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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        【字体: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快乐阅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1    
本文《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关键词:法理学论文,免费论文


判的经验就成为他/她在进入法庭之前了解和学习司法知识的主要渠道之一。[20]

  第三,即使这些司法助理员或法律工作者没有

进入人民法庭,司法程序也对他/她们在调解纠纷甚至在代表乡政府做出行政决定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访问某乡时,我从某乡的司法助理员处理纠纷的卷宗中随便抽了几份看了一看。本来也只是为了过过目,但是一看,就让我感到有点吃惊。整个纠纷处理的程序与法院的卷宗极为相似。卷宗中包含了类似诉状的“我的请求”,类似法官询问笔录的“调查笔录”、“座谈笔录”,类似传票的送达文书和回执,有类似庭审纪录的“调解笔录”,有类似判决书的“处理决定书”;此外还有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口头证词和其它书证。比法院的卷宗更多一点的是一些实地调查的笔记和座谈笔录,一些地界划分的简图。这些多出来的部分反映的是这种具有行政性的决定要比法院更注重现场勘察,更注重“实质正义”,更少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的程序规则。这种状况,确实令我和同行的调查人感到吃惊。显然,司法的程序为乡土社会的行政性纠纷处置提供了一种新的基本格式;而这种格式又反过来对司法起到了支持的作用。这表明作为一种治理术的“法治”模式确实在向基层渗透,而乡人民法庭是一个重要的渠道或窗口。同时,我也格外感到韦伯的公文化法治在现代社会中的力量。而这也使得我进一步理解了一位曾长期担任司法助理员的法官的话,他对法官与司法助理员的工作特点的概括是:“一个有程序,一个没程序”。

  三 法律文书送达人

  在江汉平原上一个相对比较富裕的地区,我们考察了几个人民法庭,都发现法庭的工作人数似乎明显多于他们告诉我们的人数。经过询问,法官告诉我们,每个法庭都聘用了两个或三个这样的年轻人,专门替法院送达各种法院的文件,此外,还帮助做其它一些与法庭工作相关的事情,例如协助案件的执行等。这些法律文书送达人一般都是近年的退伍军人或一些农村知识青年,他们的“工资”都由法庭从自己的“创收”中支付。遗憾的是,我忘了,这些人是本来就没有正式称谓呢?还是我忘记将法官对这些人的称呼纪录下来了?因此,我只好在此杜撰一个词,称他们为“法律文书送达人”。

  法庭为什么要聘用这样的人?法官告诉我们,在他们地区,由于经济相对发达,人口流动也比较大,纠纷也相对比较多,因此,工作比较紧,法官常常不能自己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其次,由法官或书记员亲自送达法律文书,然后过两天又上台审案子,似乎也不很是那么回事(记住,距离会创造权威和美感的道理)。第三,我认为最重要的是,由于这里的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也比较发达,法庭也有自己的车,因此绝大部分法官都已在各方面生活条件都更好的县城安家了。他/她们或者早出晚归;或者工作日驻在乡间法庭,周末回县城。这种生活状况使得这些法官对农村的具体情况开始陌生起来了,他/她已经无法像以前的法官或像那些仍然长期生活在乡间的法官那样非常熟悉其所在的乡以及乡民。这些法官告诉我,农村不像城市,这里的村民居住没有街道,没有门牌号码,送达文件就很麻烦;加上通讯不便,甚至有时你去送达,人家铁将军把门,赶集去了,甚至有可能你在路上曾跟他/她擦肩而过也不知道。由于这种变迁,法官说,法庭的工作也就需要有非常熟悉当地的人来帮助送达法律文件。你只要告诉他某某村某某组的某某某,他就肯定可以送到,而且他一般会把全乡的成人都认得差不多,路上碰到了,也不会错过。有了这样几个人在法庭工作,司法审判包括执行工作运作起来就更正规化,更有效率了。

  这一点,至少令我很有点意外,有不少收获。首先,我感到的是,社会经济发展对于司法专业化的要求。纠纷的众多要求一个更有效率的司法组织结构。因此,就在这一社会发展过程中,即使是人民法庭的工作也正在发生某种静悄悄的革命性变化,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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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

加强调专业分工和科层制,社会的发展正在重塑着乡村的法庭和法官,包括他/她们的生活方式和知识,塑造着司法的运作方式。其二,尽管我早就从迪尔凯姆和福柯那里了解到空间对于现代社会组织的政治意义和司法意义,[21]但是只是在这里,我才真正感到了中国经验的验证:空间组织确实对政治生活有影响(我想这又是一个很好的博士论文题目)。当然,这些法官从来没有听说过而且也不会关心迪尔凯姆或福柯,但是,他/她们对农村司法问题的直觉和经验分明让我感受到了一种也许会被人讥笑为“后现代”的分析,看到了空间在社会控制中的意义。的确,如果不是生活在这种环境中,你无法感受到司法要进入农村乡土社会的难处。这种难处不仅仅是一个知识、一种观念的问题,甚至不仅仅是钱的问题,它涉及到社会的全面的重新组织、结构和整合,关系到像门牌号码、街道区划这样的事,关系到诸如公路网络或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的变革。在这里我看到了福柯所说的,法治的话语机制必须依赖的一系列非常具体的非话语的机制。我感到我们这些常常关在书房里“作(做作?)学问”的法学家常常把许多问题都看的简单了,都看成是一个观念问题。

  必须指出,除了这种有效的“社会控制”的需要外,这些送达人在法院中还扮演了其它角色。例如,类似法警的角色。如果要下乡执行案件,法官往往会领着这些人参与司法的强制执行。这些人还在法院扮演了卫兵的角色。当周末法官回县城之后,乡人民法庭就由他们看守。他们的存在使得这个法庭的分工更为细致了。相比起来,这里的法庭显然要比大山区的仅有两三个法官常驻乡间的人民法庭更像一个法庭,更具有司法的气味。

  由于这些人的出现,也促使法官进一步发生变化。最主要的变化是促使法官与乡土熟人社会进一步陌生化,使得司法更为独立。表现为,首先,法官将更多作为一个外来者(而不是社区内的一员)来处理乡民之间的纠纷,他/她们会更多受城市生活方式的影响,更少受乡土社会生活规范的影响,司法可能更多转向程序化、规则化,而不再像以前那样注重解决纠纷。第二,法官对乡政府的依赖程度也逐步降低。第三,乡民也有可能逐步把法庭同乡政府区分开来,这也有利于司法独立的社会认知。第四,由于外来的和尚会念经的社会心理,法官同当事人之间距离的增加有可能增加法庭和法官的权威。第五,从可能性上看,这种变化在未来可能会使得一些进入基层法院工作的法学院毕业生愿意到

乡一级法庭工作,尽管目前县法院还几乎没有或很少有法学院毕业生。必须注意,尽管我这里的分析似乎都是正面的变化,但是结果未必都好,这些变化同样可能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究竟结果如何,我们还需要细致长期的观察。

  但是,即使假定这些变化是可欲的,要能够做到这样,人民法庭就必须有自己的小金库,它必须能从各种收费中或国家拨款中保证这些“送达人”的工资。目前,这些法院的这些变化仅仅是因为当地的经济相对发达,诉讼较多,诉讼或执行的收入也较多,才保证了法庭能用得起这样几个“送达人”。

  那些在遥远偏僻的比较贫困的乡村人民法庭怎么处理像送达这样的问题呢?在另一个大山区的人民法庭,我发现,尽管很穷,雇不起“送达人”,法官却以其它的方式同样回答了这种非格式化的空间问题。首先,在这些地区,或者因为社会更为闭塞,人口密度低,纠纷本身就比较少;或者因为穷,因为交通不便,纠纷上法庭的就相对减少了。其次,这里的法官基本都是长期驻在本地,因此,他们对当地的情况和居民非常熟悉。听他们讨论当事人,往往不是称名字,而是驻在某村的某某家隔壁,或某个山脚的某某某(这种“定位系统”只有在人口密度很低的地方才可能)。第三,法官往往利用当地的行政系统来传送法庭的有关信息。比如,我们到了那一天,法官就打电话到村委会,要村委会主任通知有关当事人来法庭参加诉讼。而由于人口流动性相对小,村委会一般都可以找到人。第四,才是由法官或书记员送达。这种状况都再次表明,甚至司法的专业化、独立性都直接或间接地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同时,我还看到一个重要的问题,这种经济生活条件对法官所累积的知识和法院工作方式的影响。

  四 作为律师的法官

  尽管我将在下面两篇文章详细讨论基层法院的法官,在这里,我却想简单讨论一下,在乡镇人民法庭,法官实际经常扮演的但至今一直为所有的研究者都忽略了的另一种社会职能,律师的职能。

  我在前面已经初步显示(虽然不是因为莎士比亚所说的原因),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的管辖区[22]内往往就没有一个真正的律师。城里的律师不仅很难为普通农民接近(可能会有几十里路到县城),并且其费用也是普通农民支付不起或不愿支付的。但是,农民又有许多纠纷需要法律的服务,因此,在中国广大农村,就出现了一种对法律咨询的制度性需求。正是这种需求导致了乡间的法律服务所的产生和生长。但是,在普通百姓心目中,他/她们并没有一种关于法院和乡政府或司法助理员的严格区分,在他/她们心中,这些机关都是说理的地方。其次,法律服务所也会收费,因此,至少常常有些农民会不经法律服务所,就直接到法院起诉,特别是一些在农民看来“天经地义”的诉因(比如离婚,赡养等。有心者可以就制定法规定的诉因和农民心目中的“诉因”进行一个很好的分析研究,那也会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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