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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法治官》        【字体:
《论以法治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快乐阅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1    
本文《《论以法治官》》关键词:法理学论文,免费论文

《论以法治官》

  一、依法治国的实质在以法治权、治官

  一项政策、方针、口号的提出,在我们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往往可以立即得到一呼百应的效果。但是,要真正领会其含义,把握其精神实质,取得全党全体干部的共识,则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认识与实践过程,往往在一哄而起时还可能出现偏离或误解原意、形似而质变的现象。

  党的十五大报告已明确“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 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三个“管理”的对象,可以说是依法治国指向的客体。可是,在理解和贯彻执行这一治国方略时,一些地方往往把法治主体只限于政府,由政府制定依法治省、治市、治县、治乡……的方案,所“治”的对象也大都是本地所“管”的行政、司法事务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这样,就把“依法治国”的“国”这一客体,理解为只是一个空间或地域概念,按等级层层分管。“依法治国”演化为只是本地区依法办事,这就有失偏颇,而且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内容与价值目标相左。 有的地方甚至推演为依法治村、治家,最后落实到依法治人,就更有悖“法治国家”的精神了。

  前述十五大报告中讲的“三管”,是援引宪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三管”只是概括了人民治理国家和社会的三个方面事务。如果只从字面意义上把它理解为依法“管事务”,而不问管理这些“事务”的关键所在和核心内容,那就会偏离法治精神。

  其实,从现代法治观点看,“依法治国”中的“国”,应是指国家机器,“法治国家”是指法律至上的民主国家。这架国家机器运转的动力是源于人民而授予政府的国家权力(包括立法、行政与司法以 及军事等权力)。而操作这架机器,行使这些权力的则是遍及全国的政府的各部门、各地方的官员。在近现代,国家机器很大一部分实际上是一架庞大的官僚机器。民主的法治的要义,依法治国的精髓,就在于作为法治主体的人民以法治权,即人民通过人大以宪法和法律来授予并制约政府权力。政府则首先是作为法治的客体接受法的统治,依法用权,而政府官员是这些权力的载体,因此,以法治权又重在以法治官,澄清吏治。所谓吏治清则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前述的把“依法治国”推演为依法治省、治市、治县、治乡…… ,并无不可,但如果忘记了首要的是要治好你那个省、市、县、乡的“国家机器”,即政府各权力机关及其官员,那就事倍功半,而且会偏离真正法治的轨道。记得在一次依法治国的理论讨论会上,北京市司法局一位负责同志介绍了他们“依法治市”的经验。他们的一些具体经验确实不错,在一段时期走在全国的前列。可是,他很惋惜地说,后来出了个陈希同、王宝森事件,就失去了光彩,好的经验也被淹没了。-其实,要害恐怕还在于他们抓“依法治市”没有抓住关键:以法治官,特别是以法治市长、市委书记。

  陈希同、王宝森事件也有力地表明,依法治国(或治省、治市… …),如果没有把重心放在以法治权、治官上,就只会是“抓了芝麻,丢了西瓜”。最多也只能说是抓了“形式法治”,即有一定的法律制度,表面上似乎也在依法而治,却只治下不治上,治事不治权,治民不治官,是“半截子法制”而已。因为,现代意义的法治(Ruleoflaw),是法的统治,政府、政党、从国家主席到一般官吏,都要置于法的统治之下。而且,所依之法是民主的法,是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与自由,制约政府权力和官吏的法。这才叫“实质法治”,其理念与中心目标本是旨在解决权与法、官与民的关系,变专制政治为民主政治。因此,要避免类似陈、王事件的发生,不能单靠依法治市所能解决,它涉及整个国家的监督机制问题,亦即以法调整国家权力结构与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问题。这就必须自上而下,先从中央“治国”、调治国家机器开始。亦即把重心放在中央一级实行全国性的政治体制改革,通过全国人大的立法,来改革国家权力结构,健全监督权力和权力行使者的法律机制。所以,讲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各级政府及其官员自身摆进法治客体的首要位置,而不是超然地游离于法治客体之外,自己不先依法治“国”(治权、治官),而只是看着或者指挥着地方热热闹闹搞依法治省、治市……;而地方政府也只是看着或指挥着下属部门依法治理,而不把自己摆进去,首先依法管好自己的权力与官吏。

  如同现在的“企业改革”不能只限于“改革企业”,单对企业自身内部改革,而要首先(或同步)改革政府,规范与限制政府对企业的权力干预,调整好政企关系,才能真正搞活企业一样;讲依法治国,首先要摆正主客体的位置,“正己然后正人”,先以法管好权、治好官,再去依法治事、治人,才能管好各项事业。

  二、为什么治国重在治官

  治国重在治官,则古今一理。毛泽东也有句名言:“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干部”即当代中国的官吏。当然,毛泽东这句话,也还不是讲法治,不是以法治官,在“路线”与“干部”之间,还缺少或忽视“制度”与“法律”这个重要的中间环节,以致流于“贤人政治”的窠臼。但他重视治官,严惩贪官污吏(如杀刘青山、张子善,发动“三反”运动),整顿干部思想作风(如发动1957年整风运动,60年代的“四清”运动),乃至大搞所谓“反修防修”斗争(如发动文化大革命,整所谓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以及提倡“海瑞”精神,“敢把皇帝拉下马”等等(虽然言行有不一致之处),无一不是企望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励精图治。当然,由于其政治路线失误,又不讲法治,所以适得其反。

  治国重在治官,是因为官与权不可分。古人铨释“官”字的含义,谓“官者,管也。”管则需要权,有权就要设官,要设一定的官职来掌握和行使权力;当官就有权,哪怕小到一个警察、一个小公务员,手中也都掌握大小不等的权力。而权力,既可以用来积极为人民服务;也可以消极地不作为,有权不用,尸位素餐;更可以加以滥用,用来攫取物质或精神私利。权力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和腐蚀力。英国思想家罗素在他的名著《权力论》中说过:“爱好权力,犹如好色,是一种强烈的动机,对于大多数人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往往超过他们自己的想象。”霍布斯也说:“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

永无休止的权势欲”,是“全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中国的孔夫子讲“食色性也”,讲的是人的生理自然本性;而“权力欲”则可以说是人、特别是官的社会本性。而根据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阿克顿(JohnE.E.Acton,1834—1902)的名言:“一切权力必然导致腐化,绝对权力必致绝 对腐化。”对掌握权力的官吏如果不加制约,也必然会腐化。所谓“吏治之弊,莫甚于贪墨”,“此弊不除,欲成善治,终不可得。”中国古代历朝败亡,莫不败于奸臣、贪官以及那些“手握玉爵、口含天宪”、专权乱政的宦官之手。郑观应在其《盛世危言》一书中,对贪官污吏有一段生动的刻画:

  “故今之巧宦,莫妙于阳避处分而阴济奸贪,一事不为而无恶不作。上朘国计,下剥民生,但能博上宪之欢心,得同官之要誉,则天变不足畏,人言不足恤,君恩不足念,民怨不足忧。作官十年而家富 身肥,囊囊累累然数十万金在握矣。于是而上司荐之曰干员,同僚推之曰能吏,小民之受其鱼肉者,虽痛心疾首,籍口侧目,而无如何也。”因此,历代吏治大都以惩治奸贪为主。新中国建国初期惩办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时,毛泽东就曾尖锐地指出:“治国就是治吏。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将不国。如果臣下一个个都寡廉鲜耻,贪污无度,胡作非为,而国家还没有办法治理他们,那么天下一定大乱,老百姓一定要当李自成,国民党是这样,共产党也会这样。”“杀刘青山、张子善时,我讲过,杀了他们就是救了二百个、二 千个、二万个啊!我们共产党不是明朝的崇祯,我们不会腐败到那种程度,谁要搞腐败那一套,我毛泽东就割谁的脑袋。我毛泽东若是腐败,人民就割我毛泽东的脑袋。”时至今日,官吏的腐败现象仍有增无减。江泽民在纪念中共建党75周年的座谈会上指出:“历史上的腐败现象,危害最烈的是吏治的腐败”。他后来还把“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视为“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他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警钟长鸣。”当然,吏治不只是消极地为了防腐,积极的应是改革行政机构,健全官制,选拔和培养“能吏”、“廉吏”,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官员队伍,使国家机器能通过他们得到稳定、安全、高效地运转,促成国泰民安的太平盛世。

  三、治官的主体与方略

  明确了治国重在治官,更重要的还必须解决谁来治、如何治的问题,即治官的主体和方略问题。中国古代实行的是人治下的吏治,即皇帝治官的方略是以官治官,毛泽东同志的治官方略是人治与群治结合,即:在人治下,通过群众运动来治官。

  这种直接把群众作为治国的主体的“群治”观,表面看来是民主的或是“大民主”,但实际上却仍然没有摆脱人治的遗绪。群众运动在革命时期和解放初期的阶级斗争激烈时期,用来荡涤旧社会的污泥浊水,扫清反动的残渣余孽,确有风卷残云、立竿见影的功效。在政治运动中,群众也比较听话,领导者个人运筹帷幄,一呼百应,一言安邦。领导人特别是在群众中有极高威望的领袖个人可以决定一切,指挥一切。这给人以错觉,仿佛个人意志可以扭转乾坤,群众运动可以包医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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