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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应当如何思维?——罗纳德·德沃金《原则问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zuowenw.com快乐阅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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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判断、道德判断甚至法律判断说成是一种“情绪反应”的时候,德沃金说道:“当人们作出解释判断、道德判断或法律判断的时候,他们便正在玩一种制造信念的游戏,他们问自己,假如真正可以有一个解释是比较好的解释,那么哪一个解释是比较好的解释,或者,假如有些事情在道德上是真正正确的,那么什么事情是在道德上真正正确的,如此等等。不存在怀疑论哲学家自己不应当‘玩这种游戏’的理由,尽管他们知道客观地讲那个游戏其实尽是胡闹。”[21]

  因此,在德沃金那里,所谓“以诚相见”,就是毫无保留地阐明自己的见解,毫无保留地提出不同的批评意见。在法律家的思维活动中,容不得半点私心念,也容不得半点隐晦难明之处。德沃金自己一直“毫无保留地”言说和思想。他希望所有的法律人士都应当如此。法律领域是一个公共领域,这里最需要正大光

明,大公无私,也最需要“以诚相见”。

  三、 法学家应当追求法律真理和客观价值

  幽默往往与智慧联结在一起。德沃金缺乏幽默的第一印象是他缺乏智慧。但是这个印象是大错特错的。这个错误正是缘于在我们学风中早以存在而到今天已成痼疾的轻薄与浮躁,有的甚至已经严重到了轻狂的不知羞愧的地步。因为我们的阅读审美或学术审在近20年受到了“文人化”或“人文化”的过多污染。我们已经习惯于那些没根没底的“主观表达方式”,我们错把许多毫无来由的东西当做“有思想品位”的东西。[22]中国学者20年以前不敢说“我以为”和“我认为”,而只会说“我们以为”和“我们认为”。现在中国学者一开口便“我以为”,“我认为”。但是,中国学者没有认真地对待“我以为”和“我认为”。因为这种“我以为”或“我认为”仅仅是主观的、感的、随意的、属于个人趣味的。许多中国学者满足于这种主观的“我以为”和“我认为”状态,所以,他们的思想仅仅是“因人而异的”“思想”或“联想”,还没有提升到“科学的”思想的水平。因为他们的思想过于随意,过于多变,且大多缺乏“科学的”或“实证的”根据。中国思想界存在着严重的“思想过剩”,但又存在着严重的“学术匮乏”。有人称之为“学术泡沫”。这个比喻不是很恰当。确切地说,这是“思想泡沫”,而非学术“泡沫”。

  德沃金学术以追求“客观性”为目的。德沃金批评了法律解释中存在的主观主义、怀疑主义、个人主义倾向。在《解释和客观》一文的结尾,通过批评文学批评家斯坦莱?菲什对法律研究或法律批评的无理“侵蚀”,德沃金向法律人士尤其是法律理论家发出了坦诚而有力的呼声:“本人较早的一些说法拒绝考虑的唯——种怀疑论是从外面注入到探索活动之中的怀疑论,是不作探索活动所必需的论证的怀疑论,是只在我们抵达各种解释信念和政治信念终点之时才来凑热闹却莫明其妙地坦然而又大方地抛弃所有这些信念的怀疑论。这种怀疑论与我们自己为理解和推进解释、艺术和法律所做的努力毫不相干。所以,纵使我们扔了它又会有什么损失呢?”[23]

  应当承认,中国法学的确存在着“从外面注入到探索活动之中的”,“不作探索活动所必需的论证的”,“看起来很热闹的但是与我们自己为理解和推进解释、艺术和法律所做的努力毫无关系的”“思想成果”。而其中最典型表现的便是法律研究中的“文学批评”倾向。中国式“斯坦莱?菲什”并不在少数。波斯纳对斯坦莱?菲什在法律文献中的“在场”表示了深刻关切,比如他曾经说过:“我们生活在一个像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和格莱?贝克,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和理查德?罗蒂,文学批评家斯坦利?菲什在法学界成为真正在场的时代。”[24]而德沃金明确地认为,那个“在场”可以忽略不计,也应当忽略不计。

  四、法学家应当注重法律论证的细节

  德沃金法学研究的另一大特点是注重细节。因为他太认真,有时会给人留下有所拘束,不够灵活,过于迂腐甚至死板的印象。比如,他指出:“我不打算考虑不是针对本人作出论证的细节而是针对本人提出的主题所作出的各种反驳:法律中的解释从本质上讲是政治的。”[25]比如,他对平等的新理解:“给予平等以重要地位的任何一个政治理论也要求假定人的边界,因为它务必在平等地对待人和把他们改造成为不同的人之间作出区分。”[26]再比如,他对法律解释政治学的重新理解:“不过我们现在关心的是内在的问题,我们关注的是解释之中的政治学,而不是有关解释的政治学(But we are now concerned with the internal question, about politics in rather than the politics of interpretation)。”[27]这种对于细节的关注,正为大多数法律人士所缺乏,更为只关注思想但不知其思想应当落实到何处的中国法律人士所缺乏。

  在《原则的法庭》一文中,当他讨论立法意图的时候,德沃金写道:“发言人的意思取决于发言人期待听众听进去的东西正是发言人想要听众听进去的东西”(Speaker‘s meaning is determined by what the speaker expects the hearer to understand the speaker as intending him to understand)。[28]又:“但是我的同意违背了我自己的利益这一赤裸裸事实并没有提供反对执行与本人后来诸期望相反的本人[原本]所持之同意的任何自在证明”(But the bare fact that my consent was against my own interest provides no argument in itself against enforcing my consent against my later wishes)。[29] 这是一种类似绕口令的语言游戏。上面的第一个引文是德沃金对哲学家保罗?格莱斯分析发言人和听众关系的讨论。第二个引文是德沃金在批评波斯纳主张“普通法法官应当做出最大化社会财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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