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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法总述(上)        【字体:
中国宗教法总述(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快乐阅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1    
本文《中国宗教法总述(上)》关键词:法理学论文,免费论文


牺牲”,人也不能向他直接祈求,而必须通过先公、先王之类的祖先来媒介进行。[34]这是祖先崇拜侵占最高神地位的表现。至于

人格化的自然神,其对于殷人的重要性本就不及天神化的的祖先。[35]可见,祖先神信仰仍是殷人宗教的核心。殷代祭祀的方式主要有五种:乡、翌、祭、 、 .乡是伐鼓而祭,翌是舞羽而祭,祭是献酒肉而祭, 是献 稷而祭, 是合历代祖 并祭。[36]殷代宗教就其信仰与祭祀体系的复杂性而言,已不单纯是祖先崇拜与巫术的简陋初民宗教。但是,殷人宗教没有信仰的教义教规,神灵系统也还比较简单,远远不是一种成熟的宗教,至多只能称之为较高级阶段的初民宗教而已。

  如果说殷商宗教的发展仍与其他民族宗教的发展大体相一致的话,该一致性在周时就中断了。[37]这一断裂以周公改制为标志。而改制的内在驱动力则是自然地理环境压力下对于统一国家的要求。

  农业的出现是人类文明史上的划时代事件。它使人们摆脱了囿于渔猎生活的导致的食物资源不稳定,提供了定居生活的可能。人们相应的有了更多的时间用于非生产性活动,这是文明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同时农业发展内在地要求一定的天文学、气象学、生物学知识以及制陶、冶炼金属与水利方面的技术。这都成为文明发展的驱动力。因而,适宜于农业生产的大河流域也是人类文明之光发源的地区。这也是人类早期生产技术落后,更多依赖自然的必然结果。尼罗河流域发展了古代埃及文明,两河流域则是古巴比伦的故乡。而黄河流域毫无疑问使中国文化的源头所在。甚至一直到十三世纪北方的蒙古人定都燕山脚下的北京以前,黄河流域的政治中心地位从未有过大的动摇。[38]早期的文明集中在黄河干流中部的黄土高原上。黄土主要分布于现在的山西、陕西两省境内,晋南地区是传说中尧、舜、禹的主要活动地区。黄土土质细密,几乎无须高大牲畜就可以深耕细作。黄河将高原一分为二,黄河的两大支流渭河与汾河分别流经两个部分。黄河并不是一条温顺的河流。一方面,15英寸等雨线横过中部干流,造成降雨量的很大差异。温带大陆性的气候又使降水量的垂直分布很不均匀。一方面,尽管当时的植被覆盖率应远比现在为高,但黄土的特性使它极易被强劲的水流所分割、崩塌,两大支流带来的与黄河干流的泥沙几乎不可避免。在夏秋的多雨季节,很容易造成洪水。舜、禹时的洪水传说即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这一史实。春秋时,治水都是诸侯葵丘之盟的主要议题(公元前651年),战国时成书的《孟子》中有11处提到治水。对于黄河,这条中国第二大河的治理,不是一般的社会组织所能完成。[39]首先就需要黄河流域至少在干流区域的地域统一(中部流域面积就大致相当于一个法国);其次是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和完备而有效率的政府组织系统,以协调、组织具体的工程运作。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认为的“回顾中国历史,治水这一必要性是中央政权及其世袭官僚制之所以成立的关键所在。”[40]自然环境这一经济性前提成为统一政治国家的要求的内在驱动力。传说中禹就因为治水有功而被推为领袖。禹以后的夏的存在(约公元前2100年—前1600年)缺乏考古的确证。[41]商的存在已为考古所证实,但对于殷商内部具体的政权组织形式,特别是商王与“诸侯”、“邦方”之间的关系没有详实的材料。甲骨文记载采用卜辞的方式,只记录了众多的职官、四方邦国的名称,而没有直接描述他们的日常政治生活与职能关系,故只能进行一些推测。[42]历代史书都将“商”作为一个统一的朝代,学术界也将奴隶制作为商代社会性质的通说。我虽然还不能在这里给商的社会性质一个明确的定义,但可以肯定的是:商并不是一个发达奴隶制为基础的中央集权的专制王权国家,就象古埃及与古巴比伦那样。

  陈梦家先生认为,殷人可以分为王;侯;田、邦伯;百官;士(上层百姓);自由的小人(下层百姓);奴隶。后两个为被统治阶级。奴隶应当主要来自于战俘。一方面,与商王对周边邦伯的武力征服有关;另一方面,没有证据表明商有大量的债务奴隶出现的可能。债务奴隶的出现首先要求经济活动的频繁与交易的大量以及有强制力的债务契约出现的可能。而最早的有关债务契约的雏形的记载见于《周礼。秋官。士师》“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质剂。”而且商的职官中也没有专职的裁判性质的官员的记载。以战俘作奴隶是奴隶制发展的早期特征。另外,一般而言,对于商这样的农业国家,发达奴隶制下,奴隶应成为最主要的农业劳动人口。但商却是并非完全属于奴隶性质的“众人”去承担相当的农业劳动任务。当时与商相并立存在的有许多的“邦方”。各邦方与商之间按地域可分为殷境内、境边、境外三种。但这种划分是不严格的。因为邦境经常变动,而且各邦的土地、人民并非来自商王的封赐。商王与境外各邦之间是敌对的,互相攻伐。境内的邦服从商王的统治,承担恭纳农作物和为商王征伐的义务,但并不包括赋税。商王则要对服从的邦提供保护的义务。因此,商王并不是这些邦的专制王者。臣服的各邦之间也常互有攻伐。商王有时也象征伐境外各方一样征伐境内各邦并同样的俘其为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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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法总述(上)

或杀之作人牲。因此,很明显的,商并不是中央集权的;商王至多在直接控制区域内成为绝对的统治者,在家族内部延续王位的传承。商初迁都应当与对控制区域的巩固有关。所以商从来就不是一个周那样的统一王朝,而是类似于古希腊提洛同盟中雅典的位置。这一点还可以从商初的迁都和宗教中得到印证。前面说过,黄河流域的自然环境要求一个统一的大国完成治水的工作。尤其商是一个农业国家,上一点更为重要。甲骨文中有许多关于水患的卜辞,“一是河水来入为患,一是文雨成大水为患”[43],可是,商并没有力量兴修水利以治水患。商的迁都应该与此也有很大关联。而曾在两河流域面临着同样问题的统一奴隶制王国阿卡德在萨尔贡王时期(公元前2371—前2316年)就修建了新的水渠,改进了灌溉网。[44]再者,统一的大国必然内在的要求宗教的“三位一体”功能的实现以维护精神领域的统一。而殷商卜辞当中反映的更多是对商王祖先的崇拜。很难想象,“邦方”各族会也将商王的祖先作为崇拜对象。总之,商并未成为一个自然环境所要求的能完成治水重任促进农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统一大国。长期的征伐也使商无力专注于水利;结果,“河竭而商亡”(《史记。周本纪》)。面对水患,商不得

已采取了消极的战略。最后在与西方的周族的对抗中灭亡了。这也是一种必然。

  周与商并非同族。虽然他们在种族上是相同的。大约仍处于氏族阶段的周来自于渭河流域。从周开始中国第一次成为一个统一的国家。周公是周事实上的奠基人。周公改制是中国宗教发展,中国社会发展,中国总体历史上划时代的事件。周公所确立的是以井田制这一土地制度为基础的封建制,通过宗法制将分封各国联结为一个整体,由于不成熟的初民宗教无法完成对于一个统一大国所须的主流意识形态的维系作用,周公用“礼”这种世俗伦理完成该任务。这也是中国意识形态的第一次世俗化。

  未完全摆脱氏族状态的周在征服了比它先进的商之后,不可能不受到商旧有的制度的影响。它决不是立刻就毁弃商-邦方并立的这种模式。一方面,周之灭商得到这些邦方的支持,“诸侯不期而会盟津者八百诸侯”(《史记。周本纪》)[45];另一方面,对于这些邦方的长期占领需要维持强大的常备军。况且很可能自己就是从邦方地位发展而来的周也不会容许类似的喜剧再重演。于是有氏族残余的周统治者将自己的亲族分封到各地,建立属国,就成为了一个自然的优先选择。在血缘关系的联系下,对王的效忠,实际上就是对自己地位的肯定。国家被联结成了一个整体。从这个意义上讲,宗法制几乎是周之实行封建制的必然。中国没有一个发达的奴隶制社会阶段。氏族的血缘联系观念没有被充分打破,这是中国封建制于西欧封建制的根本不同。当然,以上只是周运用宗法制的封建制完成国家统一的历史自然发展趋势。周公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他明确了宗法关系,用嫡长子继承制代替了殷时的兄终弟及、父死子继、嫡庶不分的不确定王位继承规则。

  周的宗法,“开始乃与封建同时实行于周天子与诸侯之间,再扩及于各国的贵族之间”。天子为诸侯的大宗,诸侯为贵族的大宗。同时,“为了便于统治的从属关系能够巩固,以血统的嫡庶及亲疏长幼等定下尊卑贵贱的身份;这在当时称之为‘分’。‘定分’即建立当时的政治秩序。”周公“以宗法的亲亲制度,有计划的封建亲戚,以为王室的属藩,扩大王室政治的控制面,加强王室政治的统一性”[46],第一次将中国联结为一个整体。为这样一个统一的大国,还需要精神的维系。这本应是正统宗教的主流意识形态功能之所在。但是,当时中国的初民宗教还无法完成这一任务。这一时期,还处于汉民族融合生成的过程中。殷人宗教主要是对其祖先的崇拜。得到各族共同承认的只是所谓的“天命”。殷可能利用这一说法来支持自己各邦方“共主”的地位。但从殷人的祖先崇拜看,殷人对“天命”并不是很诚惶诚恐。殷人的祖先不可能再成为周的神灵,况且它的初民宗教本就无法承担这一功能;也是模糊的“天命”信仰与不可能比殷人宗教更发达的周固有信仰所无法完成。

  周人在利用了“天命”信仰,用“以德配天”来证明代商的合理性。但是现有宗教对周的帮助仅此而已。统一国家的发展超越了宗教发展的阶段。意识形态的真空就要用“礼”这种世俗伦理来填补了。[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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