挥得当者为最优等;如基本的内容都答不好,使老师不快,老师就中止考试,叫该学生明年重新再来。这说明这位学生对这门课程不重视,根本没有好好学习,这也是对老师的大不敬。口试时,考生必须在一天内把一年所学的全部课程逐一考完。各授课教师记下每个学生的口试情况并打出分数。然后各门课的任课教师集中讨论,一人一票,采用一票否决制,给每位学生评出学年总成绩和所取得的学位。所以,要获得最优等的总成绩难度是很大的。总成绩一般在当天下午4时左右当众宣布。届时,考生的家长也多来旁听,当听到某学生留级或不予毕业或未能获得学位时,该同学和他的家长往往泪流满面,有的甚至失声痛哭。我3年级的总成绩有幸被评为优等。4年级开设的主要课程有:学说汇编(罗马法学说与判例)、民法、刑法等6门。罗马法学说与判例汇编仍由第柏里埃教授讲授,采用讲课和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此课为选修课。因经常组织学生课堂思辨讨论,要求学生不仅必须能讲流利的法语,还要懂得拉丁文。此外,准备讨论前,需要查阅大量的书籍和资料,费时费力,要学好这门课并非易事,尤其对我这样一位靠奖学金的留学生来说是具有一定风险的;学不好,就有失去奖学金的可能。尽管很多同学没有选修它,我因对罗马法有浓厚的兴趣,还是冒险选修了这门课。此课的思辨讨论是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的,记得有一次,对《十二表法》中“hoste”一词的理解作了专题讨论。第柏里埃老师特别指定我为中。已发言人。为此,我进行了认真的准备,不仅广泛地查阅了很多资料,还请教了高年级的学长们,综合了大家的意见之后我发言,其主要内容有:“hoste”一词在古罗马原指与罗马订有条约的国家的人民,即“外国人”。后来,其词意也泛指与罗马交战国的人,即外部敌人以及投降敌人的叛徒。

  “hOSte”一词在《十二表法》中前后出现了3次。第一次在第2表第2条:“审理这天,如遇审判员、仲裁员(whiter)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或审判hoste时,则应延期审判。”第二次在第3表第8条:“对host6的追诉,永远有效。”第三次在第6表第5条:“hoste永远不能因使用而取得罗马市民法的所有权。”

  对第2表第2条中的“hoste”拉丁原文,部分人认为应释成“内部敌人”和“叛徒”。他们以为:什二表法》约成于公元前450年左右,那时的古罗马尚没有什么对外交往,不可能制定出针对外国人的律条来。大部分人则认为:对方的持论虽有一定的道理,但《十二表法》以后即毁于高卢人(外国人)的战火。在古罗马漫长的历史中,与外国的交往是长期的、大量的,和他们的诉讼自然不会少。况且,外国人大多居于罗马国之外,或犯罪后具有逃匿国外的便利,这就给诉讼时按时出庭造成了困难,所以在时间上延期是合理的。故而这个“hoste”应释作“外国人”。

  对第6表第5条中的“hoste”拉丁原文,同学们的理解一致,都认为应作“外国人”解释无疑。认为这是为了保护罗马本国人的利益而专门针对外国人的律条。

  但对第3表第8条里的“hoste”拉丁原文,同学们的理解分歧很大。一些人认为:既然第6表第5条中的“hoste”作“外国人”理解,第2表第2条中的“hoste”也可作“外国人”看待,那么,根据法律同一律文中的同一词应严格地按同一词义诠释的道理,把它理解成“外国人”是顺理成章的。而我和大多数同学则认为,“hoste”一词的含义在古罗马历史的变迁中并非一成不变,它不仅指与罗马

交战的敌国人,即外国人,也可指投靠敌区的罗马人中的叛徒。从“论理解释”的角度而言,理解为叛徒是较为合适的。叛徒出卖了罗马的利益,罪行严重,最为人痛恨,所以,对其罪行的追诉“永远有效”是理所当然的。若作“外国人”理解就不那么妥当。外国人犯的罪行有轻有重,对犯轻罪的外国人进行永远的追诉显然是不合理的。最后,第柏里埃教授做了总结,认可了我们大多数人的观点。这一年我的考试总成绩仍获优等。5年级开设的主要课程有:民法、商法、国际私法、财政法规等6门。鲁汶大学法学院的博士考试须经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一般在学年的终了和新学年的开始分别举行,以便于申请学位者利用暑假对复试作充分的准备,但也可以申请在学年终了时连续进行,这样,难度当然就很大了。为了测试自己的学习能力,我选择了后者。为了过好这最后一关,考出好成绩,我作了充分的准备。我只身携带书籍和笔记本住到列日(Lieges)市郊的一个小旅馆里,完全与外界隔绝,潜心苦读。整整1个月后回校应考,以最优等的成绩通过初试。当院长但朋(Dibin)宣布时,全场鼓掌祝贺,尤其是中国同学,视我为祖国争了光!我则起立致谢。而后的复试成绩为优等。我终于获得了法学博士学位。但代价是我的体重减轻了4公斤。

  为了满足自己的求知欲。我还想继续攻读罗马法博士学位。凭我在法学院3年的学习成绩:4次考试,3次优等、l次最优等的情况,继续申请获得奖学金的可能性很大。但由于当时比国的中国留学生还没有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后再攻读博士学位的先例,而奖学金的名额有限,为了避免挤占名额,我决心放弃继续深造的打算。刚好,早已回国在上海持志学院教授罗马法的路式导学长来信邀我去上海与他合作,我便踏上了归国的旅程。

  碰巧,中国招商局在英国订购了几艘海轮将要到上海交船,其中一艘在年底启航。得知这一消息后,我即与我国驻英国使馆联系,在使馆人员的热情帮助下,得以按接船人员的身份免费乘船回国。这样,我把节省下来的钱购买了一批书籍。还新购了巴黎大学罗马法教授吉拉尔(Grall:1)的专著《罗马法》一书的修订本。此书最为我珍爱,在回国后的教学中给了我很大的帮助。可惜的是,在1949年友人因教学需要向我借阅,为了帮助他,我把此书借给了他,还把我的罗马法讲稿送给他用。谁知如借荆州,一去不回,实在惋惜。作为读书人,我对书籍尤为偏爱。先后购买了大量中外法学专著/个好矿年后,这些书籍和我的大量学习笔记、札记一直存放在目生荣同志家里。吕是从事图书馆工作的,经他的精心管护,这均生出庭有幸躲过了“文革浩劫”。遗憾的是:1978年我介绍朋友去吕家暂住,时值盛夏,朋友夫妇以为放书的两只大木箱阻碍了室内空气流通,致使闷热难当,提出卖掉它们。在他们的再三要求下,我只得说:罗马法的书籍不能卖。这样,其他的大量书籍、第拍里埃罗马法讲义下册,以及我的大量学习笔记、札记都被当作废纸卖掉了,造成很大损失,令人扼腕心痛!

  1934年11月,我怀着欲离还留的复杂心情告别了比国,经伦敦到达格拉斯哥登上了便轮,于1934年12月24日平安返回上海,寄住在路式导、黄亚慈夫妇家中,开始了新的生活。

  四、回国执教

  1935年,路式导学长在上海执行律师业务的同时,还在持志学院教授罗马法。“持志”的法律系设日、夜两班,我讲授日班,路讲授夜班。另外,我还讲授经济政策。我和路看了当时已出版的几部中文罗马法专著:黄右昌著《罗马法》(上海锦章图书局发行);陈允、应时合著《罗马法》(上海法学书局出版);王去非著《罗马法要义》(上海法学书局出版);黄俊著《罗马法》(上海世界书局出版)和丘汉平著《罗马法》(上册)(上海会文堂新记书局出版)。黄右昌先生著的《罗马法》于1915年初版,到1930年发行第3版时,曾仿美国学者Sherman:Romlaw in the modern world一书增添了内容,并将书名改为《罗马法与现代》。陈、应二先生之作于1931年出版,曾被选为大学丛书。但其内容与黄右昌先生的著作内容几乎相同,这可能是他们出于同一师门所致。这两部书在内容上虽各有增减,但都存在着不少错误。王去非先生著《罗马法要义》于1934年出版,简明扼要为其所长。黄俊先生与丘汉平先生的著作(上册)都于1935年9月出版。黄著共210页,仅约10万字,未免失之过简。丘著(上册),其参阅的参考资料达80多种,涉及到拉丁、英、法、德、意等多种文字,搜罗之广,治学之博,令人钦佩,其质量明显优于上述各著。但瑜不掩假,其中的错处也不在少数。况且,以上所有著作都不附罗马法重要文献《十二表法》。于是,我和路商定由我负责编写罗马法讲义。

  我在路寓所一楼客厅里摆了一张双人大写字台,座椅面前放了第柏里埃教授的讲义和我的笔记本,左手边放了吉拉尔的著作,右手边放了库克忆(Cuq)的著作,其他学者的专著也依次按顺序放在大桌面上。书中的有关章节夹以书签,以便随时查阅。遇到问题则比较各家观点,取其所长。讲义每写完一章便交持志学院教务处,经审阅后特准铅印。讲义陆续发给同学学习。经过l年多的努力,一部30万字左右的罗马法讲义终于完成,自认为差强人意,并请著名法学家王宠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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