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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上)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快乐阅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0 | |||||
| 本文《《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上)》关键词:法史学论文,免费论文 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 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即只要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就不得反悔,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强制力。据此,只要当事人约定签名或者捺印后调解协议生效的,就不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91条的规定。《若干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10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逾期不领取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五)关于庭审后调解 调解对结案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审判人员应当通过最大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及时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在庭审开始时,案件事实尚不清楚,各方的权利义务还不明确,当事人接受调解有“不明不白”之疑虑,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情有可原。而在庭审结束时,案件事实已经查明、权利和义务关系已经明确,当事人就会权衡利弊,选择于己有利的处理方法和结果。《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据此,审判人员可抓住有利时机,再次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有人认为,《若干规定》第25条的在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简要总结庭审情况后,还要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的规定,与第21条第2款规定的“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相互矛盾,一方面要求调解,一方面又要求径行裁决。笔者认为,两者之间并无矛盾之处。这两条均为指导性规范,前者是从促使当事人调解的方面要求的;后者是从提高审判效率的方面要求的,目的是防止审判人员对案件久调不决。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依法及时作出裁决。实践中,审判人员应视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可掌握先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再作裁决。 (六)关于调解书的补正 《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原意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调解书的相关内容。有人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规定的裁定范围共10项,其中第(7)项规定裁定只适用于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没有规定裁定可以补正调解书的内容。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裁定的事项,除上述规定的10项外,尚有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其第(11)项规定了“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弹性条款,即为适用的法律依据。 注: ①《适用意见》第168条的解释是:“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是非、分清责任:“权利义务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②7种类型的案件为: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抚育费案件;3、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③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均享有答辩权利,只不过由于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的身份不同,因此表现的形式也不完全一样。 ④《证据规定》 第33条第3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第81条 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中第32条、第33条第3款和第79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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