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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性与法的价值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快乐阅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1 | |||||
| 本文《人性与法的价值》关键词:法理学论文,免费论文 人去从善。只看到人性可能导致恶,就认为人性是恶的,是片面的。正如只看到人性可能导致人从善就认为人性是善的一样。在认识人性的时候, 许多学者都把人性与人的行为相混淆。人的行为有善有恶,是因为人性中存有善恶的根因。 人性中有导致人去作恶与从善的根因。人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人对物质的需求,这种需求本身并不是恶,但是如果采取不正当的方式或者途径去满足这种需求就必然会产生恶。人的意识属性(或者称精神属性)就可以使人认识自己需求的合理与否,自主地选择正当的满足自己需求的善或恶的行为方式。人的意识属性使人具有了从善的根因。但它也不等于就是善。因为,人也可能依据自己的意识而为恶。如果从人性具有理性与非理性两个方面来看,结论是同样的。非理性,易于使人作恶,但并不一定就是使人作恶,它本身更不是恶。理性,为人们区分善恶创造了条件,使人们能够认清善恶,但人们也可能利用“理性”能力去作恶。 肯定人性的有善有恶,包括有善恶之分和有善恶之因,有利于人们正确认识人性。一是可以避免人们将人性作或恶或善的单一认识,将人性简单化、片面化。二是可以避免人为地为人性定性,使人性认识背离人性真实。 肯定人性有善有恶,有利于人们客观地认识人本身。许多人自觉不自觉地认为,善人(好人)在任何方面都是善人(好人),恶人(坏人)在任何方面都是恶人(坏人)。恰恰这又与人的真实情况大相径庭。一个并不是用简单的“善人”(“好人”)或“恶人”(“坏人”)就能界定的。人也并非被分为善恶或者好坏两类。一个作恶多端的罪犯,可能非常孝顺其父母、挚爱其儿女。其犯罪是恶,但其孝顺父母、挚爱儿女则应当被认为是善。一个劳动模范,也有可能违法犯罪。作为劳动模范当然是善,而违法犯罪当然是恶。这恶与善都来自其本性,从人性的有善有恶中,我们可以得到比片面地认识人性更多的启示;我们对于人本身也会有更为真实的认识。对于好人的“恶”与坏人的“善”才会在理性上予以接受和理解。 肯定人性的有善有恶,有利于人类利用自己的行为规范引导人的行为,防止人性中恶的因素的作用。人性中有恶的根因,人类才可能作恶;人性中有善的根因,人类才可能行善,才可能努力地避免恶,甚至抑制恶。人类善因与恶因的并存决定了包括法在内的行为规则的存在意义。这一点,是被荀子思考到了,而又忽略了的。他面对“人之性恶,则礼义恶生?”的疑问,应之曰:“凡礼义者,是生于圣人之伪,非故生于人之性也。”这一解释多少有些勉强。如果人性本身无善因,圣人从何而生?凡夫俗子们又何以能领悟圣人的至善情怀?所以,正是人性的善因与恶因并存,才为人难免作恶又要防止作恶奠定了人性基础;正是人性的善因与恶因并存理论,才为人为什么既会作恶,又要防止和惩治作恶作出了恰当的解释;正是人性的善因与恶因并存理论,才使人们无尽善与无尽恶的人性现实可以被理解。 肯定人性的有善有恶,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对人对己,并在对人对己中运用法律和道德来处理好各种社会关系。就对人来说,如果他人有不好的地方,我们除了要帮助其改正之外,还应予以宽容。是帮助或是宽容,法律、道德都是我们进行判别的标准。对于自己来说,明知自己本性中有善有恶,就应当不断加强自身的修养,努力克制自己的恶性,张扬自己的善性。而何为善何为恶的判定依然离不开法律和道德的作用。 (2)人的属性与行为的善恶制约着法的产生与价值 人类为什么要创设法?法的产生与人性有着极大的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法的产生,是人性导致人类行为有善有恶的必然结果。可以说,有善有恶是法存在的人性基础。 人的恶性与人的恶行,才使法有了抑制的对象,才使法的产生成为了必要。人一旦社会化以后,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就可能会与他人之间产生冲突。这种冲突的产生,是由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性和物质生活资料等的稀缺性所决定的。 人的第一需要就是生存。这一点,是不可否认。 人为了更好地生存,就必然会谋求发展。人的生存与发展都必须依赖一定的物质生活资料作为基础。没有物质生活资料等作为基础,任何人的生命本身就不可能存在。至于精神再伟大也会因缺乏人身这一载体而成为奢谈。 人的物质生活资料等并不是无限。有史以来,尽管物质生活资料等的数量不断增加,种类日益丰富,但人类的物质生活资料等总是处于匮乏状态之中。因为人类的物质生活资料等增长的同时,人类的需求也在增长,甚至后者比前者的增长还要快。因此人类始终处于物质生活资料等短缺的环境之下。稀缺成为人类对物质生活资料等最经常的结论。 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物质生活资料等,而物质生活资料等又总是处于短缺的稀缺状态之下,人类每一个个体乃至整体都必须关
人性与法的价值通过劳动、分配、交易等获得物质生活资料,本身并无善恶,人人都需要一定的物质生活资料。但获得的方式是有善恶的差别的。只要通过非常的方式去获取物质生活资料,就是一种恶。当这种恶难以为比法更早产生的其他社会规范,诸如道德、习惯调整或控制的时候,法的产生就势在必然了。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恶,人类就无须法。法的设定,本身就有惩恶的价值定位。 人的善性与人的善行,使法的产生成为了必要和可能。甚至法的存在本身就是人性中善的表现。人类之所以要创设法,可以说是因为人类有恶的存在。的确如此,如果人性中没有恶的存在,当然是不需要法存在的。但是人类为什么面对恶要去追求善,这正说明了人类并非仅有恶,应当说,人类在有恶的同时,更有善。如果说是人类的恶导致了法的产生,还不如说是人类的善导致了法的产生。 人的恶,是法产生的前提;人的善,则是法产 生的动力。没有人的性与行的善恶,便无法的产生。 人性中善因恶因并存为人类行为的有善有恶提供了人性基础,人性的善因恶因并存与人的行为的有善有恶导致了法的产生,法的产生又反过来证明了人性的善因恶因并存。法就是为抑恶扬善而产生的。抑恶扬善,法的价值追求。善,法的重要价值目标。 3.人的自然性、社会性、意识性的结合是法的价值的人性基础 (1)人的自然性是法的价值的重要依据 人是自然物,具有自然的属性。 人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地球与人类都不是上帝或者其他神圣所创造的。人与地球上的其他生命一样,都是自然按照其规律发展的结果。“从最初的动物中,主要由于进一步的分化而发展出无数的,纲、目、科、属、种的动物,最后发展出神经系统获得最充分发展的那种形态,即脊椎动物形态,而最后在这些脊椎动物中又发展出这样一种脊椎动物,在它身上自然达到了自我意识,这就是人。” 人类来自自然,必然具有自然的属性。首先,这种自然性表现为人都拥有自然生命。人都是以生命体存在的。没有生命当然就无所谓人的存在。“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 “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存在。” 其次,人的自然性还表现为人的生存都离不开必要的吃、穿、住、用,即必须要有一定的物质生活资料。人的吃、穿、住、用的需要是由人的自然生命所决定的。也就是说,人拥有自然生命也就必然需要吃、穿、住、用的物质生活资料。“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 “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茂芜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 再次,人的自然性还表现在人都有一定的动物性。人都具有一定的动物性。只是这种动物性受到其社会性和意识性的约束,或许表现得多些,或许表现得少些而已。正如恩格斯所说,“人类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 人的自然性,在多个层面上影响甚至决定着法的产生与价值。 首先,由于人具有自然性,人就必须满足自己的物质生活资料的需要。满足这种需要的途径和方式如何,就有道德上的正当与不正当、法律上的合法与不合法的问题。用劳动、交换的方式,人们都可以获得自己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如果采取诈骗、抢劫、抢夺、偷盗等方式也可以获得自己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这种方式必然会危害人类的生活秩序,危及人类的生存。对此必须予以禁止。但是对于这种获得方式,仅靠道德是无法彻底禁绝的。道德难以制止其中的恶行,于是在这 快乐阅读网《人性与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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