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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规制问题        【字体:
互联网的规制问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快乐阅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1    
本文《互联网的规制问题》关键词:法理学论文,免费论文


没有达成共识。围绕类别顶级域名体系所发生的斗争便是一个最明显的证明。一年多以前,国际上有关组织曾提出过一个谅解备忘录,即gTLD-MoU,上面提出了域名纠纷的处理办法。据国际电联的报告披露,到1998年底,已有220多个实体在gTLD-MoU上签了字,由此派生的各种机构已经开始运作。但是,gTLD-MoU没有得到美国的认可。1998年初,美国人提出了自己的“绿皮书”,受到包括欧盟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反对。欧盟认为,美国的绿皮书既没有考虑gTLD-MoU的发展,也无视其他国家的要求。按欧盟的说法,美国的提案让人更加担心美国通过互联网扩展其在商标和纠纷处理领域的司法权。美国商务部后来发布了关于域名体系改革的“政策宣言”,国际电联的报告评价它“基本上是绿皮书的翻版”。虽然在相关纠纷处理程序上,“政策宣言”允许域名持有者有更大的地理上的灵活性,另外修改了草案中关于新域名登记的原则,改由新公司进行登记,但总起来看,达成国际共识仍需时日。

  (五)信息安全

  网上信息安全管理,最令人关注的是黑客、网络病毒和保护个人隐私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能否通过有效的规制手段保障信息安全,成了互联网、尤其是网上商务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因此,一般而言,对这一方面规制的必要性不存在根本性的分歧,只是不同国家网络发展阶段不同,在这方面的关注程度不一罢了。从实践来看,关于信息安全的规制,仍存在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相关立法滞后,法律的空白造成面对网络犯罪无法可依的尴尬,罪犯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二是不同国家法律规定之间悬殊不一,以及司法管辖权的问题;三是信息安全技术的垄断与控制,少数大国拥有强大的技术优势,他们限制关键性加密技术的出口,甚至利用技术手段去窃取和利用别人的机密。

  三、互联网规制在我国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迅速发展,政府有关部门对互联网的规制也相应发展起来。 (一) 在市场规制方面 近来,最令人关注的就是互联网市场的外商准入问题。1999年9月,信息产业部吴基传部长关于国内网络市场限制外商进入的讲话引起轩然大波,许多人把这次讲话与当时正处于最敏感时期的WTO谈判联系起来,据此揣测我国政府对“入世”的新立场。我国的主管部门把互联网业务划归为电信业务,按1993年和1995年邮电部的有关规定,电信服务市场不允许外商进入。对此,有学者尖锐地指出,1996年以来国务院就互联网发布的一系列法规都不再有所有制歧视,对所有制作出限制既不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现状,而且也与宪法规定的其它所有制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抵触。部委的行政规定必须与国务院的法令保持一致。另外,从理论上说,ICP的业务算不算电信业务也有值得商榷之处;从实践上看,国内许多网络服务商(包括ISP和ICP)、主要是非邮电系统的社会服务商,已具有外商或外资背景。用一位有影响的ISP公司老总的话来说,现阶段国内独立网络运营商如果没有外资的注入便很难支撑下去。11月15日,中美关于中国“入世”双边协议的签署,这一市场的前景终于明朗起来。可以说,今后国内互联网市场的准入问题已经有了新原则,有业内人士戏称:往日的“非法同居”终成“明媒正娶”。

  然而,这并不等于说有效的竞争秩序已经建立起来。实际上,在培育网络市场、支持竞争、限制垄断尤其是主导运营商的不公平竞争、资费调整与管理、法制建设等许多方面,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

  (二)在内容规制方面

  我国对网上内容的管理非常重视。自我国开办互联网公众业务之初,国务院就颁布了有关的法规,在《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等法规中,都有涉及网上内容管理的条款。例如,“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列举了禁止在网上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的信息内容:(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2)煽动颠覆国

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共9个方面。有些地方政府也制定出有关内容规制的地方性法规,如上海的《利用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发布统计信息管理办法》。然而,国内现行法规对于网络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也没有进一步做出更为清晰的界定。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明确了由信息产业部履行推进网络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的职责,改变了以前这方面无人负责的状态。主管部门及有关官员多次强调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的重要性,今后需要的是进一步出台切实可行的措施。

  (三)在知识产权规制方面

  国内现在尚没有专门对网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而司法实践的现行原则是将原有的法律延伸至网上空间。典型案例包括“戏说MAYA”案、“走进中关村”案、“瑞得在线”案和“王蒙等6作家”案等。这些案例的情况不尽相同,有网站诉传统媒体、有网站诉网站、也有作者诉网站。现在,法律界、学者界和业界通过这些案例的处理,正在进行更深入的思考。笔者认为,在原则上,还是应充分考虑互联网新兴媒体的特点。国际电联的报告正确指出,在互联网时代,作品能在世界范围内几乎瞬时地传输,要将现行的版权法框架用于电子市场的新事物已特别困难。笔者认为,我们的确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兼顾好著作权人、网站媒体与广大受众间的利益。从司法层面上讲,关键是在保护创造性劳动、有利知识传播、促进知识进步文化繁荣之间取得平衡;而要从原有的利益平衡点调整到新的平衡点,从我国互联网发展所处初级阶段的现实需要来看,更应该强调有利于互联网媒体及网上内容的发展,避免给互联网的发展增加过重的负担;另一方面,网站运营商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自律也需要加强。

  (四)在域名规制方面

  1997年6月,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细则》,成立了CNNIC工作委员会,授权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运行及管理CNNIC;把cn域名下的二级域名edu授权由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中心运行及管理。

  国内前几年就出现过域名抢注现象,一些涉外纠纷后来通过CNNIC向国际相关组织去申诉得到了解决;近来,境内域名与商标间的纠纷有增加的势头。典型案例有pda.com.cn和ikea.com.cn的注册纠纷。前者已经法院判决,是国内判决域名注册方胜诉的第一例,后者的商标注册方为国外公司,判决结果如何对今后处理此类纠纷显然关系重大。只有通过一系列司法实践的磨合,我国有效的域名规制体系才可能确立起来。在此过程中,我们还应该注意与国际惯例接轨。

  (五)在信息安全方面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信息系统和信息本身的安全工作,除了在技术上寻求更好的防范手段外,近年在管理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修改了有关法律,对付网上犯罪已不再无法可依,已有罪犯被处以极刑的案例;(2)政府从上到下成立了专门的机构,解决“千年虫”问题;(3)加强了反计算机病毒的工作体系;(4)改革了电信设备入网的管理制度等等。

  四、简要的结论

  互联网及其规制,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都还处于发展初期。在国际上,互联网的规制因网络本身的全球性特别需要国际间的协调,而鉴于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互联网发展上的巨大差异,这种国际协调包含着大量的利益冲突,因此远非轻而易举。我们考虑互联网的规制,当然要注意与国际接轨,同时也不能以牺牲我们的根本利益为代价。我们要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立法及其它规则的制订过程,以便所形成的规则更能体现我国的利益要求,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要求。

  在国内,建立我们的互联网规制体系,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互联网发展所处的阶段,必须把对互联网的有效管理和促进它的发展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的生产力,与之相关的技术、市场和应用都正处于快速发展变化之中,我们无论要沿用以往法律和政策、还是要建立新的规则,都应该去努力推进互联网的发展,不要为它的发展设置人为的障碍。尤其当实践中互联网的发展同以往的某些规定发生矛盾的时候,主管部门更需要的考虑的或许应该是去制定新的规则、或对原有的规则进行修改;而不能优先选择维持原有规定不动、一味把发展了的新事物塞进原有规定的狭窄空间里。另外,互联网的规制不应该仅仅是规制者单方面的事,需要有关各方面的广泛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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