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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        【字体: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快乐阅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1    
本文《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关键词:法理学论文,免费论文


很好的博士论文题目)。在这种状况下,人民法庭的法官在很大程度上实际就起到了第一律师的作用。

  我曾在《农村基层法院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23]一文中就提到这样一个“案件”。儿子想要母亲的钱不得,多次殴打母亲;母亲到法院起诉,要求“脱离母子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首先告诉她法律没有规定这种诉因,因此是不许可的。这是第一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回答。随后,法官又考虑了这位母亲的实际情况,为她提供了在法官看来最好的法律建议,建议她同离家出走20多年杳无音信的丈夫离婚,另找老伴,以此来保护自己。这是法官提供的第二个法律咨询-为当事人从法律上设计安排一个更为安全的未来。然后,法官告诉她到对门的法律服务所写状子,告知如何写,什么案由等等;甚至最后领着她到了法律服务所来办此事。这是第三个法律服务。

  至少头两个服务严格说来都应当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在中国农村,这些工作往往都由法官承担起来了。严格说来,法官不仅没有义务承担这些事务,而且从法律上看是不应当甚至应当禁止的。因为,比方说,就这个案件而言,法官真正是“先定后审”了-如果这位妇女真的听从法官的建议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这些法官会做出其它判决吗?当然,这个案件还不那么严重。如果设想一下,如果这位妇女听取法官的建议,对其儿子提出虐待罪的起诉(当然,法官没有提这个建议,只是曾考虑过这种可能),那么这个案子将从一开始就是有很大偏见的,就是对其儿子不利的。因此,依照无论什么诉讼法或传统的法理,法官的这种做法都是与司法职业道德有冲突的。

  法官不仅在起诉前常常扮演了律师的角色,而且在当事人没有聘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出席的庭审(包括调解中)也常常实际起到了律师的作用,甚至同样是被迫起到了律师的作用。在访谈中,许多法官对我们讲的自己办的案子,都表现出这一点。比方说,还是离婚案,丈夫要离,甚至愿多给些钱,以表示自己的内疚,而妻子就是不愿离。由于妻子缺乏相关法律的信息,又没有律师替当事人出谋划策,如果法官保持司法的“中立性”,妻子往往会为自己的信息不完全的决策所误。在这个时候,法官往往会告知妻子,如何解决对她最好,有时甚至不无越俎代庖替当事人作决定的嫌疑。这种状况实际也是法官扮演了律师的角色。我在其他文章中的一些例子(例如,在老人赡养案,法官关于生老病死之安排,粮食、油料的安排;[24]在断腿案,法官关于损害赔偿金的安排[25])以及一些有关人民法庭法官的报道[26]也都说明了法官在很多时候起到的是律师(甚至更多)的作用。

  我不想举更多的例子,而想从这种现象来探讨其中的社会意蕴和法理学的意蕴。

  首先,这表明,中国农村对法律服务乃至对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确实有巨大的需求。这是一个巨大的潜在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国的法治能否建立,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农民的这种服务能否得到满足。

  其次,我们又必须看到,这个潜在的市场还没有转化为甚至在短期内还不大可能迅速转化为一个现实的法律服务市场。因为一方面,这种需求还是一种消费者没有支付能力或没有足够支付能力支持的需求。坦白地说,律师不下乡,很大原因就是农民支付不起律师的费用;而农民为什么常常直接找法官,而不是到法律服务所咨询,在我看来,除了农民对于这两者的制度差别无知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法官听取其诉求之后提供的法律服务

是不收费的,这是一种免费的午餐。法院要直到你把诉状提交上来,同意立案时,才收取费用。农民在这些方面也是很精明的,他/她们知道如何节省他/她们的那不多的现金。而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知识体系还难以提供有效法律服务供给,即现有的法律知识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还很少足够细致考虑是否切实适合农民的需要。目前中国法学院所提供的法律知识更多是适应工商社会和都市生活的,是强调规则性,因此在农民看来是比较大而化之的。而农村生活由于受到其生产生活条件和社会组织形态(熟人社会)的限制,其需要的法律知识有很大不同。农民需要的法律救济往往格外具体,细致,往往具有地方性的色彩,并且一定要是对方当事人有能力履行的或是司法机关有能力执行的。比方说,为了某个伤害,律师可以要求很高的赔偿金额,法院也许可以这样判决,但是对方当事人如果完全没有能力支付,那么这个律师所作的一切努力,提供的一切服务最终都是一纸空文。因此,农村需要法律服务,这个概念实践起来一定要语境化,予以细化,而不能用我们这些法学家头脑中的法律概念来替代。

  正是由于有这两个限制,我们看到目前中国农民的法律服务需求是得不到制度性满足的。同时,也正是在这两个限制下产生的农民对法律服务的制度性需求,迫使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的法官的职业角色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或位移。他/她不仅是法官,而且也是另一种传播农民关心的法律信息、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也正是由于基层法官这一实际的社会职能,我才感到有必要把至少是履行这一职能的人民法庭的法官也列入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并纳入本文分析。这种分类,并不仅仅是出于一种便利,而是有盘算且有比较充分的理由的)。

  从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法官的这一职能我们还进一步可以理解他/她们在中国乡土社会中扮演的特殊角色。许多人都曾指责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法官的专业素质比较低,缺乏理想法官(法律家/政治家)的气质和能力,没有理想法官的那种中立性。我承认,这些批评都是对的,但又都是不太讲道理的。只要到中国乡这一级一看,看看基层法官每天的工作,他/她们接待的当事人,他/她们所面临的问题,他/她们必须在教科书上讲的职业道德与生活实践中的职业道德之间做出选择,就可以发现,他/她们的这种角色偏离的不可避免甚至正当性。甚至,我这里的表述方式都太知识分子化了。在他/她们的这个环境中,他/她们甚至必须也只有这样行为,才是公道的。

  因此,我们也许应当重新审视一下法官这个概念的内涵的丰富性。当然,法官这个概念应当涵盖像柯克、霍姆斯、卡多佐、汉德这样的法官,但是法官却不仅仅是柯克和霍姆斯等人。它还包括中国的人民法庭法官或者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的治安法官。一个优秀的人物不应当成为一个概念的标准定义。否则,在霍姆斯、波斯纳面前,我们中国的法学家面前都别叫法学家了,而且我们中国的法学院教授又有谁敢称自己是法学院教授?!

  最后,从作为律师的法官这一现象还表明在当代中国,至少在中国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化不可能避免地要同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联系。甚至,考虑到前面谈到的其他法律人的状况,也许,我们可以说,在目前这些地方,也许需要的法律人就不能太专业化了,太专业化也许对这些“客户”来说是弊大于利。还是那句话,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管这是一句老话,但是如果你看了上面这些介绍和分析,你是否真正在智识上有一些的触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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