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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快乐阅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1 | |||||
| 本文《中国宗教法总述(下)》关键词:法理学论文,免费论文 出于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会得到神的保佑的信念,可以使一个生性懦弱,地位卑微的老人作出进京告状,这一在平常看来几乎不可思议的举动。[119]中国的审判官员常被称为“青天”,审判官与模糊的“天”合二为一。他代表着正义,代表着秩序。[120]这种一相情愿的结合可以看作是讨厌甚至害怕诉讼的百姓对自己的一种鼓励,也是一种对官员的潜意识上的制约。从这个角度讲,民众的朴素宗教思想意识对诉讼有一定意义上的反向促进作用。 民间法方面,中国宗教法没有成文的统一规定。只有根据民众的宗教信仰形成的民间习惯与习惯法,涉及婚姻、继承、家庭关系与所有权诸方面。 在婚姻的缔结中,最初的步骤是交换男女双方的生辰八字,并且找算命先生算两个人的“命”是否符合。[121]虽然算命先生的话并不具有约束力而且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会想办法摸清顾客的真实态度并依此作出决定,但如果出现算命先生断言两人“命”不和甚至连续几个算命者都作出同样结论时,该婚姻一般是肯定不会成功的。所谓的“命”属于民间宗教信仰的一部分,也是个模糊的概念。它大致上涉及到当事人乃至家庭其他成员未来的寿命、运气、事业成功的可能性等等。婚姻被任为是“天”的安排。于是,如果婚姻不美满那是注定的。绝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也就采取了默认的态度。在婚姻不自主的条件下,这实际上有助于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而婚姻的稳定是家族生活甚至整个村落中生活秩序稳定的基础。同时由于父母的意志支配着婚姻的缔结,它也可成为缓解子女不满的一种手段。即使错误也是“天”的意志,人力无法改变,从而减少了家庭纷争的可能。 在继承问题上,祖先崇拜的观念有着很大影响。继承的标的不单包括有体物,还包括照看祖坟与祭祀祖先的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出于维系家族观念的需要。祭祀的活动也可以成为对于继承权合法性的证明。江苏乡村中在父母遗体被放进棺材时,捧头的行动被认为是长子继承权的一种证明。[122]“分家”是继承关系上比较有中国特色的方面。它可以理解为一个大家族分裂为几个小家庭,一般以儿子的数目而定,因为女儿是没有继承权的。“分家”要举行正式的仪式,特别是在祖先的牌位前进行,这是取得合法性的一步。[123] 在家庭关系上,有一种名义上的收养制度,称“过房”,指“一个人不通过生育和婚姻,部分地被接受到另一个亲属关系群体中去的制度。”它是由于人们相信孩子(尤其是父母喜爱的孩子)的生命会被鬼怪迫害,从而难以长大。因此将孩子交给那些多子女的或者被认为是在神灵面前亦有影响的人物家中。它的现实原因是儿童死亡率很高,同时也可以为孩子(尤其对于兄弟姐妹少的孩子)提供新的广泛的社会联系。由于是名义上的修养,孩子并不离开亲生父母,对于养父母并没有继承权,也无赡养义务。但必须按亲属关系称呼养父母并且参加养父母家庭的婚丧大事,不与养父母子女结婚。[124]子女对生父母有无条件的赡养义务。这种义务甚至延续到父母死后。子女必须为父母服丧并定期祭祀。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赡养父母观念的一种传递。 在所有权问题上,由继承而得来的财产受到崇敬祖先的宗教伦理思想的影响。对于祖先土地的接受被认为是“败家”的不耻行为。鉴于土地在农业经济中的重要,这种观念有助于土地在家族内部的传递。另一个与所有权相关的领域是契约。所有权转让是契约当中的重要内容。据现有资料,汉代,契约的订立有相当的宗教仪式成分。歃血为盟是汉代契约的渊源。订立契约总要奉行某种饮酒仪式并分担酒钱,以此得到神的肯定,证明契约存在的合理性。宗教约束力是契约法律效力的有力支持者。[125]最后,土地转让所涉及的如果是用于修房盖屋或作坟墓,那么风水因素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考虑方面。根据普遍接受的观念,它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幸福。[126]如果风水不好,土地的转让是不会达成的。 综上所述,中国宗教法诸组成部分主要由习惯法组成而且零散不成系统,是一个多层次的复合体。这与中国宗教以及中国法的特点相关。中国宗教的复合式组成使它呈现出分裂的状况,没有其他信仰模式下统一宗教教义的存在,而世俗化主流意识形态又最大限度的减弱了政治性权力对于宗教的依赖。中国法缺乏成文法的传统,习惯法在社会生活中居于主导。中国宗教法不可能超越它们所设定的范围。结果,复合杂糅的中国宗教法给人一种扑朔迷离之感。但是,它毕竟是存在的,并且真正反映着中国法传统的特点。 结 语 法律是文化传统的一部分。所谓的西方文明中包含的法律概念、体系以及研究方法在工业革命以后,以经济为动力,随着资本主义文明渗入了世界各个角落,虽然从人类整体历史的框架之中,这种法律传统其实是一种特例。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阻挡,不同文化的隔膜也正由于INTERNET的连接而日益萎缩;但是民族国家的形式仍然存在,这决定了民族所代表的文化不会很快的消亡。结果,在法律领域,总体来说,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趋势:在国家法领域,经济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正在程度不同地趋同,这是全球化经济发展交流的必然;在民事领域,各国民事法虽然在西方法的影响下已经改变巨大,可是它涉及不同民族人民的日常生活,完全的统一规则决不可能。尤其婚姻、继承、家庭关系方面,民族特色依然很浓厚。比如关于堕胎的法案在基督教文化圈中屡遭反对,因为它违背了人们祖辈遗留的道德观念。 基于全球一体化经济的客观趋势,法律的统一或者接近不可避免。关键是如何最有效率的实现这一目标,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罗斯科。庞德在1948年的一篇在中国撰写的文章中说:处在现代化过程中的国家必须在两方面保持平衡:一方面是全盘接受新法律以适应形势,另一方面是维持过时了的法律传统。要作到这一点,就应把每一个国家已经受历史考验的道德体系看作新的立法基石。[127] 所以,我们必须去理解法律在 我们的历史中是怎样的,祖先的理解融入了我们的潜意识当中。我们必须把握法律之下脉动着的“民族精神”。对于即将进入另一民族文化的国家市场的公司、财团而言,以上的理解与认识也许更加致命。经济的交往最终要落实到民众个人,与他们作生意,甚至于上层人士交往时,才可以考虑怎样的利用他们的这种“弱点”,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正是这个道理。 必须承认民族的文化在发展,民族精神也在改变之中,但它并非不可捉摸,我们所要作的只是调查、分析与思考。 上一页 [1] [2] [3]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快乐阅读网《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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