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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变迁        【字体:
“司法”的变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快乐阅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1    
本文《“司法”的变迁》关键词:法理学论文,免费论文


去年进步。我们在四机关的工作同志就有责任要保证在开会前把共同的报告搞好。……用四机关共同的力量做好应筹备的事,是最关紧要的。”[16]

  也有政法五机关的提法:“一九五一年底,政法部门首先响应了中央增产节约的号召,政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法制委员会五个机关实行合署办公。……政法五机关实行合署办公,由于不适应工作发展情况,干部也要‘回槽’,‘合久必分’,又分开了。”[17]

  在另一次讲话中董必武提到:“拿政法来说,县法院、县检署、县监委、县民政科都是政法机构。”[18]

  不少场合中,“公检法三机关”可以成为政法机关/政法部门的同义语,即使包括其他机关,公检法也是政法战线的中坚力量:“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两个方面的任务,……政法机关最重要、最根本的任务还是敌我矛盾,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19]“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处理的问题是在矛盾的刀刃上的,如果发生偏差,就会出大问题。”

  不管政法机关包括了什么部门,它们都是有机统一的:“政法各部门要在中央领导下工作,像头和胳膊、手指的关系那样,中央是头,政法部门是胳膊、手指,头指挥胳膊、手指。不闹独立性,可以少犯错误,出了错也不会太大。”[20]

  “政法”在司法工作和法律教育中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1952年院系调整以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政法机关”、“政法干部”、“政法工作”都是伴随政策判断和权力机构设置而出现的、社会主义中国特有的术语。自1949年之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一度还有民政局、监察局)等机关统称为“政法机关”,他们合署办公,形同一体。党的各级政法委员会主管同一级别所有的‘政法机关’。故政法之‘政’,是‘专政’,而不是‘政治’,‘政法’之‘法’是融化在专政工具之内的法律。……(1980 年代以前)政法列入‘机密’或‘绝密’专业,对学生入学前的政治审查比其他学科更加严格。[21]

  政治背景、政治素质成为学习法律的重要因素;政治内容、阶级观点和经典教义在法律教学中占据显著位置。社会结构和斗争形势难以产生理性司法的需求,而政法教育培养出来的政法干部又不可能在决策上和司法技术上创造这种需求。

  “政法”一词传神地反映了中国法律的地位和特点,传达了有关中国司法最重要的信息。“政法”的使用频率绝不低于“司法”,在某一时期甚至远远高于“司法”一词。“政法”的组词能力更强:“政法机关、政法部门、政法战线、政法院校/院系、政法委、政法工作、政法干部”,等等。[22]而“政”,可以联想到“政治”、“政策”、“政权”、 “专政”、“政绩” ,而这些正是中国法制能够被理解的关键词和背景词。政在法之上,法随政之后。按照政法机关领导人和学者的理解,是阶级斗争的状况决定了政法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我国过渡时期阶级斗争主要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个阶级的斗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这个斗争,虽然在我国目前的具体条件下,大多数情况表现为人民内部的矛盾,但是在某些范围内,却表现为激烈的你死我活的敌我斗争。这个情况决定了作为社会主义经济上层建筑的所有一切政法机关的总的性质和任务。”[23]

  1980 年代以前,“政法部门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 经常被用来描述政法部门的性质。“政法部门是刀把子,这个刀把子必须掌握在

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人们手中。”[24]“刀把子”不抓牢,甚至被坏人拿到,后果危险之至:“专政工具如果不在党的绝对领导之下,不牢固地掌握在无产阶级手里,那么,这些‘刀把子’就会被敌人夺去,就会变质,使敌人逍遥法外,而劳动人民就会有人头落地的危险,出现暗无天日的局面。[25]”“人民司法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这把刀运用得好,可以砍向敌人,保护人民;掌握不好,则可能伤害自己。”[26]揭批四人帮时期,出现不少类似“牢牢掌握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这样的文章,说的也是刀把子在谁手里的问题[27];在1983年严打时期,“刀把子”论又兴盛起来;[28]但就是在同一年,法学界发生了不大不小的“刀把子的风波”,这又是后话。

  “刀把子”是一个工具,司法机关被工具化了。“人民的司法工作如同人民军队和人民警察一样,是人民政权底重要工具之一。”[29]一位高级法院副院长在第五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的发言中,四次提到了做党的“驯服工具”:

  通过反右倾、鼓干劲的整风运动,……使坚持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的思想,做党的驯服工具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进一步牢固地树立起来。要不要做党的驯服工具,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与资产阶级法律观点斗争的一个焦点。司法部门只有把思想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进行到底,……(才能)成为党的驯服工具。使坚持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的思想,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和做党的驯服工具的思想,在广大司法干部头脑中生根……[30]

  考察这一时期的司法话语,还可以非常明显看出,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地位被强调到了极高的程度。罗瑞卿在《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上的讲话提要》中说:“我们应当坚持政法工作上这个最有决定意义的传统,始终听党的话,作党的驯服的工具,不断增强自己的觉悟和党性,要使我们的思想跟得上党委的领导,并且在组织上与实际工作上,绝对服从党委的领导。”[31]在北京市1958年的司法工作会议上,与会代表纷纷表示要做到:“坚决服从党委领导,听党的话,党指挥到那里就到那里,党叫干什么就干什么,主动、及时地向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切实成为党的得心应手的驯服工具。”[32]而“党对人民司法机关的领导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具体体现在方针政策上、政治思想上、组织上以及业务上等各个方面对司法机关进行领导。”[33]

  除了强调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还突出强调了政法机关之间,尤其是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密切配合。“三机关要在党的领导下贯彻通力协作、一致对敌的精神,统一政策思想和统一行动,真正拧成一股绳。”[34]在三反、五反、大跃进运动中,“司法”工作创造了三机关相互配合的新形式,像三家联合办案,就地办案,分片包干,三员协作,等等。除了“三机关”的称谓,还有“三长”、“三员”、“三部门”等称呼。比如:“政法部门拧成一股绳,上下左右一条心,统一指挥作战……上至三长下至三员,都必须做到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统一对敌,政法工作才能跃进。”“自去年三长会议后,……三个部门按县委的统一布署根据不同任务,统一配备了力量,采取了三员联合协作的办案方法,……组织了四个‘三员协作联合办案组’。”[35]这似乎是三机关的蜜月时期;但它是一个工具化的蜜月。在日后的历次“严打”、尤其是1983年的“严打” 中,又重温了这种关系。

  “政法部门”的提法,“刀把子”的定位,以及三机关的亲密关系,使“司法机关”到底指什么机关失去了意义。比如:“通过实际斗争的锻炼和整风运动的教育,我国的政法工作本身有了很大的发展和提高。特别是在1958年,无论检察、司法和公安部门的工作,都有一个大跃进。”[36]这里“司法”虽然指的是法院,但它仅仅是政法机关的一部分,它做的是“政法工作”,而不是“司法”。政法战线整合了“司法”,不管谁是司法,都不能离心离德,单兵作战;更不允许内斗,搞司法独立,以监督制约为名来搞某一个机关的特殊化。

  但是,像任何统一都面临着分裂的压力一样,万众一心的的平静海面总难以掩盖斗争的波澜。“司法”到底是什么,到底应该是什么,这里面蕴涵着惊心动魄的战争。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贾潜因为主张审判独立受到了批判。他的理由是(1)法院特殊论,“法院管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操生杀予夺之大权。”“审判员的产生和免职,与其他部门的干部不同”。(2)党对法院的领导是通过制定法律来实现的,审判员服从了法律就等于服从了党的领导。(3)党委不懂法律。(4)党委具体过问审判工作,不符合诉讼程序中的直接和言词原则。[37]这些被当作资产阶级司法独立、以法抗党、脱离政治遭到了无情打击。关于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庄惠辰在1957年的文章中认为:“法院的法庭审理乃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而法庭审理前,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起诉工作都不外是使法院能够行使审判权的预备阶段或预备程序。”他在文章中对流行的三机关“三道工序”说提出了质疑:

  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说法把公安、检察、法院三个机关比喻为‘一个工厂的三个车间’,把侦查、起诉与审判称为一件产品的‘三道工序’,把制约关系仅仅理解为多设几道‘关口’,多经几次审查。这种比喻是不够恰当的,因为几个车间或几道工序是一种顺序的分工关系,相互间尽量求其配合与协调,这并不能体现侦查、起诉、审判三种职能之间的制约关系。[38]

  他的论点在次年遭到了驳斥:他“不仅离开专政的前提,强调人民公安、检察、审判之间的矛盾和制约,而且还正面反对三机关的通力合作,一致对敌。”“他是以资产阶级超阶级的司法独立的观点来曲解这种法制关系的,他企图把审判工作超然于侦查和起诉工作之上。尤其错误的是认为如果我们强调了审判与侦查起诉的一致性就是‘把诉讼地位与政治立场相混淆’。”[39]

  还有一种“防错论”,“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提高办案质量,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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