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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证真实性规则研究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快乐阅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0 | |||||
| 本文《书证真实性规则研究》关键词:法史学论文,免费论文 中比公文书证真实性证明要少。私文书证真实性的推定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例体现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有的立法例规定,对于由制作人签名的私文书,具有完全的证明力,如德国、奥地利、韩国、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的立法例。第二,有的立法例规定,对于由制作人签名或按指印,仅法定机关或公证的私文书,具有完全的证明力,如德国、意大利、奥地利、巴西的立法例。第三,有的立法例规定,私文书有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印章时,推定为真实,如韩国、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的立法例。第四,有的立法例规定,书证真实性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争执,具有完全的证明力,如我国台湾地区、加拿大的立法例。第五,有的立法例规定,在当事人提出真实性异议之前,如私文书被确认为出自制作人之手或经依法确认,具有完全的证明力,如意大利的立法例。总结起来各国普遍的做法是,对书证真实性加以证明可以分为这么两种情况:书证真实性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争执,即对方在答复一方明示或默示的要求承认文书的通知时表示了自认 ;书证真实性在当事人之间存在争执,但应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加以证明。具体的讲,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提供的这些书证真实性,并不存在争议,法官在审判上就应该视其为真实,而不得采取依职权干预的方式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有关书证真实性的证明。反之,即使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了经法院核对无异的书证,那么在质证过程中,相对一方当事人亦可以该书证上的签名或者印章有瑕疵为由,要求提供书证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书证的真实性证明,以便通过申请法院对此进行鉴定来确定其形式要件上真实性。可见,出现这种情况是由证据的辩论主义所决定的。 20年以上的书证 ,经适当的场合下保管,推定为真实的。 摩根教授认为“其结果亦即产生真正之推定” . 这种规定的理由认为运用通常的证明方法来证明比较困难,很难找到见证人或制作人的笔迹。从久远的时间和适当的环境进行推理,书证的真实性的盖然性就比较高。因为在久远的年代为遥远的将来获利而伪造书证是难以想象的。我国司法实务中,也有必要承认存在时间较长、具有适当保管场合的书证具有形式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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