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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决定难以执行的原因及其对策        【字体:
审计决定难以执行的原因及其对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快乐阅读网 zuowenw.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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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审计决定难以执行的原因及其对策》关键词:经济师考试

审计决定是审计机关做出的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法律文书,是审计成果的最终反映和体现。实际工作中,我们有时会遇到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后,被审单位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或拖延执行的情况。本文试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对审计决定执行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从中找出对策。 

  一、审计决定执行难原因分析来源:www.examda.com

  (一)主观动因分析 

  分析时,我们将建立一个审计决定执行的静态信息不对称博弈模型。在这个模型中,存在两个主体:一方是审计机关(A),负有下达审计决定和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责任,在博弈模型中,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存在检查与不检查两种行为;另一方即被审计单位(B),在这里我们认为其就是审计决定执行的直接利益损失方,在模型中存在执行与不执行两种行为。假设模型中的双方是信息不对称的两个理性经济主体,即审计决定下达后,审计机关并不了解被审单位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意愿、执行时间以及执行期间的财务经营状况,被审单位也并不知道审计机关是否会进行检查。但双方都互相知道在不同行为下将导致的利益变动情况,都有理由相信对方会追求利益最大化做出理性的选择。在此模型中,我们将假设以下几个变量:

  M--被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直接利益损失(包括经济和非经济利益的损失);
  N--被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被检查后要受到的处罚;
  S--审计机关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及财力资源;
  L--审计机关不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时要受到的处罚;
  P--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检查的概率(P〈1)    。 

   (为防止行业腐败,审计机关不被允许从审计决定执行收缴金额中获取利益,所以被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与否,审计机关都不能从中获取利益。因此,在此并不对审计机关设置奖励变量。) 

    博弈中,假如B执行审计决定,A检查,则两方的利益分别为(-M,-S),A不检查,两方的利益分别为(-M,0)(由于被审单位执行了审计决定,审计机关不会因为其未检查而受处罚);假如B不执行审计决定,A检查,则两方的利益分别为(-(M+N),-S),A不检查,则两方的利益分别为(0,-L)(因为过了追溯期,被审单位可以逃脱执行审计决定,而审计机关仍要因其失职而受到处罚)。因此,我们可以推倒出这样一个博弈模型:  

                                 检查(概率为P)        不检查(概率为1-P)

审计决定     执行         (-M,-S)                    (-M,O)

执行者B                    (-(M+N),-S)           (O,-L)

                  不执行

    可见,当B执行审计决定时,其收益值为:-M*P+(-M)*(1-p)=-M,当B不执行审计决定时,其收益值为: -(M+N)*P+ 0*(1-P)= -MP-NP。B执行审计决定与否取决于两种行为产生的经济利益对比结果,即-M与-MP-NP的对比结果。由于M在审计决定中已确定,因此关键取决于变量N和P,即B不执行审计决定时所受惩罚和A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概率。 

    先看P:在我国实务中,当A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检查时,不会因此获得经济利益,反而要耗费人力、物力和时间。不检查时,可以节约耗费,又不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在没有建立审计责任追究制的情况下最多是受到未尽职的批评或是道义方面的谴责。若审计机关不在乎尽职因素,此时的L很小,或几乎为0。因此,对比-S和-L,在上述博弈中A倾向不检查,P的概率自然就小。再看N:在我国,B不执行审计决定被查处后,最多就是被令执行审计决定原有金额,或被通报批评等类似行为,其它没有任何包括经济、法律或是行政上的惩罚措施,N几乎为0。假使审计决定执行已过追溯期,即使是被A检查出了不执行的情况,B还可以免去执行审计决定。因此,当B不执行审计决定时,其收益值-MP-NP(N趋于0,P很小)可能为-MP或是0。分析可得,│-M│必大于│-MP-NP│,也就是说:当审计机关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检查不力,被审单位因其违法行为所受处罚很小时(P很小,N趋于0),被审单位B执行审计决定的利益损失远大于不执行审计决定付出的代价,这将直接导致B倾向于不执行审计决定。即,当被审单位发现不执行审计决定付出的代价远小于执行审计决定的损失,甚至有可能为零时,它就会冒风险大胆行事。同时可以推倒出上述博弈模型的纳时均衡解为(0,-L),即审计机关不检查,被审单位不执行。 

    对上述推倒,本文在这里举一例说明:曾有一份审计决定:**年,你公司(某上市公司)出租固定资产A的租金收入5,000,000元,未按规定计缴房产出租收入的房产税、营业税,根据……的规定,你公司应计缴房产税600,000元,剔除已按房产原值计提房产税256,490.33元外,应补缴房产税343,509.67元;应计提营业税250,000元,城建税17,500元,教育费附加7,500元。 然而审计决定下达后,在审计决定生效后的90天内,被审单位并未执行,审计组由于人力、物力资源的限制也未能在规定期限跟踪落实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直至检查到审计决定没有执行的问题时,才发现早已过了有效追溯期。审计查明此情况的原因有二,一是被审单位已财务状况恶化,经营亏损,故意逃脱审计决定的执行;二是审计组对审计决定执行的监督不够重视,未在有效期内进行检查。结果,此例的结果是,被审单位逃脱了审计决定的执行,审计机关也未因其失职受到任何处罚。 

    因此,从博弈模型,我们可以推倒出审计决定执行难的两个主观动因:一是由于对被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处罚不力,导致被审计单位倾向于逃脱审计决定的执行。二是由于缺乏对审计机关的约束机制,即未建立相应的审计责任追究制,导致审计机关疏于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客观因素分析 

    当然,审计决定的执行难除了来自于上述两个主观因素外,还存在着其它客观因素。根据多年的审计决定执行检查情况,文章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点:

    1、审计体制的原因。我国现行的审计体制是行政型领导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审计机关只是政府机构的一个职能部门,在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必然难以保障,执法力度也必然不如其他诸如检查、公安、纪检等部门,审计执法缺乏强制手段以保证其履行审计监督的职能。例如,在审计决定的执行中,就偶会遇到地方政府的直接行政干预,审计缺乏独立性,审计决定执行受到重重阻力。

    2、审计法规制定严重滞后。目前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我国的法规只规定了"被审计单位应该执行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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