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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时法-理念与规范        【字体:
危时法-理念与规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快乐阅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1    
本文《危时法-理念与规范》关键词:法理学论文,免费论文


这次非典事件中暴露出一系列值得我们深思的事情。一些药品疯狂涨价,一些地方擅自强制性乱收费,一些交通要道被任意堵塞,一些领导干部的行为仍然停留在平时状态,一些政府部门采取的应急措施缺乏有效性,一些人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瞒报和谎报重要数字,一些病人因为怕花钱不愿意到医院接受治疗,一些医院仅仅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拒绝及时诊治病人等等。

  英国思想家洛克认为:“在某种场合,法律应该让位于执行权。因为世间常能发生许多偶然的事情,遇到这些场合,严格地呆板地执行法律反会有害(例如,邻居失火,不把一家无辜的人的房屋拆掉来阻止火势蔓延)。”美国建国初期政治家汉密尔顿也曾经说过:“意外事件有时会在一切社会里产生,无论这些社会是怎样组成的。”因此,汉密尔顿建议,每当国家利益出现严重危险时,政府必须能够在未曾预料到的紧急状况中采取行动,直至国会能够召集起来并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应付这种特殊局面。

  2003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条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该条中“反应及时”和“措施果断”,就体现着效率领先公正的法律价值观。

  危时法虽然是保障国家权力的法,但是这种保障是有限度,绝不是绝对无条件的,要把握好度。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应该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要贯彻最小损失原则。“最小损失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进行紧急处置、实施紧急权的过程中应该做到下述几点:1以最快的时间颁布紧急状态法令,确定实行紧急处置的地域范围;2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恢复日常法律秩序;3在进行紧急处置时,应该舍小益,取大益,特别是当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三者利益发生矛盾时,应遵循先国家、后集体、再个人的原则;4对进行紧急处置时不需要侵犯的利益应该予以尊重;5最低限度地保护公民自由和经济秩序;6对不需要或者是用日常法律手段就能解决的危机,应尽可能通过日常法律手段解决,慎用紧急处置办法。”[《紧急状态法学》 莫纪宏 徐高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2年4月第1版 第30页]即使在紧急状态下,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也是不能被剥夺的。许多国家宪法和国际人权文件都规定,在紧急状态时期,一些最基本的人权,如生命权、语言权、宗教信仰权等也不得被限制,更不得被剥夺。例如,西班牙宪法第55条第3款规定,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人格尊严、学术自由、家庭生活、受教育权利等,并且规定滥用这些措施要追究刑事责任。1966年2月16日,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条规定,有些权利,如生命权、免受酷刑权、人格尊严权和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等,即使在紧急状态下也不能加以限制。

  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危时法是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具有丰富的内容。需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

  根据立法的内容不同,可以把危时法分成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两大部分。所谓创制性立法,也叫创造性立法,是指创造新的,

以前没有的权利、义务、救济和责任的立法。而执行性立法则是为实现创造性立法而进行的立法,也可以称之为实施性立法。由于危时法的特殊性,也就是,这种立法一定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比如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等,加以限制,甚至剥夺,事关重大,因此这种立法需要非常慎重。在我国的现行体制下,危时法的立法权,如果是创造性立法权,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来行使,其他任何立法机关均不得行使。只有这样的权力分配才能保证正确应对紧急状态,并把对公民权利的限制控制在最低程度。其他立法机关也可以对紧急状态进行立法,但是这种立法权只能是执行性立法权,实施性立法权。我国现行的《立法法》比较明确的规定了立法权的配置体系。该法第八条列举了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其中第五款是: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令人遗憾的是,该法没有明确列举紧急状态事项立法权的归属。但是第八条第十款是一项概括性法律条款: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从理论上讲,把紧急状态事项纳入到第十款,作为其他事项之一,也未尝不可。也就是说,对于创造性危时法,我国最高权力机关行使专有立法权。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还找不到一部全面、系统的专门关于危时法的立法。至于《戒严法》,由于其适用范围的有限性,仅限于社会治安事项,因此,不能把它和《紧急状态法》划等号。有必要考虑制定一部调整领域广泛的、系统而全面紧急状态法。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可以行使广泛立法权。但对于紧急状态也只能行使执行性的立法权。否则,就是越权行为。当然,如果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则是例外。国务院的主要职责应该是制定紧急状态法则实施细则,采取应对危机状态的具体措施,有效贯彻国家的《紧急状态法》。《立法法》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国务院出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理论上应该是一项实施性立法。

  根据法律内容的不同,可以把危时法分成两大部分:危时实体法和危时程序法。危时实体法确定和调整危急时政府和有关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明确他们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大家依法都做应该做的事,依法都不作不应该做的事。这样,众志成城、齐心协力、万众一心、同仇敌忾,集中所有的社会资源,形成强大合力,就能消灭任何危机。比如,国务院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了应急处理指挥部这个法律主体的法律地位,实体的权力和义务。应急处理指挥部分为中央一级和省一级。第三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纪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些均为实体法。

  危时程序法告诉我们什么时候做和怎样作。与任何对手作斗争,时间都是最宝贵的。掌握好时机,就能就能采取主动,先发制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取得最大的成绩。反之,贻误战机,错失良机,就会陷于被动,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才能取得成功。危时法程序法还告诉我们按照什么顺序、什么程序、什么手段作等等。这使我们的对策更加有效。避免无谓的混乱和浪费。因此,危时法的作用能使我们的行动更加正确和及时,采取的措施更加有力,斗争的效果更加明显。比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就非常典型。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根据法律性质的不同,可以把危时法分成危时一般法和危时特别法两大部分。前者是指系统全面调整危时状态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后者是指附带在平时法中的危时法。考察我们现行立法中的危时法,会发现危时法的一般法并不多。在本人看来,截至目前为止,只有两部可以称之为一般法的危时法,也就是危时一般法。一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一部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因

此,危时一般法显然不够健全。“现在我们缺少的是一套紧急状态的基本法,没有基本法,难以解决紧急状态出现的基本问题。有了基本法,即使出现没有预想到的像非典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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