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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变迁        【字体:
“司法”的变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快乐阅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1    
本文《“司法”的变迁》关键词:法理学论文,免费论文


差错,而不是对敌斗争。”“我们与公安机关应当强调‘制约’而不应当强调配合。”[40]持有这种观点的人,

  把我党中央所提出的‘提高警惕,肃清一切特务分子;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个好人’的方针,故意加以割裂和歪曲,说前十二个字是公安部门的事,后十二个字是法院的事。……他们公开主张‘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防

错’!?‘不应强调对敌斗争’,‘保护被告民主权利’!?‘不应过多地强调专政’,企图把人民法院的锋芒指向人民公安、人民检察院,指向人民内部,使三机关经常处于互不信任、互相制约、互相抵消打击犯罪的力量的境地。[41]

  司法机关、政法机关、三机关、专政机关,无论怎样在名称上整合,总有人根据自己的信念和理解来提出不同意见;这种声音在度过了漫长的屈辱岁月之后,在几十年后找到了遥远的回声。甚至可以从一个侧面说,50年的中国法制史,就是一部对司法(权)的正名史;而且这个历史还正在书写,远远没有完成。

  二、 词典与教材中的“司法”

  1980年代以后有了不少法律词典、百科全书。虽然辞书之间相当雷同,而且抄袭之处甚多,我们还是可以找到关于司法/司法机关的不同定义。同时,随着法制建设和法律教育的恢复和发展,出版了数量可观的法学教材。在几乎所有的法律工具书和法学教材中,对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关的解释都采用“广狭两义说”,但是相互之间又有区别。仔细分辨也可以看出20年间的发展变化趋势,就是司法的含义和司法机关的范围越来越确定,越来越窄。但是这并不是精确的规律:不同的学者、编者仍然有不同的观点,有些在后的出版物比更早的出版物对司法的解释更宽。因为观点的形成、持有和变迁是极为复杂的。它受到社会环境、意识形态、自我的生活境遇、言论政策等因素的极其繁复和微妙的影响。不过就我们的目的而言,虽然对一个事物的个人认识和社会认识绝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但是知识社会学告诉我们,“知识从一开始就是群体生活所具有的一个合作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人都运用由共同的命运、共同的活动,以及克服共同的困难的过程中组成的框架来展示他的知识。”“他所说的是他的群体的语言;他以他的群体的方式来思维。” [42]

  下面例举几种不同的司法/司法权/司法机关的概念,括号后面是出版年。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他们的共同 任务就是正确合法及时地运用国家法律;作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我国,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才是司法机关。”[43](1981年)

  “从广义上讲,我国的司法权有四项内容,即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和司法行政权。这四项具体的司法权,分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 行政机关执掌,从而形成分工负责的国家司法机关的结构体系。”[44](1988年)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司法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司法 行政机关。”它的性质在于,“我国司法机关是执行法律的专门机关,是重要的国家机器,是掌握在人民手里的锐利武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工具。”[45](1988年)

  “在我国,宪法规定法院和检察院是司法机关,并且法律规定或习惯认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也属于司法机关之列。”[46](1991年)

  “广义的司法权,包括司法审判、行政制裁、官吏惩戒与司法行政权;狭义的司法权,单指司法审判与监督守法权。”[47](1991年)

  “按照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享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主要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48](1993年)

  “司法权一般是指法院行使的职权,其职能是审理各种诉讼案件。”[49](1993年)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和司法体制,司法权一般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50](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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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变迁



  “司法:同狭义的‘法的适用’,指拥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诉讼程序应用法律规范处理案件的活动。”“司法权:广义指审判权、检察权、司法行政权等。狭义仅指审判权。”[51](1998年)

  “在中国,广义上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以及在刑事诉讼中参加一定诉讼活动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领导并管理监狱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权:”广义指审判权、监督法律实施权、司法行政权等。狭义仅指审判权。“[52](1999年)

  司法“是对法律的适用,是特定机构运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一种专门活动。”[53](2000年)

  “司法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即是我国的司法机关。”[54](2002)

  在1990年代以前的很多法理学教材中,找不到司法或司法权的概念;一般在“法律的实施”或“法律适用”下面来阐述。这在很大程度上和三权分立的意识形态禁忌有关:司法权的概念本身内含着 “司法独立”、“三权分立”甚至“司法至上”的指向。而我国议行合一的体系与意识形态对三权分立一直采取批判和排斥的态度。[55]1990年代以后,虽然仍有很多教材沿用以往的体例,但“司法”的用法多起来,1980年代的教材往往还要强调司法或法院的专政职能,到了1990年代,虽然仍有专政机器的说法,但是越来越少了。关于司法机关的范围,大致可以说,广义的司法机关从“公检法司”缩小到“公检法”或“检法司”,又缩小到“检法”两家,狭义的司法机关也从“公检法”缩小到“检法”两家,又缩小到法院一家;到后来狭义的司法权仅指审判权几成通说。

  分析关于司法的话语,也可以发现遣词造句的些微区别:而这背后蕴涵着意识形态的和社会结构的变迁。没有话语能够脱离权力关系的影响;而权力又是在话语的斗争、扭曲和转折中进行着本身的变迁。这是1986年的一本教材对三权分立和司法的论述:

  在《大清法规大全。宪政部》中便有 ‘立法、行政、司法则总揽于君上统治之大权’ .……足见‘司法’一词在我国的出现系受西方‘三权分立’学说的影响。……那种认为只有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才是司法机关,法官的执法活动才是司法,是一种传统的陈腐观念,不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不足为取。……审判、检察、侦查、司法行政都是属于司法上的概念,为了简约起见,直称审判、检察、侦查、司法行政,或者称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四机关,一目了然。……从严格意义上说,法院或者包括检察机关才是名副其实的司法机关。[56]

  同年的另一书中论述到:

  

司法机关应当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当然,检察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还有其他职能,它们同法院相比较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司法机关。“[57]

  而到了1999年,在观点表述上有了不小的变化:

  我国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无疑是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 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具有双重属性,拥有一定的司法职能,也可以归于司法机关范畴。

  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是人类史上的巨大飞跃,在司法制度上起了翻天覆地的变革。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鼎足而立,分权制衡。特别是反对封建司法专制,建立了一整套司法民主原则和制度,在人类法制史上揭开了崭新的篇章,影响深远。[58]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首先定为行政机关,而不是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四机关并称,理所当然地属于司法机关。另外在提到三权分立的观点时,不再加上“虚伪的资产阶级” [59]、“剥削阶级”这样的定语,而是肯定其重大意义。比较1980年代以前和1990年代以后的涉及到三权分立的论述,就不难发现这一变化趋势。司法独立从洪水猛兽,到学界的真诚呼唤,“司法”变迁之深刻可见一斑。

  19世纪史学大家基佐(F.P.G.Guizot)认为,“一般词语的通用的意义几乎总比显然更严格更精确的科学定义有更多的正确性,词的通常意义来自普通见识,而普通见识是人类的特征。一个词的通常的意义是在逐渐发展的,在事实的不断出现中形成的。”所以在考察一个重要的社会概念时, 应该抓住这个词的“一般的、凡人皆知的、通俗的含义(the general,human,popular meaning of this word)”。[60] 我们还需要考察“司法”在日常生活中的含义。有学者认为,“在中国,民间社会很少使用司法一词,那里的人民所具有的只是打官司的观念……司法一词多少是在正式的场合、比如在官方或学术的场合使用的。”[61]人们有时说“把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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